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案》

Bill of Rights,或者叫权利法案,这个名字听起来很宏伟的法案在很多国家都有,新西兰也有一份,是当时工党那个老学究总理,Geoffrey Palmer在1990年推出的。这个法案如今被普遍认为是新西兰不成文宪法中的一个部分

但这个权利法案有相当大的不同。因为英式西敏寺系统,没有成文的宪法,议会权力又至高无上(Parliament Sovereignty),因此理论上来说议会所通过的法案是管不了议会的,而这部权利法案理论上和其他任何一部法律没有区别,处于同级水平。

这就造成了一个很荒唐的现象,权利法案中要求总检察长审查议会通过的每一部法案,确定其是否有违反权利法案的行为(也就是“违宪”行为),但却没有权力阻止法案的通过,因为议会最大。这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大家都知道有部叫权利法案的东西,但大家都不鸟它。根据总检察长的报告,新西兰议会每年至少通过一部和权利法案有潜在冲突的法律

所以这种议会最大的君主立宪制迟早的要改革的。权利法案唯一能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当其他法案的解读产生疑议时,最靠近权利法案精神的解释将会被采纳。

说起这个的原因是最近政府试图跳过议会委员会的一个法案,Criminal Investigations (Bodily Samples) Amendment Bill要求警方采取一些因“相关犯罪”而被逮捕的嫌疑人的DNA。现在看来,那些“相关犯罪”会包括强奸,杀人,盗窃(是的)等犯罪,但到以后会逐步扩大到所有可以导致嫌疑人进监狱的罪行,包括虐待动物和家庭暴力(你没看错)。

这一点是明确和权利法案中”no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向抵触的,这种DNA的收集是建立在“未来你可能还会犯罪”的怀疑之上的,根本不需要有任何事实依据。你也许会说,如果你遵纪守法,不犯罪,那担心什么——先去参考那个牧师墓碑上的那几句话。权利也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邪恶。是的,收集DNA会让警方办案更容易,但我相信Benjamin Franklin那句话:“Any society that would give up a little liberty to gain a little security will deserve neither and lose both.”(任何试图牺牲一点自由来换取安全的社会,最终都会两头空)。

Copyright Act section 92A – 更新

更新版

本月底这部分法律就要生效了,我也可以注意到,越来越多来自新西兰的IP是通过“版权 下载”这样的关键词来到这里的。我可以确定,有些人已经开始着急了:)

原法案很大一个问题在于语义不清,要求ISP掐断侵犯版权者的网络,对具体操作方式却没有规定。今天我看到一份来自Telecommunicatons Carriers’ Forum(电信服务商论坛?)所草稿的一份code of practice。该论坛包括新西兰主要电信服务商,Telecom New Zealand, Vodafone, TelstraClear, Woosh … 那份code of practice如果正式通过,至少会对这些加入论坛的运营商有效。

这份草稿可以在这里下载[PDF],如果你懒得看英文,下面是我整理的摘要:

  • 四振出局,三次之后你会收到最后警告。
  • 不管一个月内你被版权持有者投诉无数次,一个月只算你一次记录(有例外,如果你的下载行为过于生猛,ISP可以自行决定先掐你网络)。
  • 你收到的任何一份侵权通知会在18个月之后过期,也就是说不算在那三次内了。
  • 当你收到你被“记录”一次的通知之后,你向ISP提出抗告,ISP就会无条件的取消你的黑记录,也不会把你的详细资料转给版权持有者(如果你前面有三次记录了,你不再有这个权利)。
  • 四振出局

总的来说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个规则让我想起了另一部网络版权法——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ISP尽量处于中立地位,维护网络中立性,而把判断用户是否侵权的这个责任交给了两方。这是很合理的,版权持有者不是法庭,判断一个用户有没有侵权,最终还是必须要去法院的。

就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情况,如果你向ISP提出抗告,你的记录会被消除(也就是DMCA中的counter notice)。版权持有者唯一能修理你的方法就是把你送上法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ISP必须提供你的资料。当然,就如我以前所说,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要在法庭上证明单个用户侵犯版权,通常是一件投资大于回报的事情,除非你下了太多东西能够让恐怖份子认为收益会更大,否则我不认为他们会找上你。

因此我想版权恐怖份子对这一点应该是非常不满意。

公众在3月之前有权提交修改意见书,如果你是那种十分仇视民主制度,崇尚我D的年轻人,我觉得你还是不要去提意见了:)只有触及到自身利益的东西而自身又是弱势群体,要多民主就有多民主。

92A在本月底生效,我会持续更新最新消息。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我给诸位华人子弟的建议是:来自中国的内容看上去是可以放心下的,英文的,特别是Pirate Bay, Mininova里面的种子就要当心了,特别是那些最新的内容,里面应该有版权恐怖份子在做种的。还是要等法律生效之后观望两个月才能看到具体实行情况。

至于这种法律有没有效,怎么说呢,有是有,但那是对普通用户来说的,稍微有点技术的用户都知道可以怎么避免,我现在依然可以看到可以绕开版权恐怖份子检测的方法,当然,公开blog不谈盗版,我就不说了。

三鹿案宣判

先没注意到这消息,倒是TVNZ 7的8点新闻突然关心这事了,随时插播最新判决……

最新的判决情况可以在这里看到

简单看了一眼,和我预料的差不多,田文华的确罪不至死,因为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整个奶粉被污染的情况她在8月之前可能的确不知情,而在知情之后又迅速做出了“貌似安全”的决定,就是把三聚氰胺含量高的奶粉换回,试图把其含量控制在欧盟的安全范围内

当时她也向政府打了报告,但是没得到任何回应——这也许也是她没被判死刑的一个原因,她可能是政府和质监部门幕后操作的知情者之一,如果她死了,搞不好某些消息就从海外冒出来了……

被判死刑的,现在看来有三个,奶贩子,和奶源基地的负责人。为什么会被判死刑,我猜测,主要是因为他们几个是知道牛奶里究竟被加了什么东西的,他们也许更是直接往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人物。

其实这案件很简单,搞清楚是谁加的三聚氰胺,又是谁主使的,谁该判死刑就一目了然了。

关于 … 2008版权法修正案92A条款

新西兰本地有一条争议性相当大的法律就要在下个月生效了。去年初的Copyright Act(版权法)增加了section 92A,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

92A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have policy for terminating accounts of repeat infringers

“(1) An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adopt and reasonably implement a policy that provides for termination, 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of the account with that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of a repeat infringer.

“(2) In subsection (1), repeat infringer means a person who repeatedly infringes the copyright in a work by using 1 or more of the Internet services of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o do restricted ac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其实92a – c和后面那几条都有些关系,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在这里看PDF全文

我有点懒,就不翻译了。我以前就简单说过版权法的这个修正案,简单来说这和欧美国家在讨论的三振出局政策有些类似,但92A并没有明确规定三振出局,只是要求ISP要有一些方法和规定,掐断屡次进行盗版活动的用户的网络链接。如果你是爱下载BT的留学生之类的人物,我认为你暂时还没有理由感到恐惧。Section 92的一个问题就在于,其用词十分的模糊,并没有对具体操作手段做出规定。我想还需要让这几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看出真正影响。

不过你愿意实行你的民主权利,抗议,给地区议员写信,还是干嘛,这里有很详细的指导

我虽然是个“年轻人”,但我自认为我还是非常尊重版权的。从这个blog里你就应该能看出来这一点。我几乎不全文转载他人的文章,转载的也是属于在网上流传已久,原作者不可考的内容;其他需要转载的内容,我通常使用摘要+链接的方法,以使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版权是鼓励人们创新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机制,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最好的方式,但至少现在看起来,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至于在版权上的冲突,我个人的感觉是,很多人像我一样尊重版权,但版权的存在要求各方都要尊重相应的法律,并且互相尊重对方——那些版权拥有者天天吵着我们尊重他们,但他们从来就没有尊重过我的感受和权利。

熟悉我blog的人应该知道,我常常称MPAA或者RIAA这些组织为“版权恐怖份子”。他们对很多作品有版权是没错,我也尊重他们的权利。但这些版权组织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毫无意义的去骚扰,恐吓一般民众,侵入他们的生活。随便举几个案例:【1】【2】【3】

版权恐怖份子最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妖魔化p2p。p2p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因为绝大部分盗版都是在p2p network上进行的,因此他们从不介意大肆攻击这种合理的网络分享方式。ISPs也跟着版权恐怖份子吆喝,因为切断P2P网络对他们也是有好处的。但当版权恐怖份子跟进一步,要求ISP检测盗版时,两方就不高兴了,因为那要花很多钱

版权恐怖份子自称尊重法律,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从不会告诉你,就算你下载的是版权内容,在很多情况下,那也是并不违法的。在很多国家(我并没研究新西兰是否也如此),如果你已经拥有正版CD,在网上下载一份副本是合法的。如果你在网上下载一部电视剧,只要你通过当地的电视台也能看到这部电视剧,那也是没什么法律问题的——下载和通过电视录下来有什么区别?在很多情况下,盗版违法之处在于传播这种行为,而不是复制或者下载。

回到新版权法的问题。92A最大的疑虑就在于:如何监查谁在下载,查出谁在下载了版权内容,又如何判断他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不认为新西兰的任何一家ISP会花大本钱去主动检测自己用户的P2P流量——没那个闲钱,也没那个必要。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通常也不会赞助ISP去搞这些东西。因此最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P2P Network辨认来自新西兰的IP了,简单又廉价。但前面已经说了,只是发现你在p2p中下载版权内容,并不意味着你就是铁板钉钉的坏人——也许只是你电脑里的木马在上传/下载资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通过确实证据证明你的下载是违法行为之前,不应该有人有权通过任何方式惩罚你。

但你认为版权恐怖份子会花大钱确定你有罪,然后再断你网吗?

这就是92A的问题。这条法律的未来取决于版权恐怖份子手中,如果他们用该条款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人会有意见。但很遗憾,根据他们过去的行为,我没有理由不相信,很多版权恐怖份子会利用这一条骚扰一般民众。

国家党一周的新政

讨论完感情问题,我还没忘本地的读者。议会上个星期就重新开会了,在这一个星期之间,国家党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来满足他们的承诺,简单介绍一下。

保释法(Bail Act) —— 国家党的修改试图让犯人更难获得保释的机会。不过其实改掉的就是几个字,把考虑是否保释的条件中的“real and significant risk” 简化成了“risk”,也就是说,只要对保释的嫌疑犯有任何疑问,就可以拒绝保释,而不是先证明那些可能的危险是“确实存在、相当严重的”。

理论上来说这是不错,让那些有可能造成问题的人保释更困难,我赞成这样的法案,不过还要看法律通过后的实际操作,和资源是否充足。

教育法(Education Act) ——主要是加入国家党在选前的承诺,也就是制定全国的英语和数学标准,学校都必须依这样的标准行事。标准本身并不是坏事,但我不认为这能解决那些较差学生的问题。至少我感觉,新西兰教育系统的问题在于学生和社会,而不是在于老师不懂应该教什么,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Standards。

一是整个社会都有一种anti-knowledge的倾向,近年来要好些,但还是有,这主要体现在大学学历和非大学学历工资之间的差异。要说起这个话题会扯很远,因为知识在社会中的受尊重程度是和经济形态相关的,如果市场中只需要大量办公室接电话的职员,或者是水果工,那当然不需要太高的能力,能数数会认字不就够了。

而且那些成绩不好和“问题学生”,他们背景总是相似的,家庭中通常没有重视教育的文化,而(特别是问题少年)的家庭通常也和低收入,福利户联系在一起。这是社会问题,不是教育问题,因此我不认为该法案的另一修改,也就是加大对家长不注册自己孩子上课和让他们翘课的金钱惩罚(最高金额甚至是$3,000),会取得什么作用——罚就罚吧,反正最后买单的也是Work and Income,也就是纳税人的钱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真正有问题的家长并不会受到太多“伤害”。

税务法 (Taxation Act) —— 也就是大家都的关心减税承诺,这个东西我想任何人都比我这个经济白痴熟悉,再说国家党也已宣传很久了,所以我就不评论了,自己看法案吧。至于减税好不好,见仁见智。

工作关系法 (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 这是导致很多争吵的一个修改。国家党加上了员工的90天试用期限,支持者说这会鼓励小企业雇佣新的员工,而不用担心碰到“坏员工”而无法开除;反对者说这会严重损害工作者权益,因为雇主可以在90天随时开掉员工,而不用给出任何理由。

法案和报道中的介绍以及人们的理解是有差别的。首先90天的试用期不是必须的,那只是一个最长期限,一切依雇佣合同而定;二试用期也不是必须的。在这两点上面,我比较赞同,把选择的权利留给雇主和员工,而不是强制性规定。

不过还是有漏洞的。新修改只说了雇主可以在试用期里内可以开掉员工,而并没有要求雇主给出任何解释。当然,国家党的宣传是说这是让雇主开掉那些不工作或者工作不努力的员工,但中间是有问题的,因为员工是否努力工作是一个相当难测量的标准,雇主完全有能力用这个理由,或者只是说“他太懒了”而开掉任何试用期间的员工,而且法案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被开除,员工不能以”unjustified dismissal”起诉雇主。对那些“不善良”的雇主,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

当然,对一些华人雇主来说,有没有这条法律都无所谓,不过当然有了更好。

另外一个没有怎么报导的小修改是,原本雇主因为雇员参加了“KiwiSaver”而在工资等方面给予不同待遇的话,是算在工作歧视里面的,国家党把这一条给移除了——有点像是慢性消灭这个养老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