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恐怖份子 – Section 92A 回来了

本周议会通过了替代饱受批评版权法Section 92A(本blog以前对此有深入讨论,请自行搜索)的替代法案,Copyright (Infringing File Sharing) Amendment Bill最终修改)。 在法案通过之后,新西兰的互联网社区再次发起了Blackout活动,把自己的Twitter, facebook换成全黑图片。

花了点时间研究了下新法律 —— 我想在这里的天朝学子应该认真关注这个问题。比起以前的Section 92a,新修改有很多进步,但从本质上来说,两部修法的核心都是一样的 —— 假定有罪和中断用户使用网络的权利。

Google 在针对 Section 92A 提交的建议书【PDF】中就提到,她收到的数字千禧年法版权通知中,有三分之一并不真实,有高达一半的通知是一家公司针对竞争对手采取的措施。当然肯定有确实被侵犯版权的事情发生,但这种法律上的指责理应通过司法过程来确定,而不是坐着办公室里就可以大面积散布的侵犯版权通知 —— Section 92A 就是把版权通知作为侵犯版权的确凿证据。

不过新通过的Section 122MA基本上没有任何变化:
122MA Infringement notice as evidenc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1)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Tribunal, in relation to an infringement notice, it is presumed:

(a) that each incidence of file sharing identified in the notice constituted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wner’s copyright in the work identified; and
(b) that the information recorded in the infringement notice is correct; and
(c) that the infringement notice wa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ct.

(2) An account holder may submit evidence that, or give reasons why, any 1 or more of the presumptions in subsection (1) do not apply with respect to any particular infringement identified in an infringement notice.
(3) If an account holder submits evidence or gives reasons as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2), the rights owner must satisfy the Tribunal that, in relation to the relevant infringement or notice, the particular presumption or presumptions are correct.

粗体部分是我加的。

这一点都不像是认真的修法,而更像是给原版的涂脂抹粉。虽然不再说版权持有者发出的通知就是对方侵犯版权的确凿证据,而只是“假设有罪(presumed)”,但这修饰并没有任何意义,用户还是会因“假设有罪”的行为受到惩罚。虽然可以在仲裁庭上挑战这种假设,但需要用户证明自己无罪,而不是让版权持有者来证明用户有罪。

更本质的问题是终止用户的互联网帐号依然是惩罚措施之一。在现代社会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使得不少国家开始承认互联网为基本人权之一。这不仅保障人们在社会中的通讯权,公民自由—— 集会,言论等自由在今天的表现也越来越依赖互联网,看看中东就知。何况越来越多的政府服务已经电子化了,失去网络连接会严重的影响一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能力。

不过关于这一点,新法退让了两处,一是只有地方法院,而不是仲裁庭才有权决定终止一个人的互联网帐号。另外最主要的一点是,关于终止用户帐号的相关部分(Section 122O),不会马上生效。而是要对互联网用户“听其言观其行”,如果仲裁庭和罚款无助于制止网络侵犯版权行为的发生,政府才会决定生效这一部分。 我觉得很有意思的是,今天的国家党政府在选举时是以“反保姆国家”为口号的,而上台之后,却不断的在制造一个更大的保姆国家 —— 前段时间的另一个修法是,以前病假三天以上才需要给雇主证明,现在一天就需要证明。让人仿佛感觉回到了上小学给老师带条子的时代。

天朝的法律学生走出校门之后会遇到“法律不是挡箭牌”的问题,我突然发现在这里其实也一样,什么无罪推论,正当法律程序之类的概念还是可以被 随意扔出窗外的。但我着实不认为新法的实用性比Section 92a有任何提高。这有点像RIAA为首的版权恐怖份子在美国大面积控告个人侵犯版权者的预演,也就是把这个过程法律明文化了 —— 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知道的。不过新法比较好的一点是规定了赔偿上限不得超过$15,000。对于海外,特别是美帝的版权恐怖份子来讲,这点钱不痛不痒,但对于本地的艺术产业来说,这还是值点钱的。

新的修法只是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至于如何实行,还得等待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所制定的细节和施行措施。这应该会在半年内出现。到时候应会对该法律的凶猛程度有更好的认识。

P.S. 新西兰有个海盗党 (其实2009年就有了),比较悲剧的是,新西兰法律要求一个政党需要有500名“Financial Member”,也就是付费入党的党员才能注册政党,而近两年过去了,只有50人加入。我常常笑话说这是罕有的自己被自己的理想给害死的案例。如果你来自本地的话,该党的入党费最近从$10降低到了$2,给我证明我是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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