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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ear&#039;s Blog Chinese &#187; 法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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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34;Striving for a better tomorrow, one blog at a time&#34;</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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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反掌罚法案公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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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1 Jul 2009 22:46:09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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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虽然正式的名称不是这个，但背后的实质就是针对该法案的。该法案的背景请参考这里，简单一句话，就是移除了刑法中父母为了教育孩子的免责条款。这次公投是新西兰历史上第一次由公民发动的公投（Citizens Initiated Referendum）。我个人虽然珍惜每一次参与民主程序的机会，但这一次我的确不想投票，因此我已经把选票销毁了。 主要的问题在于公投所选择的问题： Should a smack as part of good parental correction be a criminal offence in New Zealand? 大概翻译则为：“当掌罚作为良好教育方法的一部分时，这种行为是否该在新西兰视为违法？” 我唯一可以想到的一个词是：白痴，这个问题绝对是白痴想出来的。这种问题很明显偏向反对反掌罚法案一方，事先就假设掌罚（至少部分场合上的掌罚）是一种“好的”教育方法，既然都先认定这件事是好的，那任何人都知道，如果一件事是好的，那怎么可能是非法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可能选择NO，因为会被误读为我支持废除该法案，但我也无法选YES，就如上一段所说，唯一的做法就是不投票了。新西兰公投的投票率历来极低，不会超过50%，而这次和我一样面对两难抉择的人不少，因此我预期投票率会更低。 我个人是赞同反掌罚法案的，虽然不可否认的是，掌罚在某些场合下是必要措施，如果子女把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例如铁轨上），那么用掌罚是最有效的。但掌罚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新西兰的很多家长从没有打过自己的孩子，但他们的教育依然是成功的。我理解我的想法可能和大部分华人相左，我也知道“打是亲骂是爱”这句话，但考虑一下下面两个问题： 如果朋友把他的孩子委托给你照顾两天，你会打这个小孩吗？ 人人都有倔强的时候。，就算是成年之后。如果这个时候出来一个人打你，你是什么感想？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特别是对那些一直反对该法案的宗教组织，是他们把自己的孩子当作了自己的财产，觉得自己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为所欲为。换成华人的语言就是，“你是我生的，我要你怎么样你就得怎么样！” 我同意那些喜欢掌罚自己子女的人，孩子不是“Little adult”，他们需要管教。 虽然如此，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孩子不是“little adult”，但他们却是“little human”，他们不是成人，但他们是人。作为人来讲，无论年龄大小，都应该受到基本的尊重。正常的教育是应当的，但家长有点气就往孩子身上撒，孩子凭什么要受这个气？没错，孩子是父母生的和养的，可这是父母的选择，而不是孩子的选择，生之前问过孩子愿不愿意被生下来，问过自己我能给孩子最好的一切吗？]]></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虽然正式的名称不是这个，但背后的实质就是针对该法案的。该法案的背景请参考<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Crimes_%28Substituted_Section_59%29_Amendment_Act_2007">这里</a>，简单一句话，就是移除了刑法中父母为了教育孩子的免责条款。这次<a href="http://www.elections.org.nz/voting/2009-referendum/">公投</a>是新西兰历史上第一次由公民发动的公投（Citizens Initiated Referendum）。我个人虽然珍惜每一次参与民主程序的机会，但这一次我的确不想投票，因此我已经把选票销毁了。</p>
<p>主要的问题在于公投所选择的问题：</p>
<blockquote><p>Should a smack as part of good parental correction be a criminal offence in New Zealand?</p>
<p>大概翻译则为：“当掌罚作为良好教育方法的一部分时，这种行为是否该在新西兰视为违法？”</p></blockquote>
<p>我唯一可以想到的一个词是：白痴，这个问题绝对是白痴想出来的。这种问题很明显偏向反对反掌罚法案一方，事先就假设掌罚（至少部分场合上的掌罚）是一种“好的”教育方法，既然都先认定这件事是好的，那任何人都知道，如果一件事是好的，那怎么可能是非法的？</p>
<p>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可能选择NO，因为会被误读为我支持废除该法案，但我也无法选YES，就如上一段所说，唯一的做法就是不投票了。新西兰公投的投票率历来极低，不会超过50%，而这次和我一样面对两难抉择的人不少，因此我预期投票率会更低。</p>
<p>我个人是赞同反掌罚法案的，虽然不可否认的是，掌罚在某些场合下是必要措施，如果子女把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例如铁轨上），那么用掌罚是最有效的。但掌罚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新西兰的很多家长从没有打过自己的孩子，但他们的教育依然是成功的。我理解我的想法可能和大部分华人相左，我也知道“打是亲骂是爱”这句话，但考虑一下下面两个问题：</p>
<ul>
<li>如果朋友把他的孩子委托给你照顾两天，你会打这个小孩吗？</li>
<li>人人都有倔强的时候。，就算是成年之后。如果这个时候出来一个人打你，你是什么感想？</li>
</ul>
<p>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特别是对那些一直反对该法案的宗教组织，是他们把自己的孩子当作了自己的财产，觉得自己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为所欲为。换成华人的语言就是，“你是我生的，我要你怎么样你就得怎么样！” 我同意那些喜欢掌罚自己子女的人，孩子不是“Little adult”，他们需要管教。</p>
<p>虽然如此，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孩子不是“little adult”，但他们却是“little human”，他们不是成人，但他们是人。作为人来讲，无论年龄大小，都应该受到基本的尊重。正常的教育是应当的，但家长有点气就往孩子身上撒，孩子凭什么要受这个气？没错，孩子是父母生的和养的，可这是父母的选择，而不是孩子的选择，生之前问过孩子愿不愿意被生下来，问过自己我能给孩子最好的一切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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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操 ... 劳过度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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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May 2009 03:34:37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幽默]]></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国]]></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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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重庆]]></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category><![CDATA[深圳]]></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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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由于国内正在五一长假，那些八卦都放假去了，Twitter和Google Reader里没啥好东西，所以也不知道该说什么。说两则我收集到的笑话，不过我的笑话通常并不好笑……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深圳一陈姓男子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新文化报 via 163.com） 说实话刚看到这里，我并没有对这位朋友打抱不平。我平时话不多，但每当要说话的时候，我常常不是说错话，就是乱说话。我也为自己乱说话付出过一些代价，但比起拘留15天来说实在不算什么。虽然有时候你的情绪必须用脏话（不是我，我骂人不带脏字哈哈），但无论怎么说，脏话对别人有人身侮辱的性质，而且万一你骂错了怎么办，越强烈的话越难收回。 当然，我承认，现今中国法院的一些人确实也该被操，但在正式文件中写上如此不雅的字还是不太合适的。毕竟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在你能够真正操翻别人之前，还是不要乱说，导致自己被拘留15天为好。 不过细看新闻就并不是那么一回事了： 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这就奇怪了，我的理由就是我不爽，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无非就是我想推翻判决让对方不爽，“操”对方，有啥不妥，犯了哪条法？我又不是律师，我讲不出那么多大道理，我只会用劳动人民最淳朴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想法，有错吗？最搞笑的是把这位朋友拘留十五天的理由： ……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所以说，SB都是自证的。 --- 在重庆，相反的事情正在发生。 在重庆的太子薄熙来一直没有闲着，最近又搞出了一个“红色短信”活动，号召市民转发“红段子”而不是那些十分“低俗”的黄段子或者“灰段子”（我第一次听说这词，搜了一下，大概意思就是群众看了会笑，领导看了会震怒，跨省追捕的段子）。作为活动的开始，太子薄带头发了一条短信： “我很喜欢毛主席的几句话：‘世界是我们的，做事要大家来’，‘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人是需要有点精神的’，这些话很精干，很实在，也很提气。” （新华网） 如果你来自国内，你会转发这些“段子”吗？所以说这种活动就是玩笑而已。不过这事可由不得你，因为太子薄的“红言”已经自动被移动转发了1300万次。我不知道这样做有什么依据，这发短信的钱是谁出的，还是D滥用公器，为自己和中国移动的钱包谋利益？ 当然，政府有权在需要时，特别是紧急情况下动用一切通讯手段通知民众最新消息，不过我看不出来一个政府活动的宣传是群发垃圾短信的理由。用红段子来冲洗和挤掉"灰段子"这种想法在本质上就是愚蠢的，这道理也无需多说。不过至于他们为什么还这样做，请参考第一个笑话中的最后一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由于国内正在五一长假，那些八卦都放假去了，Twitter和Google Reader里没啥好东西，所以也不知道该说什么。说两则我收集到的笑话，不过我的笑话通常并不好笑……</p>
<blockquote><p>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深圳一陈姓男子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a href="http://news.163.com/09/0430/01/5844PCTT00011229.html">新文化报 via 163.com</a>）</p></blockquote>
<p>说实话刚看到这里，我并没有对这位朋友打抱不平。我平时话不多，但每当要说话的时候，我常常不是说错话，就是乱说话。我也为自己乱说话付出过一些代价，但比起拘留15天来说实在不算什么。虽然有时候你的情绪必须用脏话（不是我，我骂人不带脏字哈哈），但无论怎么说，脏话对别人有人身侮辱的性质，而且万一你骂错了怎么办，越强烈的话越难收回。</p>
<p>当然，我承认，现今中国法院的一些人确实也该被操，但在正式文件中写上如此不雅的字还是不太合适的。毕竟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在你能够真正操翻别人之前，还是不要乱说，导致自己被拘留15天为好。</p>
<p>不过细看新闻就并不是那么一回事了：</p>
<blockquote><p>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p></blockquote>
<p>这就奇怪了，我的理由就是我不爽，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无非就是我想推翻判决让对方不爽，“操”对方，有啥不妥，犯了哪条法？我又不是律师，我讲不出那么多大道理，我只会用劳动人民最淳朴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想法，有错吗？最搞笑的是把这位朋友拘留十五天的理由：</p>
<blockquote><p>……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strong>侮辱司法工作人员</strong>，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p></blockquote>
<p>所以说，SB都是自证的。</p>
<p>---</p>
<p>在重庆，相反的事情正在发生。</p>
<p>在重庆的太子薄熙来一直没有闲着，最近又搞出了一个“红色短信”活动，号召市民转发“红段子”而不是那些十分“低俗”的黄段子或者“灰段子”（我第一次听说这词，搜了一下，大概意思就是群众看了会笑，领导看了会震怒，跨省追捕的段子）。作为活动的开始，太子薄带头发了一条短信：</p>
<blockquote><p><span>“我很喜欢毛主席的几句话：‘世界是我们的，做事要大家来’，‘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人是需要有点精神的’，这些话很精干，很实在，也很提气。” （<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4/28/content_11275305.htm">新华网</a>）<br />
</span></p></blockquote>
<p>如果你来自国内，你会转发这些“段子”吗？所以说这种活动就是玩笑而已。不过这事可由不得你，因为太子薄的“红言”已经自动被移动转发了1300万次。我不知道这样做有什么依据，这发短信的钱是谁出的，还是D滥用公器，为自己和中国移动的钱包谋利益？</p>
<p>当然，政府有权在需要时，特别是紧急情况下动用一切通讯手段通知民众最新消息，不过我看不出来一个政府活动的宣传是群发垃圾短信的理由。用红段子来冲洗和挤掉"灰段子"这种想法在本质上就是愚蠢的，这道理也无需多说。不过至于他们为什么还这样做，请参考第一个笑话中的最后一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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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John Key正式宣布废除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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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4 Mar 2009 08:04:52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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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终于等到了，版权恐怖主义在新西兰暂时失败了：） 在今天的内阁会议之后，总理John Key宣布将会废除有争议性的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也就是取消了ISP“三振出局”政策的法律基础。我想再次澄清一点，新西兰网民，包括我在内，反对92A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极度不合理的政策，92A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版权持有者（或者我称版权恐怖份子）可以随意指责网民而不提出证据，掐断别人的网络，但网民却要自证清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网民的这次胜利和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和网民所搞的各种“网络运动”是分不开的，特别是“blankout”抗议让政府看到了这条法律多么不得人心，那些关闭自己blog的blogger平时来自政治光谱的每一个角落，他们通常无法取得任何共识……除了92A之外。自我黑掉自己的blog也让部分不关心该事的网民意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 —— 我在想，我们天朝的网络抗议是否也可以这样搞，什么都不要说，就把自己的头像，网站什么换成全黑或者全白色 —— 这点自由应该还是有的吧？不仅显眼，没有关键词，而且很容易引起别人好奇心。 不过版权保护还是要继续的，所以你是那种真正的版权侵犯者，不要高兴得太早。John Key声称在92A废除之后，议会会重新制定一项更详细，更合理的版权法案。希望最后的确如此，网民会一直盯着他们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终于等到了，版权恐怖主义在新西兰暂时失败了：）</p>
<p>在今天的内阁会议之后，<a href="http://www.nbr.co.nz/article/section-92a-be-scrapped-89121">总理John Key宣布将会废除有争议性</a>的<a href="http://www.arctosia.com/topics/nzcopyright92">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a>，也就是取消了ISP“三振出局”政策的法律基础。我想再次澄清一点，新西兰网民，包括我在内，反对92A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极度不合理的政策，92A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版权持有者（或者我称版权恐怖份子）可以随意指责网民而不提出证据，掐断别人的网络，但网民却要自证清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p>
<p>网民的这次胜利和<a href="http://creativefreedom.org.nz/">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a>和网民所搞的各种“网络运动”是分不开的，特别是<a href="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93">“blankout”</a>抗议让政府看到了这条法律多么不得人心，那些关闭自己blog的blogger平时来自政治光谱的每一个角落，他们通常无法取得任何共识……除了92A之外。自我黑掉自己的blog也让部分不关心该事的网民意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 ——<strong> 我在想，我们天朝的网络抗议是否也可以这样搞，什么都不要说，就把自己的头像，网站什么换成全黑或者全白色 —— 这点自由应该还是有的吧？不仅显眼，没有关键词，而且很容易引起别人好奇心。</strong></p>
<p>不过版权保护还是要继续的，所以你是那种真正的版权侵犯者，不要高兴得太早。John Key声称在92A废除之后，议会会重新制定一项更详细，更合理的版权法案。希望最后的确如此，网民会一直盯着他们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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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西兰版权法section 92a 更新 （14/03/2009）</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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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4 Mar 2009 02:25:43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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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新西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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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下载]]></category>
		<category><![CDATA[互联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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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John Key半个月前说的是如果电信业者和版权持有者之间在3月27日之前没有共识，那么section 92a就会被取消。最近的大新闻当然就是全国最大的ISP之一，TelstraClear公开宣布他们会反对 Telecommunication Carriers Forum（TCF）所提出的Code of Pratice。TCF的工作方式是，不管是任何决议，都必须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成员之间只要有一家反对，决议就不能生效，也就是说，S92A的前景不妙。 但别高兴得太早，最终版本的Code of Practice还没有出来，如果中间还有变化，我觉得TelstraClear有变卦的可能性。另外我还收到一个小道消息说，Telecom New Zealand的立场也不太坚定，可能也会投反对票。 TCF最近也公布了其收到的部分意见书，其中包括来自Google的。里面有很多有趣的主意，如果你有空不妨读一读。例如建议让版权持有者在投诉之前必须宣誓他的投诉是真实的，否则按刑法中虚假宣誓论处（这个比只是收他们钱要好多了）。其实这很有必要，Google的意见书中引用了一项调查报告[pdf]，Google所收到的DMCA（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侵权通知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虚假的。还有个意见书一看就是网民写的，满篇感叹号和问号，说“新西兰人会战斗到最后一刻的！” 在议会方面，现在明确表态要求取消S92A的有Peter Dunne和Rodney Hide，Rodney Hide有一些影响力，毕竟他是政府那边的，但政府负责该法案的的部长，Simon Power，仍然不愿意认输，在12日的议会问答时间中，他拒绝支持工党议员所提出的取消s92a的修正案。 这场风暴的另一边，新西兰唱片业协会（RIANZ）的CEO近日在先驱报上发表了文章，强烈支持S92A。他除了批评了那些我从来没听说过的传言之外，也说这中间没有侵犯任何人权，也“不反对”有一个独立的裁判员，评判用户是否真的侵犯了版权。 总的来说现在看上去情况不错，但不要抱太大信心，27日还没到。]]></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John Key半个月前说的是如果电信业者和版权持有者之间在3月27日之前没有共识，那么section 92a就会被取消。最近的大新闻当然就是全国最大的ISP之一，<a href="http://computerworld.co.nz/news.nsf/netw/23FC997D9894A729CC257576000D489B">TelstraClear公开宣布他们会反对 Telecommunication Carriers Forum（TCF）所提出的Code of Pratice</a>。TCF的工作方式是，不管是任何决议，都必须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成员之间只要有一家反对，决议就不能生效，也就是说，S92A的前景不妙。</p>
<p>但别高兴得太早，最终版本的Code of Practice还没有出来，如果中间还有变化，我觉得TelstraClear有变卦的可能性。另外我还收到一个小道消息说，Telecom New Zealand的立场也不太坚定，可能也会投反对票。</p>
<p><a href="http://www.tcf.org.nz/content/d543212c-ab29-42dc-8fa5-de14710785f6.html">TCF最近也公布了其收到的部分意见书</a>，其中包括来自Google的。里面有很多有趣的主意，如果你有空不妨读一读。例如建议让版权持有者在投诉之前必须宣誓他的投诉是真实的，否则按刑法中虚假宣誓论处（这个比只是收他们钱要好多了）。其实这很有必要，<a href="http://www.tcf.org.nz/content/ebc0a1f5-6c04-48e5-9215-ef96d06898c0.cmr">Google的意见书</a>中引用了<a href="http://mylaw.usc.edu/documents/512Rep-ExecSum_out.pdf">一项调查报告[pdf]</a>，Google所收到的DMCA（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侵权通知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虚假的。还有个意见书一看就是网民写的，满篇感叹号和问号，说“新西兰人会战斗到最后一刻的！”</p>
<p>在议会方面，现在明确表态要求取消S92A的有<a href="http://www.unitedfuture.org.nz/default,1119,dunne_section_92a_still_needs_to_be_repealed.sm;jsessionid=023530DC1B5A7AA5A52026BF1F37352A">Peter Dunne</a>和<a href="http://tvnz.co.nz/view/page/536641/2542697">Rodney Hide</a>，Rodney Hide有一些影响力，毕竟他是政府那边的，但政府负责该法案的的部长，Simon Power，仍然不愿意认输，在12日的议会问答时间中，他拒绝支持工党议员所提出的取消s92a的修正案。</p>
<p>这场风暴的另一边，<a href="http://www.nzherald.co.nz/technology/news/article.cfm?c_id=5&amp;objectid=10560605">新西兰唱片业协会（RIANZ）的CEO近日在先驱报上发表了文章</a>，强烈支持S92A。他除了批评了那些我从来没听说过的传言之外，也说这中间没有侵犯任何人权，也“不反对”有一个独立的裁判员，评判用户是否真的侵犯了版权。</p>
<p>总的来说现在看上去情况不错，但不要抱太大信心，27日还没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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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Tree hugger</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624</link>
		<comments>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62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4 Mar 2009 01:24:36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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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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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相信对于在看这篇文章你的来说，全球气候变化和变暖，是事实，而不是什么猜测。不过新西兰虽然有“绿色”的形象，但真有不少人拒绝相信这一点，认为那是科学家在瞎说，或者是一个由戈尔所领导的，世界范围内的一种诈骗案件。 不过很多人对环境变暖持怀疑态度并不是他们真的怀疑环境保护本身，而是认为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触犯了他们的财产权 —— 那棵树在我的土地上，我凭什么不能砍？那些讨厌的环保人士（Greenie）喜欢树那就让他们天天去抱自己的树，不要来抱我的。 常常有很多开发申请因为周围居民把树拿来当藉口，导致地方政府最终拒绝批准。 在新西兰地方政府相对独立，所以不管中央政府怎么变，地方上的环境政策还是比较一贯的。中央政府要施加影响，只有通过修改法律，例如Resource Management Act。 修改案通过之后可能就可以砍树了。现在各地地方政府的的规定是只要是树，如果超过了一定高度，或者是一些种类，砍伐就必须经过批准。修改案之后，现在看来可能会变成只要地方政府没有先说不能砍（例如把你的树放在保护名录当中），那么你就可以砍。 实话说我也当过tree hugger。有个朋友家附近要开发双层住宅，要砍掉一棵60多米的大树给停车位让路，我也是用的这个藉口反对：）既然有这样的规定那为什么不能用呢。我对这种被称为“tree hugger”植物保护的解读是，一是要保证城市中的绿化面积，很多平房都是几十年前修的，你无法强制要求人家现在去植树；二，树不仅仅对环境有益，你打开窗户就有一棵大树，看上去也挺舒服的（当然，那棵树别种在自己家的土地上就好）。 当然政府也不是不讲道理，很多情况下，只要你能证明你能补偿砍树带来的环境影响，比如在新开发的建筑旁边再种两棵，通常就没问题了。但问题是有时候点种树的土地没有，我朋友的那个案例中，开发商的做法是在土地上搞个小花园——也许可以抵消环境影响，但花园在你的土地上，又矮又小，我看不到啊，我希望在我窗外照样能看到棵大树。 这实际上是一个财产权和政府涉入市场的问题，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市场是否能否自己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很显然是不行的，这几乎是近代社会的第一个market failure案例。财产权也不是绝对的，早在现代法律之前就有一个“good neighbourliness” 的要求，你可以在你的土地上做任何事情，只要不要影响到邻居。过度的市场控制和过度的自由都是有问题的，不过看这里的评论反应，国家党的支持者是有过度自由的倾向。 不过中央政府很难直接插手地方政府的事务，也不能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任何树都可以砍”，因此只好选择折中方案。但又有什么用呢？有钱的地方政府可以用GPS搞清楚每一家人的土地上有多少树，然后把它们全部划为保护树木不就行了：）真应该让河蟹之首胡总来这里宣传不折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相信对于在看这篇文章你的来说，全球气候变化和变暖，是事实，而不是什么猜测。不过新西兰虽然有“绿色”的形象，但真有不少人拒绝相信这一点，认为那是科学家在瞎说，或者是一个由戈尔所领导的，世界范围内的一种诈骗案件。</p>
<p>不过很多人对环境变暖持怀疑态度并不是他们真的怀疑环境保护本身，而是认为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触犯了他们的财产权 —— 那棵树在我的土地上，我凭什么不能砍？那些讨厌的环保人士（Greenie）喜欢树那就让他们天天去抱自己的树，不要来抱我的。 常常有很多开发申请因为周围居民把树拿来当藉口，导致地方政府最终拒绝批准。</p>
<p>在新西兰地方政府相对独立，所以不管中央政府怎么变，地方上的环境政策还是比较一贯的。中央政府要施加影响，只有通过修改法律，例如Resource Management Act。</p>
<p>修改案通过之后可能就可以砍树了。现在各地地方政府的的规定是只要是树，如果超过了一定高度，或者是一些种类，砍伐就必须经过批准。修改案之后，<a href="http://www.nzherald.co.nz/environment/news/article.cfm?c_id=39&amp;objectid=10561240">现在看来可能会变成只要地方政府没有先说不能砍（例如把你的树放在保护名录当中），那么你就可以砍</a>。</p>
<p>实话说我也当过tree hugger。有个朋友家附近要开发双层住宅，要砍掉一棵60多米的大树给停车位让路，我也是用的这个藉口反对：）既然有这样的规定那为什么不能用呢。我对这种被称为“tree hugger”植物保护的解读是，一是要保证城市中的绿化面积，很多平房都是几十年前修的，你无法强制要求人家现在去植树；二，树不仅仅对环境有益，你打开窗户就有一棵大树，看上去也挺舒服的（当然，那棵树别种在自己家的土地上就好）。</p>
<p>当然政府也不是不讲道理，很多情况下，只要你能证明你能补偿砍树带来的环境影响，比如在新开发的建筑旁边再种两棵，通常就没问题了。但问题是有时候点种树的土地没有，我朋友的那个案例中，开发商的做法是在土地上搞个小花园——也许可以抵消环境影响，但花园在你的土地上，又矮又小，我看不到啊，我希望在我窗外照样能看到棵大树。</p>
<p>这实际上是一个财产权和政府涉入市场的问题，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市场是否能否自己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很显然是不行的，这几乎是近代社会的第一个market failure案例。财产权也不是绝对的，早在现代法律之前就有一个“good neighbourliness” 的要求，你可以在你的土地上做任何事情，只要不要影响到邻居。过度的市场控制和过度的自由都是有问题的，不过看<a href="http://blogs.nzherald.co.nz/blog/your-views/2009/3/12/it-good-move-make-it-easier-chop-down-and-trim-trees/">这里的评论反应</a>，国家党的支持者是有过度自由的倾向。</p>
<p>不过中央政府很难直接插手地方政府的事务，也不能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任何树都可以砍”，因此只好选择折中方案。但又有什么用呢？有钱的地方政府可以用GPS搞清楚每一家人的土地上有多少树，然后把它们全部划为保护树木不就行了：）真应该让河蟹之首胡总来这里宣传不折腾。</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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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工作关系法》正式生效</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611</link>
		<comments>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611#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1 Mar 2009 00:22:12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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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新西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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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工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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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以前提到过Employment Relations Act，这具体是什么东西就不再重述了。 这是一个非常能表现国家党本色——老板的政党的法律。最近的Job Summit也一样，看上去是在讨论如何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可我看一堆白人老板在那里讨论，看上去更像是在讨论怎么保留他们的巨额薪资。别忘了，他们就是导致经济危机的元凶。对国家党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publicity stunt，没人相信这种讨论会取得什么成果。 我同意对员工有一个适用期限，对双方都有好处。但90天太长了，30天足矣。我真正不满意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没有理由的被开掉——在这种情况下，你敢拒绝无薪加班吗？你敢不带病上班吗？这对那些不良雇主可以说是开了一扇大门。如果你正在找工作，我的建议是，多考虑大公司。如果是小公司的话，拒绝签署包含有九十天试用期的工作合同，至少也应该争取把试用期降到30天，这是我觉得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 当然，如果你没有选择的时候，那还是吃饭问题要紧——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资本家喜欢经济低迷的原因，随意开掉不需要的，然后压榨剩下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19">以前提到过Employment Relations Act</a>，这具体是什么东西就不再重述了。</p>
<p>这是一个非常能表现国家党本色——老板的政党的法律。最近的Job Summit也一样，看上去是在讨论如何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可我看一堆白人老板在那里讨论，看上去更像是在讨论怎么保留他们的巨额薪资。别忘了，他们就是导致经济危机的元凶。对国家党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publicity stunt，没人相信这种讨论会取得什么成果。</p>
<p>我同意对员工有一个适用期限，对双方都有好处。但90天太长了，30天足矣。我真正不满意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没有理由的被开掉——在这种情况下，你敢拒绝无薪加班吗？你敢不带病上班吗？这对那些不良雇主可以说是开了一扇大门。如果你正在找工作，我的建议是，多考虑大公司。如果是小公司的话，拒绝签署包含有九十天试用期的工作合同，至少也应该争取把试用期降到30天，这是我觉得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p>
<p>当然，如果你没有选择的时候，那还是吃饭问题要紧——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资本家喜欢经济低迷的原因，随意开掉不需要的，然后压榨剩下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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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西兰版权法section 92a 更新 （25/02/2009）</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60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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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Feb 2009 04:09:05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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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虽然92a的生效时间被拖后的一个月，但这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总理当时给出的前提是，一个月后如果ISPs和相关权利人对该法案的具体实施方式仍然没有共识，那么92A将会被停止实行。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TCF正在撰写和征求公众意见的code of pratice。我寄出了我的意见书，如果你真的关心此事，我想你也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我的简要如下： 下载文件就算有版权，也不一定违法； 下载文件的方式（例如BT），本身也不违法； 权益人不能同时是法官； ISP不应涉入整个调解过程； 在司法程序证明用户有罪之前，用户是清白的，疑罪从无而不是“指责即有罪”，用户不应证明自己的清白。 事实上这些担忧是非常必要的。根据Computerworld获得的一份来自RIANZ（新西兰唱片业协会）的内部信件，他们正在争取，在我看来，一些十分荒谬的权利： RIANZ instead wants users to be required to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as to why they believe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didn’t occur via the internet account in question and/or why there is n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file being downloaded. 要用户自证自己清白是违反疑罪从无这一条司法基本原则的，这一条决不能被通过。 RIANZ opposes having to pay for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虽然92a的生效时间被拖后的一个月，但这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a href="http://www.nzherald.co.nz/technology/news/article.cfm?c_id=5&amp;objectid=10558233">总理当时给出的前提是，一个月后如果ISPs和相关权利人对该法案的具体实施方式仍然没有共识，那么92A将会被停止实行。</a>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TCF正在撰写和征求公众意见的code of pratice。我寄出了我的意见书，如果你真的关心此事，我想你也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我的简要如下：</p>
<ul>
<li>下载文件就算有版权，也不一定违法；</li>
<li>下载文件的方式（例如BT），本身也不违法；</li>
<li>权益人不能同时是法官；</li>
<li>ISP不应涉入整个调解过程；</li>
<li>在司法程序证明用户有罪之前，用户是清白的，疑罪从无而不是“指责即有罪”，用户不应证明自己的清白。</li>
</ul>
<p>事实上这些担忧是非常必要的。<a href="http://computerworld.co.nz/news.nsf/news/BB8DC9683C15A9D7CC257565006F3CB0">根据Computerworld获得的一份来自RIANZ（新西兰唱片业协会）的内部信件</a>，他们正在争取，在我看来，一些十分荒谬的权利：</p>
<blockquote><p>RIANZ instead wants users to be required to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as to why they believe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didn’t occur via the internet account in question and/or why there is n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file being downloaded.</p></blockquote>
<p>要用户自证自己清白是违反疑罪从无这一条司法基本原则的，这一条决不能被通过。</p>
<blockquote><p>RIANZ opposes having to pay for process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notices and indemnifying ISPs for any costs and liabilities.</p></blockquote>
<p>真是想得美，这和别人免费下载你的唱片有什么区别，你不愿意为别人免费干活，提供免费音乐下载；别人就应该为你白打工。</p>
<blockquote><p>RIANZ does not want the notices sent out to users accused of infringement to include evidence that would be admissible in court.</p></blockquote>
<p>这个就更严重了，可以随意指责别人就算了，指责了别人还不愿意提出证据——唱片业的这些人究竟想要有多么霸道？我现在真正发自内心的觉得，我称RIAA，再加上RIANZ这种组织为版权恐怖组织一点也不夸张。</p>
<p>92A可以通过，也必须保护版权，但我觉得上面的例子已经不能再明显，我们绝不能让版权恐怖份子主宰一切，因此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就非常重要。<a href="http://creativefreedom.org.nz/story.html?id=178">工党提议让独立的调解庭来解决用户和版权持有者之间的争论</a>，这个主意应该不错，但应该保证其不受商业干扰，法律也应该有更多细节，调解庭的调解才会有法律依据。</p>
<p><a href="http://www.tcf.org.nz/content/d543212c-ab29-42dc-8fa5-de14710785f6.html">现在重点还是TCF的那份Code of Pactice</a>，如果你有能力，真的关心此事，应该提交自己的意见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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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新消息：新西兰版权法92A - 暂时胜利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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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Feb 2009 03:43:35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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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新西兰]]></category>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政府]]></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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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互联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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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富有争议性的新西兰新版权法section 92A被宣布推迟了——在今天下午的内阁会议之后，总理宣布将会把法案的实行时间从原定的2月28日推迟到3月27日。而且如果那个时候各方还是没有达成共识，那么92A将会被终止（suspend） 今天也是New Zealand Internet Blackout抗议的最后一天，我关注的几乎所有本地blog今天都参与了抗议。掐断了访客对自己网站的链接，任何访问都会重定向到有下面这个声明的页面： 我所订阅的blog观点可以说是从极左到极右都有，他们平时几乎没有两个人会同意同一件事情，但在最近的这次互联网风波中，他们有了罕见的共识。这不仅仅是互联网的力量：）也表明了92A有多么的不受欢迎。 网络抗议的主要组织者，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对政府决定推迟S92A表示高兴，并且说，这次抗议展示了，互联网上的运动也能够改变我们的现实世界。 虽然S92A是原工党政府通过的，但国家党是逃不了干系的，在法案审查时，代表国家党的Christopher Finlayson表示了强烈支持，甚至有以下言论： The Minister [Judith Tizard] knows, and I certainly know, that we have all had approaches from various commercial entities ... 真的是资本家的代言人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富有争议性的新西兰新版权法section 92A被宣布推迟了——在今天下午的内阁会议之后，<a href="http://www.nbr.co.nz/article/government-calls-delay-s92-60026">总理宣布将会把法案的实行时间从原定的2月28日推迟到3月27日</a>。而且如果那个时候各方还是没有达成共识，那么92A将会被终止（suspend）</p>
<p>今天也是<a href="http://creativefreedom.org.nz/blackout.html">New Zealand Internet Blackout抗议</a>的最后一天，我关注的几乎所有本地blog今天都参与了抗议。<a href="http://www.nzherald.co.nz/technology/news/article.cfm?c_id=5&amp;objectid=10558233">掐断了访客对自己网站的链接</a>，任何访问都会重定向到有下面这个声明的页面：</p>
<div class="wp-caption aligncenter" style="width: 428px"><a rel="lightbox" href="http://www.arctosia.com/freepics/2009022301.png"><img title="s92a protest" src="http://www.arctosia.com/freepics/2009022301t.png" alt="protest against s92a, how sites looked like this morning(click for full image, coypright:cc-by Creative Foundation)." width="418" height="310" /></a><p class="wp-caption-text">（点击看全图，cc-by, 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p></div>
<p>我所订阅的blog观点可以说是从极左到极右都有，他们平时几乎没有两个人会同意同一件事情，但在最近的这次互联网风波中，他们有了罕见的共识。这不仅仅是互联网的力量：）也表明了92A有多么的不受欢迎。</p>
<p>网络抗议的主要组织者，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对政府决定推迟S92A表示高兴，<a href="http://creativefreedom.org.nz/story.html?id=170">并且说，这次抗议展示了，互联网上的运动也能够改变我们的现实世界</a>。</p>
<p>虽然S92A是原工党政府通过的，但国家党是逃不了干系的，在法案审查时，代表国家党的Christopher Finlayson表示了强烈支持，甚至有以下言论：</p>
<blockquote><p>The Minister [Judith Tizard] knows, and I certainly know, that we have all had approaches from various commercial entities ...</p></blockquote>
<p>真的是资本家的代言人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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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所谓阿Q</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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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9 Feb 2009 05:54:23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幽默]]></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国]]></category>
		<category><![CDATA[贪污]]></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震]]></category>
		<category><![CDATA[宣传]]></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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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卫生部专家称贪官命短：人越腐败，死得越快： 卫生部专家称，心理压力是百病之源，76％的疾病是情绪性疾病。他指出，凡是贪官心理压力都很大，贪官之所以易患病或短命，是其心中的贪欲及由之而来的压力所导致的。洪昭光指出，病由心生，心理压力是百病之源，76％的疾病是情绪性疾病。他列举了贪官命短的例子:“腐败的官员都活不长！” （羊城晚报 via 163.com） 二、 我现在开始理解了，中国人并不是天生的阿Q，这背后是有原因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卫生部专家称贪官命短：人越腐败，死得越快：</p>
<blockquote><p>卫生部专家称，心理压力是百病之源，76％的疾病是情绪性疾病。他指出，凡是贪官心理压力都很大，贪官之所以易患病或短命，是其心中的贪欲及由之而来的压力所导致的。洪昭光指出，病由心生，心理压力是百病之源，76％的疾病是情绪性疾病。他列举了贪官命短的例子:“腐败的官员都活不长！” （<a href="http://news.163.com/09/0218/15/52ENEKVS0001124J.html">羊城晚报 via 163.com</a>）</p></blockquote>
<p>二、</p>
<div class="wp-caption alignnone" style="width: 460px"><img title="真好意思" src="http://www.arctosia.com/freepics/2009021902.jpg" alt="真好意思" width="450" height="299" /><p class="wp-caption-text">（版权状况不明，请合理使用）</p></div>
<p>我现在开始理解了，中国人并不是天生的阿Q，这背后是有原因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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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西兰版权法92A - 更新</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93</link>
		<comments>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93#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9 Feb 2009 04:36:43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记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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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新西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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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种子]]></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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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Copyright (New Technologies) Amendment Act S92A在本月底，也就是2月28日就要生效了。 在民间方面，反对92A的主要组织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在前两天开始了“New Zealand Internet Blackout”（新西兰互联网停电？）活动，鼓励网民把自己的网站，facebook,twitter的头像和页面换成黑色系（图），表明如果该法律生效，新西兰网络的未来就是如此黑暗。 在政府方面，我所看到的最新立场是商业部长，也就是负责该法案的部长Simon Power在昨天议会问答时间的发言： Yes; I respond by saying that I am mindful of the concerns that have been expressed by the public in relation to this provision coming into force. As the member will be aware, industry representatives are currently working on a code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mg class="alignright" title="漆黑一片" src="http://www.arctosia.com/pics/2009021902.jpg" alt="漆黑一片" width="186" height="214" /></p>
<p><a 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0027/latest/DLM1122643.html#DLM1230403">Copyright (New Technologies) Amendment Act S92A</a>在本月底，也就是2月28日就要生效了。</p>
<p>在民间方面，反对92A的主要组织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在前两天开始了“<a href="http://creativefreedom.org.nz/blackout.html">New Zealand Internet Blackout</a>”（新西兰互联网停电？）活动，鼓励网民把自己的网站，facebook,twitter的头像和页面换成黑色系（图），表明如果该法律生效，新西兰网络的未来就是如此黑暗。</p>
<p>在政府方面，我所看到的最新立场是商业部长，也就是负责该法案的部长Simon Power在<a href="http://www.parliament.nz/en-NZ/PB/Debates/QOA/7/b/d/49HansQ_20090218_00000681-12-Copyright-Act-Implementation-of-Section.htm">昨天议会问答时间的发言</a>：</p>
<blockquote><p>Yes; I respond by saying that I am mindful of the concerns that have been expressed by the public in relation to this provision coming into force. As the member will be aware, industry representatives are currently working on a code of practice to help implement this law, which was passed by the previous Labour Government.</p></blockquote>
<p>这也就是说，政府不太可能推迟该法案的实行时间，而把修补92A的问题交给了电信业界正在草稿撰写的Code of Pratice（业务守则？）。</p>
<p><a href="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73">我在以前提到过这份业务守则</a>，现在还处于草稿阶段，并且接受公众的意见书。这份草稿现在看起来我是比较满意的，但听说版权恐怖份子并不是很满意，因为如果这份草稿生效，只要你对版权持有者的投诉持有异议，那么该投诉则失效 —— 除非你被告上法庭。我不认为版权恐怖份子会把这一点保留下来，我听到的消息是，用户会有申诉的权利，但版权持有者拥有决定用户申诉是否有效的权利 —— 那就有点可怕了。</p>
<p>我顺便访问了各大ISP的网站，<a href="http://www.orcon.net.nz/about/article/section_92a_-_what_does_it_mean_for_you">Orcon有一个相当长的页面</a>，不过没什么新东西，唯一让我感兴趣的是下面这段：</p>
<blockquote><p>There will be a fee for rights holders lodging infringement notices to offset the work that we will have to undertake in order to process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There will be no additional fees or charges for customers.</p></blockquote>
<p>希望他们收费收贵点：）ISP也常常被版权恐怖份子欺负，因此我想92A应该加上一条，如果任何版权持有者错误指责用户三次，ISP也应该把他们的网断掉——这再公平不过了。</p>
<p>Vodafone New Zealand对该法案也有<a href="http://www.vodafone.co.nz/personal/about/legal-stuff/copyright-amendment-act.jsp">相关的解释</a>。没啥新奇的东西，不过看上去他们已经做好了通知书的格式，<a href="http://www.vodafone.co.nz/personal/about/legal-stuff/notification-format-example.pdf">在这里</a>【PDF】。</p>
<p>我没有在Telecom New Zealand的网站中看到任何相关资料（没找到），不过在<a href="http://twitter.com/TelecomNZ">他们的官方Twitter上</a>，有下面这句话：</p>
<blockquote><p>We recognise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individuals' copyright. However we don't believe #s92 in its current form is the best solution.</p></blockquote>
<p>这和我的观点一致。保护版权很重要，但92A不是最好的方法，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社会自由和正义作为代价，ISP不是法庭，版权恐怖份子也不是法庭，他们没有权力对用户作出“判决”，更不能以他们的判决作为依据，任意掐断用户的互联网。</p>
<p>不过总的来说，我对前景仍然表示乐观，因为除非你一天24小时开着电脑疯狂侵犯版权，否则我看不出版权恐怖份子对你产生兴趣的理由。现在虽然还看不出这条法律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我可以保证，这挡不了真正的下载者，绕过监测的技术多的是。</p>
<p>如果你常下载，我的建议是，先让这个法律实行几个月，静观其变。至于下载中国国内的BT种子，我认为是相对来说安全的。当然如果你有胆的话，不妨做一回小白鼠，然后向大家报告一下会有什么后果——毕竟就算你多次侵犯版权，一个月只能算你一次。</p>
<p>我会随时更新最新情况。</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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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人权法案》</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82</link>
		<comments>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82#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3 Feb 2009 02:19:18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记录]]></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西兰]]></category>
		<category><![CDATA[犯罪]]></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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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Bill of Rights，或者叫权利法案，这个名字听起来很宏伟的法案在很多国家都有，新西兰也有一份，是当时工党那个老学究总理，Geoffrey Palmer在1990年推出的。这个法案如今被普遍认为是新西兰不成文宪法中的一个部分 但这个权利法案有相当大的不同。因为英式西敏寺系统，没有成文的宪法，议会权力又至高无上（Parliament Sovereignty），因此理论上来说议会所通过的法案是管不了议会的，而这部权利法案理论上和其他任何一部法律没有区别，处于同级水平。 这就造成了一个很荒唐的现象，权利法案中要求总检察长审查议会通过的每一部法案，确定其是否有违反权利法案的行为（也就是“违宪”行为），但却没有权力阻止法案的通过，因为议会最大。这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大家都知道有部叫权利法案的东西，但大家都不鸟它。根据总检察长的报告，新西兰议会每年至少通过一部和权利法案有潜在冲突的法律。 所以这种议会最大的君主立宪制迟早的要改革的。权利法案唯一能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当其他法案的解读产生疑议时，最靠近权利法案精神的解释将会被采纳。 说起这个的原因是最近政府试图跳过议会委员会的一个法案，Criminal Investigations (Bodily Samples) Amendment Bill要求警方采取一些因“相关犯罪”而被逮捕的嫌疑人的DNA。现在看来，那些“相关犯罪”会包括强奸，杀人，盗窃（是的）等犯罪，但到以后会逐步扩大到所有可以导致嫌疑人进监狱的罪行，包括虐待动物和家庭暴力（你没看错）。 这一点是明确和权利法案中"no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向抵触的，这种DNA的收集是建立在“未来你可能还会犯罪”的怀疑之上的，根本不需要有任何事实依据。你也许会说，如果你遵纪守法，不犯罪，那担心什么——先去参考那个牧师墓碑上的那几句话。权利也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邪恶。是的，收集DNA会让警方办案更容易，但我相信Benjamin Franklin那句话：“Any society that would give up a little liberty to gain a little security will deserve neither and lose both.”（任何试图牺牲一点自由来换取安全的社会，最终都会两头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Bill of Rights，或者叫权利法案，这个名字听起来很宏伟的法案在很多国家都有，<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New_Zealand_Bill_of_Rights_Act_1990">新西兰也有一份</a>，是当时工党那个老学究总理，Geoffrey Palmer在1990年推出的。这个法案如今被普遍认为是新西兰不成文宪法中的一个部分</p>
<p>但这个权利法案有相当大的不同。因为英式西敏寺系统，没有成文的宪法，议会权力又至高无上（Parliament Sovereignty），因此理论上来说议会所通过的法案是管不了议会的，而这部权利法案理论上和其他任何一部法律没有区别，处于同级水平。</p>
<p>这就造成了一个很荒唐的现象，权利法案中要求总检察长审查议会通过的每一部法案，确定其是否有违反权利法案的行为（也就是“违宪”行为），但却没有权力阻止法案的通过，因为议会最大。这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大家都知道有部叫权利法案的东西，但大家都不鸟它。根据总检察长的报告，<a href="http://www.justice.govt.nz/bill-of-rights/bill-list-2005/briefing-reporting-function/report.html">新西兰议会每年至少通过一部和权利法案有潜在冲突的法律</a>。</p>
<p>所以这种议会最大的君主立宪制迟早的要改革的。权利法案唯一能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当其他法案的解读产生疑议时，最靠近权利法案精神的解释将会被采纳。</p>
<p><a 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t.nz/bill/government/2009/0014-1/latest/DLM1829219.html">说起这个的原因是最近政府试图跳过议会委员会的一个法案</a>，Criminal Investigations (Bodily Samples) Amendment Bill<a href="http://www.nzherald.co.nz/politics/news/article.cfm?c_id=280&amp;objectid=10556095">要求警方采取一些因“相关犯罪”而被逮捕的嫌疑人的DNA</a>。现在看来，那些“相关犯罪”会包括强奸，杀人，盗窃（是的）等犯罪，但到以后会逐步扩大到所有可以导致嫌疑人进监狱的罪行，包括虐待动物和家庭暴力（你没看错）。</p>
<p>这一点是明确和权利法案中"no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向抵触的，这种DNA的收集是建立在“未来你可能还会犯罪”的怀疑之上的，根本不需要有任何事实依据。你也许会说，如果你遵纪守法，不犯罪，那担心什么——先去参考那个牧师墓碑上的那几句话。权利也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邪恶。是的，收集DNA会让警方办案更容易，但我相信Benjamin Franklin那句话：“Any society that would give up a little liberty to gain a little security will deserve neither and lose both.”（任何试图牺牲一点自由来换取安全的社会，最终都会两头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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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opyright Act section 92A - 更新</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7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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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8 Feb 2009 00:23:14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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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版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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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下载]]></category>
		<category><![CDATA[互联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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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更新版 --- 本月底这部分法律就要生效了，我也可以注意到，越来越多来自新西兰的IP是通过“版权 下载”这样的关键词来到这里的。我可以确定，有些人已经开始着急了：） 原法案很大一个问题在于语义不清，要求ISP掐断侵犯版权者的网络，对具体操作方式却没有规定。今天我看到一份来自Telecommunicatons Carriers’ Forum（电信服务商论坛？）所草稿的一份code of practice。该论坛包括新西兰主要电信服务商，Telecom New Zealand, Vodafone, TelstraClear, Woosh ... 那份code of practice如果正式通过，至少会对这些加入论坛的运营商有效。 这份草稿可以在这里下载[PDF]，如果你懒得看英文，下面是我整理的摘要： 四振出局，三次之后你会收到最后警告。 不管一个月内你被版权持有者投诉无数次，一个月只算你一次记录（有例外，如果你的下载行为过于生猛，ISP可以自行决定先掐你网络）。 你收到的任何一份侵权通知会在18个月之后过期，也就是说不算在那三次内了。 当你收到你被“记录”一次的通知之后，你向ISP提出抗告，ISP就会无条件的取消你的黑记录，也不会把你的详细资料转给版权持有者（如果你前面有三次记录了，你不再有这个权利）。 四振出局 总的来说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个规则让我想起了另一部网络版权法——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ISP尽量处于中立地位，维护网络中立性，而把判断用户是否侵权的这个责任交给了两方。这是很合理的，版权持有者不是法庭，判断一个用户有没有侵权，最终还是必须要去法院的。 就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情况，如果你向ISP提出抗告，你的记录会被消除（也就是DMCA中的counter notice）。版权持有者唯一能修理你的方法就是把你送上法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ISP必须提供你的资料。当然，就如我以前所说，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要在法庭上证明单个用户侵犯版权，通常是一件投资大于回报的事情，除非你下了太多东西能够让恐怖份子认为收益会更大，否则我不认为他们会找上你。 因此我想版权恐怖份子对这一点应该是非常不满意。 公众在3月之前有权提交修改意见书，如果你是那种十分仇视民主制度，崇尚我D的年轻人，我觉得你还是不要去提意见了：）只有触及到自身利益的东西而自身又是弱势群体，要多民主就有多民主。 92A在本月底生效，我会持续更新最新消息。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我给诸位华人子弟的建议是：来自中国的内容看上去是可以放心下的，英文的，特别是Pirate Bay, Mininova里面的种子就要当心了，特别是那些最新的内容，里面应该有版权恐怖份子在做种的。还是要等法律生效之后观望两个月才能看到具体实行情况。 至于这种法律有没有效，怎么说呢，有是有，但那是对普通用户来说的，稍微有点技术的用户都知道可以怎么避免，我现在依然可以看到可以绕开版权恐怖份子检测的方法，当然，公开blog不谈盗版，我就不说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93">更新版</a></p>
<p>---</p>
<p>本月底这部分法律就要生效了，我也可以注意到，越来越多来自新西兰的IP是通过“版权 下载”这样的关键词来到这里的。我可以确定，有些人已经开始着急了：）</p>
<p>原法案很大一个问题在于语义不清，要求ISP掐断侵犯版权者的网络，对具体操作方式却没有规定。今天我看到一份来自Telecommunicatons Carriers’ Forum（电信服务商论坛？）所草稿的一份code of practice。该论坛包括新西兰主要电信服务商，Telecom New Zealand, Vodafone, TelstraClear, Woosh ... 那份code of practice如果正式通过，至少会对这些加入论坛的运营商有效。</p>
<p>这份草稿可以在<a href="http://www.tcf.org.nz/library/2e53bf81-d6c4-4735-9ed0-740e8b2c6af3.cmr">这里下载[PDF]</a>，如果你懒得看英文，下面是我整理的摘要：</p>
<ul>
<li>四振出局，三次之后你会收到最后警告。</li>
<li>不管一个月内你被版权持有者投诉无数次，一个月只算你一次记录（有例外，如果你的下载行为过于生猛，ISP可以自行决定先掐你网络）。</li>
<li>你收到的任何一份侵权通知会在18个月之后过期，也就是说不算在那三次内了。</li>
<li>当你收到你被“记录”一次的通知之后，你向ISP提出抗告，ISP就会无条件的取消你的黑记录，也不会把你的详细资料转给版权持有者（如果你前面有三次记录了，你不再有这个权利）。</li>
<li>四振出局</li>
</ul>
<p>总的来说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个规则让我想起了另一部网络版权法——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ISP尽量处于中立地位，维护网络中立性，而把判断用户是否侵权的这个责任交给了两方。这是很合理的，版权持有者不是法庭，判断一个用户有没有侵权，最终还是必须要去法院的。</p>
<p>就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情况，如果你向ISP提出抗告，你的记录会被消除（也就是DMCA中的counter notice）。版权持有者唯一能修理你的方法就是把你送上法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ISP必须提供你的资料。当然，就如我以前所说，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要在法庭上证明单个用户侵犯版权，通常是一件投资大于回报的事情，除非你下了太多东西能够让恐怖份子认为收益会更大，否则我不认为他们会找上你。</p>
<p>因此我想版权恐怖份子对这一点应该是非常不满意。</p>
<p><a href="http://www.tcf.org.nz/news/a6a902ba-3214-4b5f-85e4-c6678f9ca31c.html">公众在3月之前有权提交修改意见书</a>，如果你是那种十分仇视民主制度，崇尚我D的年轻人，我觉得你还是不要去提意见了：）只有触及到自身利益的东西而自身又是弱势群体，要多民主就有多民主。</p>
<p>92A在本月底生效，我会持续更新最新消息。</p>
<p>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我给诸位华人子弟的建议是：来自中国的内容看上去是可以放心下的，英文的，特别是Pirate Bay, Mininova里面的种子就要当心了，特别是那些最新的内容，里面应该有版权恐怖份子在做种的。还是要等法律生效之后观望两个月才能看到具体实行情况。</p>
<p>至于这种法律有没有效，怎么说呢，有是有，但那是对普通用户来说的，稍微有点技术的用户都知道可以怎么避免，我现在依然可以看到可以绕开版权恐怖份子检测的方法，当然，公开blog不谈盗版，我就不说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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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三鹿案宣判</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50</link>
		<comments>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5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22 Jan 2009 08:18:13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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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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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先没注意到这消息，倒是TVNZ 7的8点新闻突然关心这事了，随时插播最新判决…… 最新的判决情况可以在这里看到。 简单看了一眼，和我预料的差不多，田文华的确罪不至死，因为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整个奶粉被污染的情况她在8月之前可能的确不知情，而在知情之后又迅速做出了“貌似安全”的决定，就是把三聚氰胺含量高的奶粉换回，试图把其含量控制在欧盟的安全范围内。 当时她也向政府打了报告，但是没得到任何回应——这也许也是她没被判死刑的一个原因，她可能是政府和质监部门幕后操作的知情者之一，如果她死了，搞不好某些消息就从海外冒出来了…… 被判死刑的，现在看来有三个，奶贩子，和奶源基地的负责人。为什么会被判死刑，我猜测，主要是因为他们几个是知道牛奶里究竟被加了什么东西的，他们也许更是直接往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人物。 其实这案件很简单，搞清楚是谁加的三聚氰胺，又是谁主使的，谁该判死刑就一目了然了。]]></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先没注意到这消息，倒是TVNZ 7的8点新闻突然关心这事了，随时插播最新判决……</p>
<p>最新的判决情况可以在<a href="http://news.163.com/09/0122/14/50959J8M0001124J.html">这里看到</a>。</p>
<p>简单看了一眼，和我预料的差不多，田文华的确罪不至死，因为就现在的情况来看，<a href="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29">整个奶粉被污染的情况她在8月之前可能的确不知情，而在知情之后又迅速做出了“貌似安全”的决定，就是把三聚氰胺含量高的奶粉换回，试图把其含量控制在欧盟的安全范围内</a>。</p>
<p>当时她也向政府打了报告，但是没得到任何回应——这也许也是她没被判死刑的一个原因，她可能是政府和质监部门幕后操作的知情者之一，如果她死了，搞不好某些消息就从海外冒出来了……</p>
<p>被判死刑的，现在看来有三个，奶贩子，和奶源基地的负责人。为什么会被判死刑，我猜测，主要是因为他们几个是知道牛奶里究竟被加了什么东西的，他们也许更是直接往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人物。</p>
<p>其实这案件很简单，搞清楚是谁加的三聚氰胺，又是谁主使的，谁该判死刑就一目了然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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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 ... 2008版权法修正案92A条款</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38</link>
		<comments>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3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0 Jan 2009 11:01:18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科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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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新西兰本地有一条争议性相当大的法律就要在下个月生效了。去年初的Copyright Act（版权法）增加了section 92A，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 92A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have policy for terminating accounts of repeat infringers “(1) An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adopt and reasonably implement a policy that provides for termination, 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of the account with that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of a repeat infringer. “(2) In subsection (1), repeat infringer means a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新西兰本地有一条争议性相当大的法律就要在下个月生效了。去年初的Copyright Act（版权法）增加了section 92A，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p>
<blockquote><p>92A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have policy for terminating accounts of repeat infringers</p>
<p>“(1) An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adopt and reasonably implement a policy that provides for termination, 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of the account with that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of a repeat infringer.</p>
<p>“(2) In subsection (1), repeat infringer means a person who repeatedly infringes the copyright in a work by using 1 or more of the Internet services of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o do restricted ac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pyright owner.</p></blockquote>
<p>其实92a - c和后面那几条都有些关系，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在<a 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8/0027/latest/096be8ed802edf8c.pdf">这里看PDF全文</a>。</p>
<p>我有点懒，就不翻译了。<a href="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467">我以前就简单说过版权法的这个修正案</a>，简单来说这和欧美国家在讨论的<a href="http://www.google.co.nz/search?hl=en&amp;q=%E4%B8%89%E6%8C%AF%E5%87%BA%E5%B1%80+%E7%9B%97%E7%89%88+%E4%B8%8B%E8%BD%BD&amp;btnG=Google+Search&amp;meta=">三振出局政策</a>有些类似，但92A并没有明确规定三振出局，只是要求ISP要有一些方法和规定，掐断屡次进行盗版活动的用户的网络链接。如果你是爱下载BT的留学生之类的人物，我认为你暂时还没有理由感到恐惧。Section 92的一个问题就在于，其用词十分的模糊，并没有对具体操作手段做出规定。我想还需要让这几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看出真正影响。</p>
<p>不过你愿意实行你的民主权利，抗议，给地区议员写信，还是干嘛，<a href="http://creativefreedom.org.nz/whattodo.html">这里有很详细的指导</a>。</p>
<p>我虽然是个“年轻人”，但我自认为我还是非常尊重版权的。从这个blog里你就应该能看出来这一点。我几乎不全文转载他人的文章，转载的也是属于在网上流传已久，原作者不可考的内容；其他需要转载的内容，我通常使用摘要+链接的方法，以使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p>
<p>版权是鼓励人们创新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机制，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最好的方式，但至少现在看起来，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p>
<p>至于在版权上的冲突，我个人的感觉是，很多人像我一样尊重版权，但版权的存在要求各方都要尊重相应的法律，并且互相尊重对方——那些版权拥有者天天吵着我们尊重他们，但他们从来就没有尊重过我的感受和权利。</p>
<p>熟悉我blog的人应该知道，我常常称MPAA或者RIAA这些组织为“版权恐怖份子”。他们对很多作品有版权是没错，我也尊重他们的权利。但这些版权组织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毫无意义的去骚扰，恐吓一般民众，侵入他们的生活。随便举几个案例：<a href="http://www.vnunet.com/vnunet/news/2200834/kwik-fit-sued-playing-radio">【1】</a>，<a href="http://www.cnbeta.com/articles/44976.htm">【2】</a>，<a href="http://www.cnbeta.com/articles/71727.htm">【3】</a>。</p>
<p>版权恐怖份子最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妖魔化p2p。p2p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因为绝大部分盗版都是在p2p network上进行的，因此他们从不介意大肆攻击这种合理的网络分享方式。ISPs也跟着版权恐怖份子吆喝，因为切断P2P网络对他们也是有好处的。但当版权恐怖份子跟进一步，要求ISP检测盗版时，两方就不高兴了，<a href="http://www.cnbeta.com/articles/73154.htm">因为那要花很多钱</a>。</p>
<p>版权恐怖份子自称尊重法律，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从不会告诉你，就算你下载的是版权内容，在很多情况下，那也是并不违法的。在很多国家（我并没研究新西兰是否也如此），如果你已经拥有正版CD，在网上下载一份副本是合法的。如果你在网上下载一部电视剧，只要你通过当地的电视台也能看到这部电视剧，那也是没什么法律问题的——下载和通过电视录下来有什么区别？在很多情况下，盗版违法之处在于传播这种行为，而不是复制或者下载。</p>
<p>回到新版权法的问题。92A最大的疑虑就在于：如何监查谁在下载，查出谁在下载了版权内容，又如何判断他的行为是否合法？</p>
<p>我不认为新西兰的任何一家ISP会花大本钱去主动检测自己用户的P2P流量——没那个闲钱，也没那个必要。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通常也不会赞助ISP去搞这些东西。因此最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P2P Network辨认来自新西兰的IP了，简单又廉价。但前面已经说了，只是发现你在p2p中下载版权内容，并不意味着你就是铁板钉钉的坏人——也许只是你电脑里的木马在上传/下载资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通过确实证据证明你的下载是违法行为之前，不应该有人有权通过任何方式惩罚你。</p>
<p>但你认为版权恐怖份子会花大钱确定你有罪，然后再断你网吗？</p>
<p>这就是92A的问题。这条法律的未来取决于版权恐怖份子手中，如果他们用该条款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人会有意见。但很遗憾，根据他们过去的行为，我没有理由不相信，很多版权恐怖份子会利用这一条骚扰一般民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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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家党一周的新政</title>
		<link>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19</link>
		<comments>http://www.arctosia.com/archives/51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13 Dec 2008 08:05:05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思考]]></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西兰]]></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党]]></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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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讨论完感情问题，我还没忘本地的读者。议会上个星期就重新开会了，在这一个星期之间，国家党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来满足他们的承诺，简单介绍一下。 保释法(Bail Act) ——　国家党的修改试图让犯人更难获得保释的机会。不过其实改掉的就是几个字，把考虑是否保释的条件中的“real and significant risk” 简化成了“risk”，也就是说，只要对保释的嫌疑犯有任何疑问，就可以拒绝保释，而不是先证明那些可能的危险是“确实存在、相当严重的”。 理论上来说这是不错，让那些有可能造成问题的人保释更困难，我赞成这样的法案，不过还要看法律通过后的实际操作，和资源是否充足。 教育法(Education Act) ——主要是加入国家党在选前的承诺，也就是制定全国的英语和数学标准，学校都必须依这样的标准行事。标准本身并不是坏事，但我不认为这能解决那些较差学生的问题。至少我感觉，新西兰教育系统的问题在于学生和社会，而不是在于老师不懂应该教什么，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Standards。 一是整个社会都有一种anti-knowledge的倾向，近年来要好些，但还是有，这主要体现在大学学历和非大学学历工资之间的差异。要说起这个话题会扯很远，因为知识在社会中的受尊重程度是和经济形态相关的，如果市场中只需要大量办公室接电话的职员，或者是水果工，那当然不需要太高的能力，能数数会认字不就够了。 而且那些成绩不好和“问题学生”，他们背景总是相似的，家庭中通常没有重视教育的文化，而（特别是问题少年）的家庭通常也和低收入，福利户联系在一起。这是社会问题，不是教育问题，因此我不认为该法案的另一修改，也就是加大对家长不注册自己孩子上课和让他们翘课的金钱惩罚（最高金额甚至是$3,000），会取得什么作用——罚就罚吧，反正最后买单的也是Work and Income，也就是纳税人的钱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真正有问题的家长并不会受到太多“伤害”。 税务法 （Taxation Act） —— 也就是大家都的关心减税承诺，这个东西我想任何人都比我这个经济白痴熟悉，再说国家党也已宣传很久了，所以我就不评论了，自己看法案吧。至于减税好不好，见仁见智。 工作关系法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 这是导致很多争吵的一个修改。国家党加上了员工的90天试用期限，支持者说这会鼓励小企业雇佣新的员工，而不用担心碰到“坏员工”而无法开除；反对者说这会严重损害工作者权益，因为雇主可以在90天随时开掉员工，而不用给出任何理由。 法案和报道中的介绍以及人们的理解是有差别的。首先90天的试用期不是必须的，那只是一个最长期限，一切依雇佣合同而定；二试用期也不是必须的。在这两点上面，我比较赞同，把选择的权利留给雇主和员工，而不是强制性规定。 不过还是有漏洞的。新修改只说了雇主可以在试用期里内可以开掉员工，而并没有要求雇主给出任何解释。当然，国家党的宣传是说这是让雇主开掉那些不工作或者工作不努力的员工，但中间是有问题的，因为员工是否努力工作是一个相当难测量的标准，雇主完全有能力用这个理由，或者只是说“他太懒了”而开掉任何试用期间的员工，而且法案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被开除，员工不能以"unjustified dismissal"起诉雇主。对那些“不善良”的雇主，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 当然，对一些华人雇主来说，有没有这条法律都无所谓，不过当然有了更好。 另外一个没有怎么报导的小修改是，原本雇主因为雇员参加了“KiwiSaver”而在工资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的话，是算在工作歧视里面的，国家党把这一条给移除了——有点像是慢性消灭这个养老金计划。]]></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讨论完感情问题，我还没忘本地的读者。议会上个星期就重新开会了，在这一个星期之间，国家党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来满足他们的承诺，简单介绍一下。</p>
<p><strong><a href="http://www.parliament.nz/en-NZ/PB/Legislation/Bills/6/f/4/00DBHOH_BILL8857_1-Bail-Amendment-Bill.htm">保释法(Bail Act)</a></strong> ——　国家党的修改试图让犯人更难获得保释的机会。不过其实改掉的就是几个字，把考虑是否保释的条件中的“real and significant risk” 简化成了“risk”，也就是说，只要对保释的嫌疑犯有任何疑问，就可以拒绝保释，而不是先证明那些可能的危险是“确实存在、相当严重的”。</p>
<p>理论上来说这是不错，让那些有可能造成问题的人保释更困难，我赞成这样的法案，不过还要看法律通过后的实际操作，和资源是否充足。</p>
<p><a href="http://www.parliament.nz/en-NZ/PB/Legislation/Bills/f/2/c/00DBHOH_BILL8861_1-Education-National-Standards-Amendment-Bill.htm"><strong>教育法(Education Act)</strong> </a>——主要是加入国家党在选前的承诺，也就是制定全国的英语和数学标准，学校都必须依这样的标准行事。标准本身并不是坏事，但我不认为这能解决那些较差学生的问题。至少我感觉，新西兰教育系统的问题在于学生和社会，而不是在于老师不懂应该教什么，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Standards。</p>
<p>一是整个社会都有一种anti-knowledge的倾向，近年来要好些，但还是有，这主要体现在大学学历和非大学学历工资之间的差异。要说起这个话题会扯很远，因为知识在社会中的受尊重程度是和经济形态相关的，如果市场中只需要大量办公室接电话的职员，或者是水果工，那当然不需要太高的能力，能数数会认字不就够了。</p>
<p>而且那些成绩不好和“问题学生”，他们背景总是相似的，家庭中通常没有重视教育的文化，而（特别是问题少年）的家庭通常也和低收入，福利户联系在一起。这是社会问题，不是教育问题，因此我不认为该法案的另一修改，也就是加大对家长不注册自己孩子上课和让他们翘课的金钱惩罚（最高金额甚至是$3,000），会取得什么作用——罚就罚吧，反正最后买单的也是Work and Income，也就是纳税人的钱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真正有问题的家长并不会受到太多“伤害”。</p>
<p><a href="http://www.parliament.nz/en-NZ/PB/Legislation/Bills/d/2/2/00DBHOH_BILL8846_1-Taxation-Urgent-Measures-and-Annual-Rates-Bill.htm"><strong>税务法 （Taxation Act）</strong></a> —— 也就是大家都的关心减税承诺，这个东西我想任何人都比我这个经济白痴熟悉，再说国家党也已宣传很久了，所以我就不评论了，自己看法案吧。至于减税好不好，见仁见智。</p>
<p><a href="http://www.parliament.nz/en-NZ/PB/Legislation/Bills/5/9/e/00DBHOH_BILL8849_1-Employment-Relations-Amendment-Bill.htm"><strong>工作关系法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strong></a> —— 这是导致很多争吵的一个修改。国家党加上了员工的90天试用期限，支持者说这会鼓励小企业雇佣新的员工，而不用担心碰到“坏员工”而无法开除；反对者说这会严重损害工作者权益，因为雇主可以在90天随时开掉员工，而不用给出任何理由。</p>
<p>法案和报道中的介绍以及人们的理解是有差别的。首先90天的试用期不是必须的，那只是一个最长期限，一切依雇佣合同而定；二试用期也不是必须的。在这两点上面，我比较赞同，把选择的权利留给雇主和员工，而不是强制性规定。</p>
<p>不过还是有漏洞的。新修改只说了雇主可以在试用期里内可以开掉员工，而并没有要求雇主给出任何解释。当然，国家党的宣传是说这是让雇主开掉那些不工作或者工作不努力的员工，但中间是有问题的，因为员工是否努力工作是一个相当难测量的标准，雇主完全有能力用这个理由，或者只是说“他太懒了”而开掉任何试用期间的员工，而且法案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被开除，员工不能以"unjustified dismissal"起诉雇主。对那些“不善良”的雇主，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p>
<p>当然，对一些华人雇主来说，有没有这条法律都无所谓，不过当然有了更好。</p>
<p>另外一个没有怎么报导的小修改是，原本雇主因为雇员参加了“KiwiSaver”而在工资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的话，是算在工作歧视里面的，国家党把这一条给移除了——有点像是慢性消灭这个养老金计划。</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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