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和自杀问题

这两天我看了一些关于北大新闻系学生自杀的消息和评论,我正好知道一位来自那个新闻系的blogger,所以关注了一下。至于新闻本身,我不想发表什么意见,我不是很熟悉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不过媒体和自杀倒是我一直想闲聊的一个问题。

新西兰的自杀率【PDF】非常之高(万分之一点三左右),和中国处于差不多同一个水平,但新西兰对于媒体报道自杀问题限制又是最严格的,在一般的新闻中,你几乎看不到对于自杀的报道,除非自杀的人是明星,或者自杀的行为和重大犯罪有关。不过实际操作中,前者很多,但后者非常罕见。

可能很多人都猜不到决定媒体是否有权报道自杀的官员是谁,我也是学习之后才知道的 —— 是验尸官。根据验尸官法(the Coroners Act 2006),是否把一起死亡事件的细节“释放”(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授权”)给媒体报道,最终决定权在验尸官的手上。媒体在没有验尸官的许可下,只能报道死者姓名,职业和地址,而其他资料必须依据验尸官提供的证据,否则连“自杀”这一基本事实都不能公之于众。

这种严格限制有很多原因。第一是个人隐私,这个是个相当严肃的问题 —— 无论你怎么说,要放弃自己的生命,那是需要非常大的勇气的。无论自杀者的想法是什么,但他选择了放弃自己的生命,虽然可惜,但自杀终归还是个人的选择,而就算是逝者,也应享有隐私权。因此,要把这种个人选择和公众利益联系起来,成为可以报道的新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第二个原因逻辑我不太明白,维护这条限制的人说,限制报道自杀案件可以降低自杀率。我想这一点已经不攻自破了,新西兰的自杀率在OECD国家中排名前三,而且就我的观察来看,这种限制导致了一半民众对自杀问题的严重性缺乏基本认识。因为新闻里没有,万分之一的比例虽然在自杀问题上很高,但在现实生活中,身边有这样一个人的机率还是很低的,这直接导致了这个社会几乎很少有人谈论自杀,大家都瞒着不说,导致真正想轻生的人无法公开寻求帮助。

不过无论是什么限制,有一条是一直受保护的 —— public interest,公众的知情权和利益。在半个世纪前,单独的自杀也许是死者个人的选择,但现在,当自杀已经变成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之后,这就不仅仅是个人选择了,至少我认为公开自杀问题有利于公众利益。

在中国,这个情况更加复杂了。不仅有“正常”的自杀,还有“躲猫猫”式的“自杀”,自杀案件的报道又和社会正义联系在了一起,如果让官员隐瞒细节,那么意味着我们也许放过了一个本应该坐在监狱里,却坐在主席台上的人 —— 但中间又有一个问题,如果中间牵涉到了犯罪问题,那当然,全面的公开报道有助于推进社会正义,但万一不是呢?万一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呢?或者只是某个机构或者组织很爱面子,但实际上他们并没做错什么。

问题的关键在于界限,什么是公众该知道的,什么是个人隐私,而又让来谁决定这些问题?交给验尸官来决定肯定不是一个好主意,验尸官的专业知识可以决定死者的死因是否是“自己造成的”,但绝对没有判断死者是否会引起公众兴趣这种专业知识。

让我们来看另一种情况 —— 验尸官是验尸的,包括自杀者。但自杀者不是人人都能成功的,还有一种人叫“自杀未遂者”。因为其不用经过验尸官的……(手下?),因此媒体对自杀未遂事件的报道没有限制。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普通自杀未遂者很难称得上是公众利益而必须要作为新闻播出,但今年初Tony Veitch,TV ONE体育主持人的自杀未遂报道给了我们一个窗口。Veitch曾被多次报道试图自杀,包括吃安眠药和憋在车里灌汽车废气。一些人认为,这种大面积,头条报道产生了两个问题:

  1. Veitch当时因为攻击前女朋友而被起诉,其自杀行为的公开造成了一些人的同情。
  2. Veitch 作为一名知名人物,他的行为可能会起到“带头作用”。

我不同意第二条,但第一条是确实存在的。媒体在报道自杀问题上是否可以信任,我持相当的怀疑态度。Veitch作为一名知名人物,在案件高潮期,他的一举一动几乎都是头条新闻,而大面积报道他的自杀,媒体的动机也许就是抢新闻而已。

我认为报道自杀不会引起模仿者,但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则,所以把决定报道的权利全交给媒体是有危险的。这一点很难证实,因为通常没几个自杀者会在遗书里写下“我是看了某某媒体报道”才自杀的。在这方面的研究需要加强,不仅是证明报道会导致模仿者,而是要找出什么样的报道会导致模仿者的出现。

但无论如何,对现在这种报道限制的开禁是有利于公众利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公众有知情权。虽然不负责任的报道很可能会导致模仿者,但反过来,负责任的报道则应能起到相反的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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