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恐怖份子 – Section 92A 回来了

本周议会通过了替代饱受批评版权法Section 92A(本blog以前对此有深入讨论,请自行搜索)的替代法案,Copyright (Infringing File Sharing) Amendment Bill最终修改)。 在法案通过之后,新西兰的互联网社区再次发起了Blackout活动,把自己的Twitter, facebook换成全黑图片。

花了点时间研究了下新法律 —— 我想在这里的天朝学子应该认真关注这个问题。比起以前的Section 92a,新修改有很多进步,但从本质上来说,两部修法的核心都是一样的 —— 假定有罪和中断用户使用网络的权利。

Google 在针对 Section 92A 提交的建议书【PDF】中就提到,她收到的数字千禧年法版权通知中,有三分之一并不真实,有高达一半的通知是一家公司针对竞争对手采取的措施。当然肯定有确实被侵犯版权的事情发生,但这种法律上的指责理应通过司法过程来确定,而不是坐着办公室里就可以大面积散布的侵犯版权通知 —— Section 92A 就是把版权通知作为侵犯版权的确凿证据。

不过新通过的Section 122MA基本上没有任何变化:
122MA Infringement notice as evidenc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1)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Tribunal, in relation to an infringement notice, it is presumed:

(a) that each incidence of file sharing identified in the notice constituted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wner’s copyright in the work identified; and
(b) that the information recorded in the infringement notice is correct; and
(c) that the infringement notice wa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ct.

(2) An account holder may submit evidence that, or give reasons why, any 1 or more of the presumptions in subsection (1) do not apply with respect to any particular infringement identified in an infringement notice.
(3) If an account holder submits evidence or gives reasons as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2), the rights owner must satisfy the Tribunal that, in relation to the relevant infringement or notice, the particular presumption or presumptions are correct.

粗体部分是我加的。

这一点都不像是认真的修法,而更像是给原版的涂脂抹粉。虽然不再说版权持有者发出的通知就是对方侵犯版权的确凿证据,而只是“假设有罪(presumed)”,但这修饰并没有任何意义,用户还是会因“假设有罪”的行为受到惩罚。虽然可以在仲裁庭上挑战这种假设,但需要用户证明自己无罪,而不是让版权持有者来证明用户有罪。

更本质的问题是终止用户的互联网帐号依然是惩罚措施之一。在现代社会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使得不少国家开始承认互联网为基本人权之一。这不仅保障人们在社会中的通讯权,公民自由—— 集会,言论等自由在今天的表现也越来越依赖互联网,看看中东就知。何况越来越多的政府服务已经电子化了,失去网络连接会严重的影响一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能力。

不过关于这一点,新法退让了两处,一是只有地方法院,而不是仲裁庭才有权决定终止一个人的互联网帐号。另外最主要的一点是,关于终止用户帐号的相关部分(Section 122O),不会马上生效。而是要对互联网用户“听其言观其行”,如果仲裁庭和罚款无助于制止网络侵犯版权行为的发生,政府才会决定生效这一部分。 我觉得很有意思的是,今天的国家党政府在选举时是以“反保姆国家”为口号的,而上台之后,却不断的在制造一个更大的保姆国家 —— 前段时间的另一个修法是,以前病假三天以上才需要给雇主证明,现在一天就需要证明。让人仿佛感觉回到了上小学给老师带条子的时代。

天朝的法律学生走出校门之后会遇到“法律不是挡箭牌”的问题,我突然发现在这里其实也一样,什么无罪推论,正当法律程序之类的概念还是可以被 随意扔出窗外的。但我着实不认为新法的实用性比Section 92a有任何提高。这有点像RIAA为首的版权恐怖份子在美国大面积控告个人侵犯版权者的预演,也就是把这个过程法律明文化了 —— 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知道的。不过新法比较好的一点是规定了赔偿上限不得超过$15,000。对于海外,特别是美帝的版权恐怖份子来讲,这点钱不痛不痒,但对于本地的艺术产业来说,这还是值点钱的。

新的修法只是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至于如何实行,还得等待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所制定的细节和施行措施。这应该会在半年内出现。到时候应会对该法律的凶猛程度有更好的认识。

P.S. 新西兰有个海盗党 (其实2009年就有了),比较悲剧的是,新西兰法律要求一个政党需要有500名“Financial Member”,也就是付费入党的党员才能注册政党,而近两年过去了,只有50人加入。我常常笑话说这是罕有的自己被自己的理想给害死的案例。如果你来自本地的话,该党的入党费最近从$10降低到了$2,给我证明我是错的吧。

新西兰版权法92A – 又回来了

当半年前网络抗议直接促使政府收回这条极不公平的网络版权法时,负责此事的部长Simon Power承诺过,修改版会更加公平,而不是偏袒唱片业和版权拥有者的权益。

昨天经济发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公布了一份92A的修改草案。我花了点时间阅读,简单说一下。

三振出局的概念还在,但和之前的三次警告不同,新的“三振”有了更详细的概念。一名互联网用户如果被发现非法下载,第一次将会收到一份主要目的是“教育”的通知,第二次如果再犯,版权所有者可以向新成立的版权法庭申请要求用户停止侵权的命令;如果再犯第三次,版权所有者可以申请让版权法庭解决此事,并且给予用户相应的惩罚。

版权法庭的设立使得整个程序更公平了,但始终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强制断网依然是可能的惩罚措施之一。我一直认为自由,无限制的使用互联网应该被认为是公民通信自由的一部分,也就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除非因为犯罪被剥夺自由,否则这样的权利是不应该被剥夺的。终止互联网服务的概念在美国和欧洲均被反对,我不知道这个国家为什么有理由这样做。

除此之外,强制断网可能还会产生更多的问题。例如共享连接的环境,例如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中,一个人的出错可能导致其他无辜的人付出代价。图书馆等提供免费网络的机构也有可能被一些人滥用,更可能被商业竞争对手所利用。

另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对于版权持有者虚假申诉没有任何处理方法。这相当于鼓励版权持有者投诉,而不是先认真研究证据和法律问题,确认被侵权。

经济发展部的这份文件仍然欢迎公众通过意见书提出建议,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是8月7日。

John Key正式宣布废除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

终于等到了,版权恐怖主义在新西兰暂时失败了:)

在今天的内阁会议之后,总理John Key宣布将会废除有争议性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也就是取消了ISP“三振出局”政策的法律基础。我想再次澄清一点,新西兰网民,包括我在内,反对92A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极度不合理的政策,92A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版权持有者(或者我称版权恐怖份子)可以随意指责网民而不提出证据,掐断别人的网络,但网民却要自证清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网民的这次胜利和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和网民所搞的各种“网络运动”是分不开的,特别是“blankout”抗议让政府看到了这条法律多么不得人心,那些关闭自己blog的blogger平时来自政治光谱的每一个角落,他们通常无法取得任何共识……除了92A之外。自我黑掉自己的blog也让部分不关心该事的网民意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 —— 我在想,我们天朝的网络抗议是否也可以这样搞,什么都不要说,就把自己的头像,网站什么换成全黑或者全白色 —— 这点自由应该还是有的吧?不仅显眼,没有关键词,而且很容易引起别人好奇心。

不过版权保护还是要继续的,所以你是那种真正的版权侵犯者,不要高兴得太早。John Key声称在92A废除之后,议会会重新制定一项更详细,更合理的版权法案。希望最后的确如此,网民会一直盯着他们的。

新西兰版权法section 92a 更新 (14/03/2009)

John Key半个月前说的是如果电信业者和版权持有者之间在3月27日之前没有共识,那么section 92a就会被取消。最近的大新闻当然就是全国最大的ISP之一,TelstraClear公开宣布他们会反对 Telecommunication Carriers Forum(TCF)所提出的Code of Pratice。TCF的工作方式是,不管是任何决议,都必须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成员之间只要有一家反对,决议就不能生效,也就是说,S92A的前景不妙。

但别高兴得太早,最终版本的Code of Practice还没有出来,如果中间还有变化,我觉得TelstraClear有变卦的可能性。另外我还收到一个小道消息说,Telecom New Zealand的立场也不太坚定,可能也会投反对票。

TCF最近也公布了其收到的部分意见书,其中包括来自Google的。里面有很多有趣的主意,如果你有空不妨读一读。例如建议让版权持有者在投诉之前必须宣誓他的投诉是真实的,否则按刑法中虚假宣誓论处(这个比只是收他们钱要好多了)。其实这很有必要,Google的意见书中引用了一项调查报告[pdf],Google所收到的DMCA(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侵权通知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虚假的。还有个意见书一看就是网民写的,满篇感叹号和问号,说“新西兰人会战斗到最后一刻的!”

在议会方面,现在明确表态要求取消S92A的有Peter DunneRodney Hide,Rodney Hide有一些影响力,毕竟他是政府那边的,但政府负责该法案的的部长,Simon Power,仍然不愿意认输,在12日的议会问答时间中,他拒绝支持工党议员所提出的取消s92a的修正案。

这场风暴的另一边,新西兰唱片业协会(RIANZ)的CEO近日在先驱报上发表了文章,强烈支持S92A。他除了批评了那些我从来没听说过的传言之外,也说这中间没有侵犯任何人权,也“不反对”有一个独立的裁判员,评判用户是否真的侵犯了版权。

总的来说现在看上去情况不错,但不要抱太大信心,27日还没到。

新西兰版权法section 92a 更新 (25/02/2009)

虽然92a的生效时间被拖后的一个月,但这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总理当时给出的前提是,一个月后如果ISPs和相关权利人对该法案的具体实施方式仍然没有共识,那么92A将会被停止实行。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TCF正在撰写和征求公众意见的code of pratice。我寄出了我的意见书,如果你真的关心此事,我想你也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我的简要如下:

  • 下载文件就算有版权,也不一定违法;
  • 下载文件的方式(例如BT),本身也不违法;
  • 权益人不能同时是法官;
  • ISP不应涉入整个调解过程;
  • 在司法程序证明用户有罪之前,用户是清白的,疑罪从无而不是“指责即有罪”,用户不应证明自己的清白。

事实上这些担忧是非常必要的。根据Computerworld获得的一份来自RIANZ(新西兰唱片业协会)的内部信件,他们正在争取,在我看来,一些十分荒谬的权利:

RIANZ instead wants users to be required to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as to why they believe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didn’t occur via the internet account in question and/or why there is n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file being downloaded.

要用户自证自己清白是违反疑罪从无这一条司法基本原则的,这一条决不能被通过。

RIANZ opposes having to pay for process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notices and indemnifying ISPs for any costs and liabilities.

真是想得美,这和别人免费下载你的唱片有什么区别,你不愿意为别人免费干活,提供免费音乐下载;别人就应该为你白打工。

RIANZ does not want the notices sent out to users accused of infringement to include evidence that would be admissible in court.

这个就更严重了,可以随意指责别人就算了,指责了别人还不愿意提出证据——唱片业的这些人究竟想要有多么霸道?我现在真正发自内心的觉得,我称RIAA,再加上RIANZ这种组织为版权恐怖组织一点也不夸张。

92A可以通过,也必须保护版权,但我觉得上面的例子已经不能再明显,我们绝不能让版权恐怖份子主宰一切,因此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就非常重要。工党提议让独立的调解庭来解决用户和版权持有者之间的争论,这个主意应该不错,但应该保证其不受商业干扰,法律也应该有更多细节,调解庭的调解才会有法律依据。

现在重点还是TCF的那份Code of Pactice,如果你有能力,真的关心此事,应该提交自己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