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反恐法关不住奥克兰袭击者

奥克兰超市伤人事件发生后,新西兰媒体纷纷重新提起Terrorism Suppression Act 2002 (TSA)和其中的一个“漏洞” —— 计划(Planning)恐怖袭击这一行为没有在该法律下入罪。袭击者本人因为在网上发布极端暴力内容而在2016年引起警方注意,但由于这一漏洞,警方只能以持有受管制材料,信用卡欺诈等罪名指控该人。

不过实际上,TSA对”实施”(carried out)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实际上包含了计划和准备行动(ss 25)。所以很明显,问题比大众媒体简化过的版本要稍微复杂一些。

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定义虽然被法律的定义章节所引用(ss 4),但并不适用于所有条款。ss 25 本身是”被认定的恐怖主义组织“章节下的条款。这意味着立法原意很可能是只适用于政府认定的恐怖组织。如果将这一定义扩大至整个法律,就会造成不少问题 —— 有多个其他条款将计划和实施这两个行为分开讨论,扩充定义就会造成冲突。

第二个问题出在于法律对恐怖主义行为(terrorist act) 的定义 (ss 5)。条款稍微有一些复杂,但简单来说,要满足定义,行为(act),动机(intention) 和后果(outcome)一样也不能少。动机必须是以为了“为了某种意识形态、政治或宗教目的 …… 从而在公众间制造恐怖“, 从而制造”人员伤亡(及风险),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

这两个问题加起来的后果就是如果”act“不包括准备行为,那么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就无法达成。在关于此人的案件中,虽然大家都认可此人持有不少刀具、电子设备里也发现了恐怖主义相关内容,但买刀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用刀伤人,至少把刀扔向人群这个行为才是。

如果把买刀这一行为本身看作达成条件的要素,在袭击真正发生前,法庭也无从得知他要策划的行动是否是为了满足某种宗教目的。在判决书中,法庭意见里有着现在看起来相当遗憾的一段:

人们如何知道 “持刀攻击 “会涉及什么?例如,它是否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繁忙的购物中心进行的攻击,并高喊伊斯兰国口号?或者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袭击,没有目击者,而被告什么也没说。

法庭不能预见未来,也如意见书所说,虽然恐怖主义是邪恶的,但法庭不能凭空制造一个罪名出来。

关于袭击者的这个案子,以及2019年基督城恐怖袭击案是导致修法的的直接原因。正在议会专门委员会审查的Counter-Terrorism Legislation Bill 将 原来ss25 的定义移动到了法律开始部分,解决了定义模糊的问题。

但可能一个更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这是否真的是一个“漏洞”,或者是原本的立法原意。

议会辩论记录中似乎并没有讨论计划袭击入罪的问题,但关于ss 25,时任外交部长(也是奥克兰现任市长)和议员辩论时曾经提到这一章节。如果总理知道某个恐怖组织正在策划袭击,那么在袭击前,而不是之后去冻结他们的财产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行为。而ss 25 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而法律本身是在911袭击后所匆忙制定的。和当时其他国家的反恐法律类似,立法时也受到了不少关于政府扩权和监控的质疑。2007年警方使用TSA 突袭毛利人口占多数的地区时,受到了广泛批评并最终道歉。时任总理Helen Clark 在当时就承认,法律更适用于海外恐怖主义,而非内部恐怖主义威胁。议会立法时的本意就是要设置极高的控诉门槛。

而 Counter-Terrorism Legislation Bill 本身也不仅仅是将计划恐怖袭击入罪这一简单。无搜索令的搜查权力将扩大至策划和准备行为。 根据现在的草案,恐怖主义的定义,也会从“在平民中制造恐怖(terror)”变更为在特定人群中制造恐惧(fear)。

在征求公众意见时,法学界纷纷对草案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担忧。现在再回去阅读议会的一读辩论记录也会有相当不一样的体会。虽然两大党都赞成法案,议会里的其他三个党(绿党、行动党以及毛利党)都有不同程度的保留意见或者时直接反对。由于2007年的历史,毛利党对政府扩权的目的持有相当程度的怀疑,而绿党认为扩权并不能解决新西兰情报及安全机构他们本身存在的偏见问题。

法律自我无意就“社会为了安全要牺牲多少自由”做任何判断,但我寄希望于政客的前后的行为和价值能够一致。这不仅仅是一个反恐法案的问题。像是过去一年多疫情中,有多少人在他人面临健康风险的情况下抵触管制措施、拒绝戴口罩。社会所面临的风险终会过去,但带来的新法律和思想转变确是会长期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