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党一周的新政

December 13, 2008 – 9:05 pm

讨论完感情问题,我还没忘本地的读者。议会上个星期就重新开会了,在这一个星期之间,国家党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来满足他们的承诺,简单介绍一下。

保释法(Bail Act) —— 国家党的修改试图让犯人更难获得保释的机会。不过其实改掉的就是几个字,把考虑是否保释的条件中的“real and significant risk” 简化成了“risk”,也就是说,只要对保释的嫌疑犯有任何疑问,就可以拒绝保释,而不是先证明那些可能的危险是“确实存在、相当严重的”。

理论上来说这是不错,让那些有可能造成问题的人保释更困难,我赞成这样的法案,不过还要看法律通过后的实际操作,和资源是否充足。

教育法(Education Act) ——主要是加入国家党在选前的承诺,也就是制定全国的英语和数学标准,学校都必须依这样的标准行事。标准本身并不是坏事,但我不认为这能解决那些较差学生的问题。至少我感觉,新西兰教育系统的问题在于学生和社会,而不是在于老师不懂应该教什么,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Standards。

一是整个社会都有一种anti-knowledge的倾向,近年来要好些,但还是有,这主要体现在大学学历和非大学学历工资之间的差异。要说起这个话题会扯很远,因为知识在社会中的受尊重程度是和经济形态相关的,如果市场中只需要大量办公室接电话的职员,或者是水果工,那当然不需要太高的能力,能数数会认字不就够了。

而且那些成绩不好和“问题学生”,他们背景总是相似的,家庭中通常没有重视教育的文化,而(特别是问题少年)的家庭通常也和低收入,福利户联系在一起。这是社会问题,不是教育问题,因此我不认为该法案的另一修改,也就是加大对家长不注册自己孩子上课和让他们翘课的金钱惩罚(最高金额甚至是$3,000),会取得什么作用——罚就罚吧,反正最后买单的也是Work and Income,也就是纳税人的钱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真正有问题的家长并不会受到太多“伤害”。

税务法 (Taxation Act) —— 也就是大家都的关心减税承诺,这个东西我想任何人都比我这个经济白痴熟悉,再说国家党也已宣传很久了,所以我就不评论了,自己看法案吧。至于减税好不好,见仁见智。

工作关系法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 这是导致很多争吵的一个修改。国家党加上了员工的90天试用期限,支持者说这会鼓励小企业雇佣新的员工,而不用担心碰到“坏员工”而无法开除;反对者说这会严重损害工作者权益,因为雇主可以在90天随时开掉员工,而不用给出任何理由。

法案和报道中的介绍以及人们的理解是有差别的。首先90天的试用期不是必须的,那只是一个最长期限,一切依雇佣合同而定;二试用期也不是必须的。在这两点上面,我比较赞同,把选择的权利留给雇主和员工,而不是强制性规定。

不过还是有漏洞的。新修改只说了雇主可以在试用期里内可以开掉员工,而并没有要求雇主给出任何解释。当然,国家党的宣传是说这是让雇主开掉那些不工作或者工作不努力的员工,但中间是有问题的,因为员工是否努力工作是一个相当难测量的标准,雇主完全有能力用这个理由,或者只是说“他太懒了”而开掉任何试用期间的员工,而且法案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被开除,员工不能以"unjustified dismissal"起诉雇主。对那些“不善良”的雇主,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

当然,对一些华人雇主来说,有没有这条法律都无所谓,不过当然有了更好。

另外一个没有怎么报导的小修改是,原本雇主因为雇员参加了“KiwiSaver”而在工资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的话,是算在工作歧视里面的,国家党把这一条给移除了——有点像是慢性消灭这个养老金计划。


关于 ... 新西兰的建设和钉子户

November 25, 2008 – 12:00 pm

最近家里宽带又超流量了,速度降到56kbps,搞得我很郁闷,半天打不开一个网页,都不知道最近国内发生了什么,而本地是圣诞节,也没什么有意思的事情,政客们也要渡假。

所以说说和时事无关的一些东西,新西兰的开发,房屋拆迁之类的。尽量写得简单有趣些,如果你来自中国国内,就当读着玩吧?

自从那次钉子户事件之后,常常有人问我国外的钉子户是怎么样的。我不知道网上传的那份美国钉子户是否属实,但这里我比较熟悉。

就我所注意到的情况,政府只能通过Public Works Act 1981(公共建设法?)来强制征收土地。这个法律有些老了,不过照样管用。简单来说,土地有两种征用方式:

  • 和地产拥有者的协议——这当然最好了
  • 强制征收

虽然有强制征收这一条存在,但我印象中没有看见谁用过这一手,因为如果房主赖在自己房子里不走,而你派警察去拖的话,会对工程在媒体和公众中造成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通常都是协议征收,协议征收也解决了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土地征收一般会以市场价进行,除了政府出钱多之外,其他人都高兴。

而且政府的赔偿不限于土地被征收的人群,根据section 60(1),如果你的地产利益因为建设受到了损害,也有权利申请赔偿,不过有一个让很多人不满的限制——利益损害是不包括噪音的,也就是说,高速公路刚好从你家经过却没拆你的房子,那你的问题就有些严重了。

我个人觉得这是很不合理的一条。噪音在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资源管理法)下是属于需要管理的环境污染,我的土地因为噪音被污染了,我当然有权获得赔偿。从法律名称就能看出其中的一些原因:公共建设法更早。不过这法律也快过时了,不知道什么时候重新写,看那个时候能否在噪音方面有所改变。

有些时候拆迁并不是钱的问题。我记得的一个案例是,一个老头的房子因为修高速公路而要被拆,但无论给他多少钱他都不愿意搬,因为他花园里的一棵参天大树是他小时候种的,他不愿意看到这棵树被砍掉。不知道最后是怎么解决的,因为那棵树要移走要花掉不少钱(几万纽币吧?)。

中国国内的那种“土地不是自己拥有”的问题在这里依然存在,也是政府征收土地的部分依据。在新西兰你可以拥有你的房子,和房子下几寸深的土地,但再往下走的土地则却属于女王所有,也就是政府所有。因此如果自己房子下发现了石油,别高兴得太早,虽然“土地”是你的,但土地下面的土地却不是你的。

所以我们开玩笑说,天堂是上帝的;人间是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而地狱,是政府的。

至于不是政府拥有的开发商之类的建设,则完全和政府无关。开发商要买什么土地,是他们和地主之间的事,政府通常不参与征用(除非那片土地有其他重要意义,例如历史遗迹什么的),所以不会强买强卖。

但因为资源管理法的存在,私人开发商更需要考虑自己开发周围的土地。行动党等极右党派极不喜欢资源管理法的原因就是因为“它给开发商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这些“不必要的障碍”包括什么?主要是public submission,公众有权就开发本身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地方政府在决定是否批准开发前必须参考这些意见。

这通常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过程,而且常常还吃力不讨好。我最近就搞过一次,有人要在我家旁边的地上修一个上百人的托儿所,周围的居民肯定不干,谁愿意让上百个又哭又闹的小孩当自己的邻居?大家分别提交自己的意见书,拖了半年多之后,导致开发商放弃计划。

对民众来说,这法律简直就是对抗私人开发商的守护神。资源管理法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很少有硬性的规定,只要你能avoid, remedy or mitigate(避免,去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影响,那么就有可能获得批准。但就如前面所说,连噪音也是环境污染,任何人解题发挥,说对自己造成影响,所以这里更像是钉子户(甚至连钉子户都不是)绑架开发商,但也逼迫开发商和当地的社区合作,如果两者之间没有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发商花大钱的设计,甚至是买来的土地,随时都可能打水漂。

而且对开发商来说,减轻对环境的影响说上去很简单,但真正要做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通常需要让开发商出更多血,去达到那些他们看上去“没有必要”的设计。

而“mitigate”(减轻环境影响)有时候也被双方面滥用。我记得的一个和民众有关的案例是,一些人要在海边修自己的平房(海景好),地方政府不让他们修,因为那个地方几乎是铁定会定时发洪水。最后闹到环境法庭,法官宣布那些地方可以修房子,但有一个前提——每个住户必须准备一条船,危急时刻逃命用的。

而开发商的案例就更绝了。我见过一个养老院的申请,开发商说这个开发不会对交通造成影响,因为“老年人们都喜欢呆在自己的房间里,不会到处乱跑”。

如果正在建设的是一个大型水坝或者煤电站(这些都是私人企业开发),整个申请过程拖上个几年不是问题,而最后的结果却常常很搞笑,例如风力发电站必须给那些休闲目的的骑马的人让出一条路,而煤电站却不需要种树来抵消对环境的影响——去买已有的树林就行了。

暂时放到这里吧。国家党已经说明要在上任后100天内对资源管理法进行改革,我现在虽然没看到相关资料,但我觉得很有可能至少会把土地的分割排除在资源管理法之外,也就是说高密度的发展可能将可以跳过这部法律。至于是好是坏……我得先看看他们的计划,以后我有时间再继续。


新西兰版权法2008修正案

October 19, 2008 – 9:14 pm

看到这事传到国内了,简单说一说。我明天要起大早(早晨4点),不能花时间打字:)

这事本来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今年四月),不过看上去好像是谁可能因为选举而把这修正案挖出来了。修正案本身可以在这里看到,引起疑虑的条款是第92A,如果你不懂英文,大意就是要求ISP必须制定相关条例惩罚那些利用网络进行盗版行为的人,直至中断对其的网络服务。也就是在欧美国家吵了很久很久的三振出局政策。

我个人并不对此感到太担心,因为一我很少下载那些东西,二,这条法律也不太可能影响到普通网民。p2p本身并不违法,而检测p2p流量中的内容将会让ISP大出血,没有人愿意这样干,而且ISP本身并不能决定用户的下载行为是否侵犯版权。因为如果你已经拥有一首歌的物理拷贝,你再通过p2p下载一份副本是不违法的。

这条法律的意义也就在于当美国唱片业协会等版权恐怖份子抗议时,ISP有解决这种问题的相关法律。往后看就知道了,92A之后的条款几乎都在为ISP 脱责。监视用户是否侵犯版权的责任主要还是在那些版权恐怖份子身上,而你一个普通用户,只要你没有把你的盗版行为产业化,我想很难引注意。

虽然很多人说这是现任政府的“最新”罪行,但实际上一不是“最新”,二也不是现任政府一意孤行。下面是该修正案三读的投票结果

Ayes 111 New Zealand Labour 49; New Zealand National 48; New Zealand First 7; United Future 2; ACT New Zealand 2; Progressive 1; Independents: Copeland, Field.
Noes 10 Green Party 6; Māori Party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