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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Bear&#039;s Blog Chinese &#187; 自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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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媒体和自杀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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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4 Jul 2009 01:34:54 +0000</pubDate>
		<dc:creator>Arctosia</dc:creator>
				<category><![CDATA[思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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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两天我看了一些关于北大新闻系学生自杀的消息和评论，我正好知道一位来自那个新闻系的blogger，所以关注了一下。至于新闻本身，我不想发表什么意见，我不是很熟悉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不过媒体和自杀倒是我一直想闲聊的一个问题。 新西兰的自杀率【PDF】非常之高（万分之一点三左右），和中国处于差不多同一个水平，但新西兰对于媒体报道自杀问题限制又是最严格的，在一般的新闻中，你几乎看不到对于自杀的报道，除非自杀的人是明星，或者自杀的行为和重大犯罪有关。不过实际操作中，前者很多，但后者非常罕见。 可能很多人都猜不到决定媒体是否有权报道自杀的官员是谁，我也是学习之后才知道的 —— 是验尸官。根据验尸官法（the Coroners Act 2006），是否把一起死亡事件的细节“释放”（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授权”）给媒体报道，最终决定权在验尸官的手上。媒体在没有验尸官的许可下，只能报道死者姓名，职业和地址，而其他资料必须依据验尸官提供的证据，否则连“自杀”这一基本事实都不能公之于众。 这种严格限制有很多原因。第一是个人隐私，这个是个相当严肃的问题 —— 无论你怎么说，要放弃自己的生命，那是需要非常大的勇气的。无论自杀者的想法是什么，但他选择了放弃自己的生命，虽然可惜，但自杀终归还是个人的选择，而就算是逝者，也应享有隐私权。因此，要把这种个人选择和公众利益联系起来，成为可以报道的新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第二个原因逻辑我不太明白，维护这条限制的人说，限制报道自杀案件可以降低自杀率。我想这一点已经不攻自破了，新西兰的自杀率在OECD国家中排名前三，而且就我的观察来看，这种限制导致了一半民众对自杀问题的严重性缺乏基本认识。因为新闻里没有，万分之一的比例虽然在自杀问题上很高，但在现实生活中，身边有这样一个人的机率还是很低的，这直接导致了这个社会几乎很少有人谈论自杀，大家都瞒着不说，导致真正想轻生的人无法公开寻求帮助。 不过无论是什么限制，有一条是一直受保护的 —— public interest，公众的知情权和利益。在半个世纪前，单独的自杀也许是死者个人的选择，但现在，当自杀已经变成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之后，这就不仅仅是个人选择了，至少我认为公开自杀问题有利于公众利益。 在中国，这个情况更加复杂了。不仅有“正常”的自杀，还有“躲猫猫”式的“自杀”，自杀案件的报道又和社会正义联系在了一起，如果让官员隐瞒细节，那么意味着我们也许放过了一个本应该坐在监狱里，却坐在主席台上的人 —— 但中间又有一个问题，如果中间牵涉到了犯罪问题，那当然，全面的公开报道有助于推进社会正义，但万一不是呢？万一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呢？或者只是某个机构或者组织很爱面子，但实际上他们并没做错什么。 问题的关键在于界限，什么是公众该知道的，什么是个人隐私，而又让来谁决定这些问题？交给验尸官来决定肯定不是一个好主意，验尸官的专业知识可以决定死者的死因是否是“自己造成的”，但绝对没有判断死者是否会引起公众兴趣这种专业知识。 让我们来看另一种情况 —— 验尸官是验尸的，包括自杀者。但自杀者不是人人都能成功的，还有一种人叫“自杀未遂者”。因为其不用经过验尸官的……（手下？），因此媒体对自杀未遂事件的报道没有限制。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普通自杀未遂者很难称得上是公众利益而必须要作为新闻播出，但今年初Tony Veitch，TV ONE体育主持人的自杀未遂报道给了我们一个窗口。Veitch曾被多次报道试图自杀，包括吃安眠药和憋在车里灌汽车废气。一些人认为，这种大面积，头条报道产生了两个问题： Veitch当时因为攻击前女朋友而被起诉，其自杀行为的公开造成了一些人的同情。 Veitch 作为一名知名人物，他的行为可能会起到“带头作用”。 我不同意第二条，但第一条是确实存在的。媒体在报道自杀问题上是否可以信任，我持相当的怀疑态度。Veitch作为一名知名人物，在案件高潮期，他的一举一动几乎都是头条新闻，而大面积报道他的自杀，媒体的动机也许就是抢新闻而已。 我认为报道自杀不会引起模仿者，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则会，所以把决定报道的权利全交给媒体是有危险的。这一点很难证实，因为通常没几个自杀者会在遗书里写下“我是看了某某媒体报道”才自杀的。在这方面的研究需要加强，不仅是证明报道会导致模仿者，而是要找出什么样的报道会导致模仿者的出现。 但无论如何，对现在这种报道限制的开禁是有利于公众利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公众有知情权。虽然不负责任的报道很可能会导致模仿者，但反过来，负责任的报道则应能起到相反的好作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两天我看了一些关于北大新闻系学生自杀的消息和评论，我正好知道一位来自那个新闻系的<a href="http://www.fangkc.cn/">blogger</a>，所以关注了一下。至于新闻本身，我不想发表什么意见，我不是很熟悉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不过媒体和自杀倒是我一直想闲聊的一个问题。</p>
<p><a href="http://www.socialreport.msd.govt.nz/documents/sr08-health.pdf">新西兰的自杀率</a>【PDF】非常之高（万分之一点三左右），和中国处于差不多同一个水平，但新西兰对于媒体报道自杀问题限制又是最严格的，在一般的新闻中，你几乎看不到对于自杀的报道，除非自杀的人是明星，或者自杀的行为和重大犯罪有关。不过实际操作中，前者很多，但后者非常罕见。</p>
<p>可能很多人都猜不到决定媒体是否有权报道自杀的官员是谁，我也是学习之后才知道的 —— 是验尸官。根据验尸官法（<a href="http://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6/0038/latest/DLM377057.html">the Coroners Act 2006</a>），是否把一起死亡事件的细节“释放”（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授权”）给媒体报道，最终决定权在验尸官的手上。媒体在没有验尸官的许可下，只能报道死者姓名，职业和地址，而其他资料必须依据验尸官提供的证据，否则连“自杀”这一基本事实都不能公之于众。</p>
<p>这种严格限制有很多原因。第一是个人隐私，这个是个相当严肃的问题 —— 无论你怎么说，要放弃自己的生命，那是需要非常大的勇气的。无论自杀者的想法是什么，但他选择了放弃自己的生命，虽然可惜，但自杀终归还是个人的选择，而就算是逝者，也应享有隐私权。因此，要把这种个人选择和公众利益联系起来，成为可以报道的新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p>
<p>第二个原因逻辑我不太明白，维护这条限制的人说，限制报道自杀案件可以降低自杀率。我想这一点已经不攻自破了，新西兰的自杀率在OECD国家中排名前三，而且就我的观察来看，这种限制导致了一半民众对自杀问题的严重性缺乏基本认识。因为新闻里没有，万分之一的比例虽然在自杀问题上很高，但在现实生活中，身边有这样一个人的机率还是很低的，这直接导致了这个社会几乎很少有人谈论自杀，大家都瞒着不说，导致真正想轻生的人无法公开寻求帮助。</p>
<p>不过无论是什么限制，有一条是一直受保护的 —— public interest，公众的知情权和利益。在半个世纪前，单独的自杀也许是死者个人的选择，但现在，当自杀已经变成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之后，这就不仅仅是个人选择了，至少我认为公开自杀问题有利于公众利益。</p>
<p>在中国，这个情况更加复杂了。不仅有“正常”的自杀，还有“躲猫猫”式的“自杀”，自杀案件的报道又和社会正义联系在了一起，如果让官员隐瞒细节，那么意味着我们也许放过了一个本应该坐在监狱里，却坐在主席台上的人 —— 但中间又有一个问题，如果中间牵涉到了犯罪问题，那当然，全面的公开报道有助于推进社会正义，但万一不是呢？万一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呢？或者只是某个机构或者组织很爱面子，但实际上他们并没做错什么。</p>
<p>问题的关键在于界限，什么是公众该知道的，什么是个人隐私，而又让来谁决定这些问题？交给验尸官来决定肯定不是一个好主意，验尸官的专业知识可以决定死者的死因是否是“自己造成的”，但绝对没有判断死者是否会引起公众兴趣这种专业知识。</p>
<p>让我们来看另一种情况 —— 验尸官是验尸的，包括自杀者。但自杀者不是人人都能成功的，还有一种人叫“自杀未遂者”。因为其不用经过验尸官的……（手下？），因此媒体对自杀未遂事件的报道没有限制。</p>
<p>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普通自杀未遂者很难称得上是公众利益而必须要作为新闻播出，但今年初Tony Veitch，TV ONE体育主持人的自杀未遂报道给了我们一个窗口。<a href="http://www.nzherald.co.nz/nz/news/article.cfm?c_id=1&amp;objectid=10567301">Veitch曾被多次报道试图自杀</a>，包括吃安眠药和憋在车里灌汽车废气。一些人认为，这种大面积，头条报道产生了两个问题：</p>
<ol>
<li>Veitch当时因为攻击前女朋友而被起诉，其自杀行为的公开造成了一些人的同情。</li>
<li>Veitch 作为一名知名人物，他的行为可能会起到“带头作用”。</li>
</ol>
<p>我不同意第二条，但第一条是确实存在的。媒体在报道自杀问题上是否可以信任，我持相当的怀疑态度。Veitch作为一名知名人物，在案件高潮期，他的一举一动几乎都是头条新闻，而大面积报道他的自杀，媒体的动机也许就是抢新闻而已。</p>
<p>我认为报道自杀<strong>不会</strong>引起模仿者，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则<strong>会</strong>，所以把决定报道的权利全交给媒体是有危险的。这一点很难证实，因为通常没几个自杀者会在遗书里写下“我是看了某某媒体报道”才自杀的。在这方面的研究需要加强，不仅是证明报道会导致模仿者，而是要找出什么样的报道会导致模仿者的出现。</p>
<p>但无论如何，对现在这种报道限制的开禁是有利于公众利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公众有知情权。虽然不负责任的报道很可能会导致模仿者，但反过来，负责任的报道则应能起到相反的好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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