我们所处在的荒诞时代

February 21, 2009 – 5:12 pm

当未来的历史学家要为我们这个时代撰写史记时,他们将会有非常全面的文字和影音素材作为参考,甚至可能会以为资料太多而发愁,而不像今天的历史学家要使劲挠脑袋靠猜。但再足的资料都有一个局限性:百闻不如一见。

关于躲猫猫事件,我原本是不准备说什么的。新闻刚被捅到网上时,看上去是很荒诞,但官方的反应却是非常的快,甚至还破天荒的欢迎网民报名参加调查。无论是真是假,但至少听上去是种进步,所以我还是乐观其成的。

不过我显然高估了官方的诚意。先是只允许被钦点的网民参加调查。这几个网民,在我看来,有几个人的背景十分可疑——这些人居然就在当地媒体任职,我无论如何也不认为他们能够代表网民的观点。当然,那只是怀疑,不过在网上,有人点名道姓指出一位“网民”其实就是五毛

一个可疑的背景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就有问题,我也不否认他们是网民,但“网民”不等于说他们看到的,和说出的就是事实真相,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问题。而且当我昨天看到警方的相关调查结果时,我可以基本确定网民调查组就是充门面的:

在刚结束的对话会上,云南晋宁警方表示,整个事件叫做“躲猫猫”是一种误传,或者是大家对于游戏不同叫法,其实李乔明等人玩的是一种叫“瞎子摸鱼”的游戏。(云南警方通报躲猫猫事件 称游戏名是"瞎子摸鱼" -  云南网 via 163.com

不知道当你看到这标题时是什么反应。我刚泡了杯咖啡坐在电脑前,这个标题把我呛了半天——他们是“事件调查组”,还是跑去游山玩水的儿童团,学习当地儿童娱乐经验的?Well,我希望他们至少学到了躲猫猫和瞎子摸鱼游戏的区别。

听上去是好笑,不过对官方来说,把“躲猫猫”换成“瞎子摸鱼”是有其目的的。躲猫猫,或者“捉迷藏”这种说法有一个很大的缺陷。监狱又不是童子军的营地,如果一个监狱有足够的空间让其中的受刑人互相躲猫猫,难道狱方就不怕哪天犯人也和自己躲猫猫?

这件事的真相只能的就是躲猫猫吗?实话说,我也不知道,调查组也不可能知道,警方根本就没有让躲猫猫参与者和他们见面——当事人都见不到,你还能调查什么?但如果你了解中国的监狱文化,你不妨考虑一下以下几个事实:死者进监狱不到一周;脸上蒙了黑布;被击打致死。综合这几个原因,最有可能的情况是什么?还需要说吗?狱方可能不是直接致死的一方,但无论如何,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件事给未来的中国舆论和官方宣传开了一个很坏的头。以前是网民和官方对立,各说各话,而如果这次云南将五毛党运用到现实中这种手段能够成功,将会给其他small brothers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那些人是不是能够代表网民并不重要,只要能有“网民”这个称号,就可以让民意和官府站在同一边——虽然只是看上去如此,不过对一些人来说,只要能把自己骗过,那就够了。


新西兰版权法92A - 更新

February 19, 2009 – 5:36 pm

漆黑一片

Copyright (New Technologies) Amendment Act S92A在本月底,也就是2月28日就要生效了。

在民间方面,反对92A的主要组织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在前两天开始了“New Zealand Internet Blackout”(新西兰互联网停电?)活动,鼓励网民把自己的网站,facebook,twitter的头像和页面换成黑色系(图),表明如果该法律生效,新西兰网络的未来就是如此黑暗。

在政府方面,我所看到的最新立场是商业部长,也就是负责该法案的部长Simon Power在昨天议会问答时间的发言

Yes; I respond by saying that I am mindful of the concerns that have been expressed by the public in relation to this provision coming into force. As the member will be aware, industry representatives are currently working on a code of practice to help implement this law, which was passed by the previous Labour Government.

这也就是说,政府不太可能推迟该法案的实行时间,而把修补92A的问题交给了电信业界正在草稿撰写的Code of Pratice(业务守则?)。

我在以前提到过这份业务守则,现在还处于草稿阶段,并且接受公众的意见书。这份草稿现在看起来我是比较满意的,但听说版权恐怖份子并不是很满意,因为如果这份草稿生效,只要你对版权持有者的投诉持有异议,那么该投诉则失效 —— 除非你被告上法庭。我不认为版权恐怖份子会把这一点保留下来,我听到的消息是,用户会有申诉的权利,但版权持有者拥有决定用户申诉是否有效的权利 —— 那就有点可怕了。

我顺便访问了各大ISP的网站,Orcon有一个相当长的页面,不过没什么新东西,唯一让我感兴趣的是下面这段:

There will be a fee for rights holders lodging infringement notices to offset the work that we will have to undertake in order to process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There will be no additional fees or charges for customers.

希望他们收费收贵点:)ISP也常常被版权恐怖份子欺负,因此我想92A应该加上一条,如果任何版权持有者错误指责用户三次,ISP也应该把他们的网断掉——这再公平不过了。

Vodafone New Zealand对该法案也有相关的解释。没啥新奇的东西,不过看上去他们已经做好了通知书的格式,在这里【PDF】。

我没有在Telecom New Zealand的网站中看到任何相关资料(没找到),不过在他们的官方Twitter上,有下面这句话:

We recognise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individuals' copyright. However we don't believe #s92 in its current form is the best solution.

这和我的观点一致。保护版权很重要,但92A不是最好的方法,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社会自由和正义作为代价,ISP不是法庭,版权恐怖份子也不是法庭,他们没有权力对用户作出“判决”,更不能以他们的判决作为依据,任意掐断用户的互联网。

不过总的来说,我对前景仍然表示乐观,因为除非你一天24小时开着电脑疯狂侵犯版权,否则我看不出版权恐怖份子对你产生兴趣的理由。现在虽然还看不出这条法律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我可以保证,这挡不了真正的下载者,绕过监测的技术多的是。

如果你常下载,我的建议是,先让这个法律实行几个月,静观其变。至于下载中国国内的BT种子,我认为是相对来说安全的。当然如果你有胆的话,不妨做一回小白鼠,然后向大家报告一下会有什么后果——毕竟就算你多次侵犯版权,一个月只能算你一次。

我会随时更新最新情况。


《人权法案》

February 13, 2009 – 3:19 pm

Bill of Rights,或者叫权利法案,这个名字听起来很宏伟的法案在很多国家都有,新西兰也有一份,是当时工党那个老学究总理,Geoffrey Palmer在1990年推出的。这个法案如今被普遍认为是新西兰不成文宪法中的一个部分

但这个权利法案有相当大的不同。因为英式西敏寺系统,没有成文的宪法,议会权力又至高无上(Parliament Sovereignty),因此理论上来说议会所通过的法案是管不了议会的,而这部权利法案理论上和其他任何一部法律没有区别,处于同级水平。

这就造成了一个很荒唐的现象,权利法案中要求总检察长审查议会通过的每一部法案,确定其是否有违反权利法案的行为(也就是“违宪”行为),但却没有权力阻止法案的通过,因为议会最大。这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大家都知道有部叫权利法案的东西,但大家都不鸟它。根据总检察长的报告,新西兰议会每年至少通过一部和权利法案有潜在冲突的法律

所以这种议会最大的君主立宪制迟早的要改革的。权利法案唯一能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当其他法案的解读产生疑议时,最靠近权利法案精神的解释将会被采纳。

说起这个的原因是最近政府试图跳过议会委员会的一个法案,Criminal Investigations (Bodily Samples) Amendment Bill要求警方采取一些因“相关犯罪”而被逮捕的嫌疑人的DNA。现在看来,那些“相关犯罪”会包括强奸,杀人,盗窃(是的)等犯罪,但到以后会逐步扩大到所有可以导致嫌疑人进监狱的罪行,包括虐待动物和家庭暴力(你没看错)。

这一点是明确和权利法案中"no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向抵触的,这种DNA的收集是建立在“未来你可能还会犯罪”的怀疑之上的,根本不需要有任何事实依据。你也许会说,如果你遵纪守法,不犯罪,那担心什么——先去参考那个牧师墓碑上的那几句话。权利也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邪恶。是的,收集DNA会让警方办案更容易,但我相信Benjamin Franklin那句话:“Any society that would give up a little liberty to gain a little security will deserve neither and lose both.”(任何试图牺牲一点自由来换取安全的社会,最终都会两头空)。


关于 ... CCTV元宵大火

February 10, 2009 – 9:08 pm

幸灾乐祸完了,正经讨论几个问题。

Twitter

这一段是接着上次的话继续说。

这次事故我体会最深的就是社会化网络的威力——在孟买袭击,或者全美班机迫降时我并没有很注意Twitter。就在前天我才刚好装好Twitterfox,凌晨2点左右赶完论文要睡觉时,突然就蹦出一条震撼性消息,说“大裤衩着火了,火势猛烈”。这比其他媒体快了至少20分钟,当网媒才出现“快讯”时,网民的照片和视频已经满天飞了,而可爱的CCTV还正在报道澳大利亚的山火。很多人说,就算是官方都认为中国人的命比外国人的贱,死一群矿工可以瞒住不报,美国死几个士兵则是头条新闻——这次这件事又是一个证据。

除了社会化网络的即时性,至少我认为,在天朝这种地方,还有一个意想不到的作用:和真理部竞争——这在媒体不自由的国家,是十分珍贵的。昨天虽然真理部指示要冷处理此事,但那已经是至少晚10点了,臃肿的官僚系统已经被远远的甩在后面,再封锁消息也只能自己骗自己,把自己的脸抹得更黑。如果打不赢真理部,不如等真理部还没反应过来时就先下手。

所以他们完全有理由恐惧网络。

当然,这种社会化网络也有一个问题:不准确。最先发出来的几张照片由于其诡异的角度,而且距离也很远,导致大家都以为着火的是大裤衩。而且就我看来,这也是为什么这件事传到网上之后就受到如此关注的原因——如果告诉我是旁边的楼着了,那我当时肯定就去睡觉了。

Twitter这种东西要取代传统媒体还是不太可能,虽然有时效性,但缺乏准确性。准确性是一个天生的问题,如果你周围有一个被封锁的新闻现场,那多半只有记者才能进,你总不可能说“我在写Twitter,让我进去。”

不过Twitter倒是可以作为媒体的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如果你只在在乎时效性的话(例如正在寻找新闻点的记者)。

大楼

至于大火本身,虽然我没看见烧着之前有什么东西,但我觉得这楼是有问题的。从现场发回的照片来看,整个楼都被火包住了,而且根据其他人的形容说,“不时有爆炸声” ——回想一下世贸,那是被飞机撞了,而且还有机油,但着火的也只是被撞击的部位和附近。再看看这个央视大楼,不到一个小时,全身上下就已经全部上火了。

这告诉我要么楼本身有问题,例如用了大量易燃材料;或者是消防有问题。那个叫麦肯锡公司的神棍前半部分预测“朝阳区有建筑倒塌”这部分很勉强,但说事故会导致“全国建筑整改”的预测则很可能即将变成现实。因为这起火灾的影响力,我预期会看到全国性的建筑或者消防整顿。如果城市规划有问题,例如消防等基础设施跟不上,那么所涉及的范围可能还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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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还是想幸灾乐祸:(一栋大楼被烧成那样,并且导致一名消防队员牺牲,怎么说都应该是一件悲伤的事。但就我看到的现场图片,无论是洋人华人,男女老幼,脸上都没有丝毫难过的表情,反倒带得有笑容

在Twitter里看见其他人对这次事件感想是:“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和“说假话的后果就是裤裆里的小JJ被烧。”

CCAV做人能够做到这份上,搞得人人都幸灾乐祸,也真是挺不容易,没有一点本事是达不到这种境界的。不过这怪谁呢?火是他们自己点的


Copyright Act section 92A - 更新

February 8, 2009 – 1:23 pm

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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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底这部分法律就要生效了,我也可以注意到,越来越多来自新西兰的IP是通过“版权 下载”这样的关键词来到这里的。我可以确定,有些人已经开始着急了:)

原法案很大一个问题在于语义不清,要求ISP掐断侵犯版权者的网络,对具体操作方式却没有规定。今天我看到一份来自Telecommunicatons Carriers’ Forum(电信服务商论坛?)所草稿的一份code of practice。该论坛包括新西兰主要电信服务商,Telecom New Zealand, Vodafone, TelstraClear, Woosh ... 那份code of practice如果正式通过,至少会对这些加入论坛的运营商有效。

这份草稿可以在这里下载[PDF],如果你懒得看英文,下面是我整理的摘要:

  • 四振出局,三次之后你会收到最后警告。
  • 不管一个月内你被版权持有者投诉无数次,一个月只算你一次记录(有例外,如果你的下载行为过于生猛,ISP可以自行决定先掐你网络)。
  • 你收到的任何一份侵权通知会在18个月之后过期,也就是说不算在那三次内了。
  • 当你收到你被“记录”一次的通知之后,你向ISP提出抗告,ISP就会无条件的取消你的黑记录,也不会把你的详细资料转给版权持有者(如果你前面有三次记录了,你不再有这个权利)。
  • 四振出局

总的来说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个规则让我想起了另一部网络版权法——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ISP尽量处于中立地位,维护网络中立性,而把判断用户是否侵权的这个责任交给了两方。这是很合理的,版权持有者不是法庭,判断一个用户有没有侵权,最终还是必须要去法院的。

就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情况,如果你向ISP提出抗告,你的记录会被消除(也就是DMCA中的counter notice)。版权持有者唯一能修理你的方法就是把你送上法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ISP必须提供你的资料。当然,就如我以前所说,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要在法庭上证明单个用户侵犯版权,通常是一件投资大于回报的事情,除非你下了太多东西能够让恐怖份子认为收益会更大,否则我不认为他们会找上你。

因此我想版权恐怖份子对这一点应该是非常不满意。

公众在3月之前有权提交修改意见书,如果你是那种十分仇视民主制度,崇尚我D的年轻人,我觉得你还是不要去提意见了:)只有触及到自身利益的东西而自身又是弱势群体,要多民主就有多民主。

92A在本月底生效,我会持续更新最新消息。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我给诸位华人子弟的建议是:来自中国的内容看上去是可以放心下的,英文的,特别是Pirate Bay, Mininova里面的种子就要当心了,特别是那些最新的内容,里面应该有版权恐怖份子在做种的。还是要等法律生效之后观望两个月才能看到具体实行情况。

至于这种法律有没有效,怎么说呢,有是有,但那是对普通用户来说的,稍微有点技术的用户都知道可以怎么避免,我现在依然可以看到可以绕开版权恐怖份子检测的方法,当然,公开blog不谈盗版,我就不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