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案》

Bill of Rights,或者叫权利法案,这个名字听起来很宏伟的法案在很多国家都有,新西兰也有一份,是当时工党那个老学究总理,Geoffrey Palmer在1990年推出的。这个法案如今被普遍认为是新西兰不成文宪法中的一个部分

但这个权利法案有相当大的不同。因为英式西敏寺系统,没有成文的宪法,议会权力又至高无上(Parliament Sovereignty),因此理论上来说议会所通过的法案是管不了议会的,而这部权利法案理论上和其他任何一部法律没有区别,处于同级水平。

这就造成了一个很荒唐的现象,权利法案中要求总检察长审查议会通过的每一部法案,确定其是否有违反权利法案的行为(也就是“违宪”行为),但却没有权力阻止法案的通过,因为议会最大。这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大家都知道有部叫权利法案的东西,但大家都不鸟它。根据总检察长的报告,新西兰议会每年至少通过一部和权利法案有潜在冲突的法律

所以这种议会最大的君主立宪制迟早的要改革的。权利法案唯一能发挥作用的情况是当其他法案的解读产生疑议时,最靠近权利法案精神的解释将会被采纳。

说起这个的原因是最近政府试图跳过议会委员会的一个法案,Criminal Investigations (Bodily Samples) Amendment Bill要求警方采取一些因“相关犯罪”而被逮捕的嫌疑人的DNA。现在看来,那些“相关犯罪”会包括强奸,杀人,盗窃(是的)等犯罪,但到以后会逐步扩大到所有可以导致嫌疑人进监狱的罪行,包括虐待动物和家庭暴力(你没看错)。

这一点是明确和权利法案中”no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向抵触的,这种DNA的收集是建立在“未来你可能还会犯罪”的怀疑之上的,根本不需要有任何事实依据。你也许会说,如果你遵纪守法,不犯罪,那担心什么——先去参考那个牧师墓碑上的那几句话。权利也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邪恶。是的,收集DNA会让警方办案更容易,但我相信Benjamin Franklin那句话:“Any society that would give up a little liberty to gain a little security will deserve neither and lose both.”(任何试图牺牲一点自由来换取安全的社会,最终都会两头空)。

本博放假四天

2月6日星期五是新西兰的公众假期,又是一个长周末:)人们都说今年不好,但这里的日子反倒还不错,今年所有的假期全部和周末连在一起(虽然大部分假日本身规定的就是“X月的第X个星期五/一)。

我也正好觉得太累,特别是天天一博有点吃不消,再说又要大考了,虽然我复习效率非常低下,但还是要复习的:)因此这个周末给自己放博客假四天,休息休息,星期日或者下周一回来。因为我并不去哪里,所以文摘还是会照常更新,我也会在网上。

给非本地的读者,2月6日“怀唐伊日(Waitangi Day)”是新西兰事实上的国庆节,纪念建国文件,或者至今也有一些毛利人认为,“丧国文件”怀唐伊条约的签署,因此每年国庆节庆祝没多少,抗议倒是似乎年年都没断过。

我记得在中国的历史教材上简短介绍了这个条约,说是“白人对原住民的欺骗”。如果这世间万物都能像中国式的那种“非好即坏”二分式世界观来看待,这事情反而还会简单得多。条约本身是有问题,在英文和毛利语版本里个别用词是有区别的,而当时的大部分毛利酋长签的是毛利语版本。

这种区别与其说是“白人欺骗”,但我觉得还是解释为“文化上的误解”更合适。这种事不仅仅是在新西兰,当时在和西方打交道的人们都或多或少碰到了类似的问题。很多民族对主权和首领权(chieftainship),和当时西方人的看法是有很大区别的。毛利语里压根就没有主权这个词,条约上的“把主权转让给英国女王”,用的是一个新造词Kawanatanga,意义和统治权(Governorship)更接近,而不是主权。

另一个例子是毛利语taonga,在条约中被英国人用来描述私人财产,指毛利人的taonga将会得到保护。但taonga的意义比物质上的财产要宽泛得多,任何被人所珍惜的东西,包括文化,语言,传统,和山川大地联系起来的神明,都可以算taonga——我知道有华人对在电视上常常出现毛利语感到“不舒服”,但建国文件就如此,怪谁呢,怪你自己来之前没仔细学毛利语:)毛利文化在19、20世纪被压制了至少半个世纪,是时候还债了。

撇看翻译差异不谈,毛利人和英国王室在条约中的地位,实际上在理论上是平等的。现在的广泛共识是,该条约建立的是英国和毛利人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当然,“交易项目”包括了主权。按现在的观点来看,谁没事会把自己的主权卖了?除了翻译分歧之外,在19世纪初,新西兰是个相当乱的“地方”,酋长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攻击;而新西兰也因为没有欧洲人概念中的“法律”,外人也敢为所欲为 —— 有观点说签条约的英方代表William Hobson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保护所有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我觉得这是说得通的。再说当时很多“高尚”的西方人也的确是这种心态,就连死的时候也一样:

库克船长在夏威夷被杀
库克船长在夏威夷被杀,我想你应该看得出来库克船长是哪个。

这样的“伙伴关系”在今天依然存在,而且我觉得,迟早要成为国家前进的负担。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新西兰成为共和国的可能性,虽然最近的几次调查都有大概40%左右的人支持共和,但因为怀唐伊条约存在,共和的未来在我看来,非常渺茫。如果宣布废除英国王室,也就意味着建国文件(也是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中的一方,英国退出了——如果国家基础都不存在了,那整个国家是不是要还给毛利人?毛利人当时是和英国人签的条约,又没和中国人或者印度人签,那么我们是否也要被扫地出门?

我对任何“历史问题”的观点其实都差不多,无论是什么争议,从现实基础出发,才可能有结果。

说太远了,打住吧,有兴趣的同学请自己参考维基百科。如果你好奇毛利语Waitangi是什么意思——眼泪。

关于 … 加拿大的宪法危机和西敏制

我想除非你来自加拿大,否则对当地的宪法危机可能并不是太关心。不过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政治制度都非常相似,也就是传承自英国的西敏制(Westminster System),所以说说还是挺有意思的。

西敏寺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分界并不明显。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必须有下议院(人民议院)的支持,而下议院是人民投票选出的,也就使得政府间接向人民负责。如果失去这个多数支持,则意味着政府倒台。

举个反例,美国就在英国系统上彻底的改革了旧系统,行政机关(总统)和立法机关(上下院)都是人民直选的,因此总统和其内阁无需获得议会多数支持(当然这样的日子对总统来说会难过)。

而在加拿大发生情况是,上次选举后,组成政府的保守党没有过半,需要获得其他党派支持。但由于盟友叛变,因此几乎可以肯定,如果12月8日的不信任投票照常举行,以哈伯为总理的政府将会倒台。

如果政府就此倒台,事件有几个发展的方向。加拿大我不熟悉,但在新西兰,根据Cabinet Manual,当任总理可以选择提前举行大选,或者让议会选出新的政府(如果这个新政府有议会多数支持)。

新西兰有一次类似的事件,不过和不信任投票无关。Robert Muldoon第三届国家党政府在反核法案中,执政党国家党中几个倒台的议员使得政府肯定会失利,使得Robert Muldoon认为这些“叛乱分子”会影响他执政的能力,因此提前大选,结果大败。

但哈伯政府要求总督暂停议会至1月底,而让政府单独运作,则似乎是一空前的举动。哈伯的几个主要理由是,1,国家正在经济危机中,需要稳定;2、对方联盟中有魁北克人党团,一个试图分裂加拿大的政党。

不过无论是什么理由,我都认为暂停议会是不正确的。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议会,没了议会(和其多数支持),政府就没有民意基础,合法性也就不存在了,简单得说,这种举动和中世纪那些随意关闭召开议会的国王有什么区别?

西敏寺制度并不直接选出政府及其总理,因此中途改变政府并不是不民主的表现,因为政府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议员支持,而这半数以上的议员通常代表着半数以上的选民,这样的政府当然是民主的。

不过加拿大总督米歇尔·让还是同意了总理的要求,暂停议会。这又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总督的权力,她是否有权这样做?

我个人不喜欢总督这个位置,我觉得是一种过时的制度,是殖民时代的遗留产物。在英国各个殖民地独立之前,各地的总督名义上代表英国王室,但实际上是听命于英国政府的。而在这之后,总督通常由总理向王室“推荐”,然后由王室任命,实际上就是总理任命。

这不就等于总理任命国家最高元首?因此总督的权力界线一直非常模糊,理论上,他们拥有和国王同等的权力,但仍然有细微差别。英国王室已经有至少两百年未曾干涉立法/行政机构的运作,从未否决过法案;但在殖民地独立之前,代表英国王室的总督则常有依英国政府指令否决当地议会法案的事件。

在今天,总督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实权的橡皮图章,给每个议会通过的法案盖章,然后在总理的要求下解散议会并大选。习惯上总理是负责人,总督依总理“建议”行事。

但理论上,总督和王室一样有通过Reserve Power(保留权力?)有自我行事的权力。这只是理论上的权力,英国王室已经有近两百年没有独自做出政治决定,我想总督实际上也没有了这个权力。背后的主要原因是,总督和王室一样,不是人民选出来的,而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一个非民选的人不应该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

因此加拿大总督听从总理建议,暂停议会,在我看来,总督并没有做错什么。真正有疑问的是总理所提出的建议。

但无论如何,最有说话权的是选民。选民不会容忍那些无理和导致政治不稳定的政党,而会通过选票惩罚他们。所以这些政党在每次类似危机中,都会试图说服选民自己不是造成危机的那一方。因此西敏制一些不稳定因素虽然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但我认为很难造成长期影响,因为永远都可以选举,而选票就是政党的命。

但被惩罚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试图推翻政府的政党,例如在1975年澳大利亚宪法危机中,总督要求提前进行选举,而被惩罚的政党则是执政党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