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blog was published on 24 August 2007 and may be out of date.
根据星期日先驱报的报道,一名15岁的女孩因为不愿意上法庭指证其父亲的虐待行为而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的理由送进监狱长达45分钟。
“我当时很害怕”,女孩告诉星期日先驱报说,“我可以听见监狱里的其他人互相说话,说那些话……”
报道说该名女孩在45分钟内不断的被其他犯人用语言侮辱,“那些话”中包括“也许我们应该一起上床”。
根 据报道说,在今年8月1日刚刚生效的新“证据法“(Evidence Act)中,任何人,在法庭的要求下,无论被指证的人和证人有什么关系,证人有义务提供所有法庭要求的证据。当然,这部法律没有解释年龄问题,那根据我的 解读,技术上来说,如果正在婴儿车里晒太阳的婴儿看见了什么犯罪,法院叫他提供证据,而如果他说不出话……
当然这也许只是一个笑话,但很 明显,这部法律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利益。要一名未成年人上法庭作证就已经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要一名未成年人指证自己的亲人,就算自己的父亲犯了再大 的错,未成年人有权自己选择是否”大义灭亲“,除非监护权已经转到了法庭之下,否则法庭逼迫这位小女孩作证的行为,合法,但极度不合理,不合情。
法官的理由很简单,他是根据法律办事,也是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但至少我的感觉是,洋人们实在是太死板,只会根据书本办事而不考虑后果。我见过很多这种例子,像小女孩所遭受到的侮辱,说同情,大家都同情,但都是事后。在事前,没有人有兴趣想那么远。
就算这位女孩真的触犯了法庭天条,在监狱里也应该受到特殊待遇。而我们看到的是,45分钟不断的言语侮辱,却没有法庭方面的任何人员进行干涉。直到小女孩的律师赶到之后,才让她从监狱里出来。
另外,我对法律这方面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但这种事情似乎应该在专门的家庭法院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