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掌罚法案公投

虽然正式的名称不是这个,但背后的实质就是针对该法案的。该法案的背景请参考这里,简单一句话,就是移除了刑法中父母为了教育孩子的免责条款。这次公投是新西兰历史上第一次由公民发动的公投(Citizens Initiated Referendum)。我个人虽然珍惜每一次参与民主程序的机会,但这一次我的确不想投票,因此我已经把选票销毁了。

主要的问题在于公投所选择的问题:

Should a smack as part of good parental correction be a criminal offence in New Zealand?

大概翻译则为:“当掌罚作为良好教育方法的一部分时,这种行为是否该在新西兰视为违法?”

我唯一可以想到的一个词是:白痴,这个问题绝对是白痴想出来的。这种问题很明显偏向反对反掌罚法案一方,事先就假设掌罚(至少部分场合上的掌罚)是一种“好的”教育方法,既然都先认定这件事是好的,那任何人都知道,如果一件事是好的,那怎么可能是非法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可能选择NO,因为会被误读为我支持废除该法案,但我也无法选YES,就如上一段所说,唯一的做法就是不投票了。新西兰公投的投票率历来极低,不会超过50%,而这次和我一样面对两难抉择的人不少,因此我预期投票率会更低。

我个人是赞同反掌罚法案的,虽然不可否认的是,掌罚在某些场合下是必要措施,如果子女把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例如铁轨上),那么用掌罚是最有效的。但掌罚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新西兰的很多家长从没有打过自己的孩子,但他们的教育依然是成功的。我理解我的想法可能和大部分华人相左,我也知道“打是亲骂是爱”这句话,但考虑一下下面两个问题:

  • 如果朋友把他的孩子委托给你照顾两天,你会打这个小孩吗?
  • 人人都有倔强的时候。,就算是成年之后。如果这个时候出来一个人打你,你是什么感想?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特别是对那些一直反对该法案的宗教组织,是他们把自己的孩子当作了自己的财产,觉得自己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为所欲为。换成华人的语言就是,“你是我生的,我要你怎么样你就得怎么样!” 我同意那些喜欢掌罚自己子女的人,孩子不是“Little adult”,他们需要管教。

虽然如此,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孩子不是“little adult”,但他们却是“little human”,他们不是成人,但他们是人。作为人来讲,无论年龄大小,都应该受到基本的尊重。正常的教育是应当的,但家长有点气就往孩子身上撒,孩子凭什么要受这个气?没错,孩子是父母生的和养的,可这是父母的选择,而不是孩子的选择,生之前问过孩子愿不愿意被生下来,问过自己我能给孩子最好的一切吗?

操 … 劳过度了

由于国内正在五一长假,那些八卦都放假去了,Twitter和Google Reader里没啥好东西,所以也不知道该说什么。说两则我收集到的笑话,不过我的笑话通常并不好笑……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合理合法。但深圳一陈姓男子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昨天,记者从深圳福田法院了解到,法院对陈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新文化报 via 163.com

说实话刚看到这里,我并没有对这位朋友打抱不平。我平时话不多,但每当要说话的时候,我常常不是说错话,就是乱说话。我也为自己乱说话付出过一些代价,但比起拘留15天来说实在不算什么。虽然有时候你的情绪必须用脏话(不是我,我骂人不带脏字哈哈),但无论怎么说,脏话对别人有人身侮辱的性质,而且万一你骂错了怎么办,越强烈的话越难收回。

当然,我承认,现今中国法院的一些人确实也该被操,但在正式文件中写上如此不雅的字还是不太合适的。毕竟游戏规则是人家定的,在你能够真正操翻别人之前,还是不要乱说,导致自己被拘留15天为好。

不过细看新闻就并不是那么一回事了:

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这就奇怪了,我的理由就是我不爽,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无非就是我想推翻判决让对方不爽,“操”对方,有啥不妥,犯了哪条法?我又不是律师,我讲不出那么多大道理,我只会用劳动人民最淳朴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想法,有错吗?最搞笑的是把这位朋友拘留十五天的理由:

……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所以说,SB都是自证的。

在重庆,相反的事情正在发生。

在重庆的太子薄熙来一直没有闲着,最近又搞出了一个“红色短信”活动,号召市民转发“红段子”而不是那些十分“低俗”的黄段子或者“灰段子”(我第一次听说这词,搜了一下,大概意思就是群众看了会笑,领导看了会震怒,跨省追捕的段子)。作为活动的开始,太子薄带头发了一条短信:

“我很喜欢毛主席的几句话:‘世界是我们的,做事要大家来’,‘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人是需要有点精神的’,这些话很精干,很实在,也很提气。” (新华网

如果你来自国内,你会转发这些“段子”吗?所以说这种活动就是玩笑而已。不过这事可由不得你,因为太子薄的“红言”已经自动被移动转发了1300万次。我不知道这样做有什么依据,这发短信的钱是谁出的,还是D滥用公器,为自己和中国移动的钱包谋利益?

当然,政府有权在需要时,特别是紧急情况下动用一切通讯手段通知民众最新消息,不过我看不出来一个政府活动的宣传是群发垃圾短信的理由。用红段子来冲洗和挤掉”灰段子”这种想法在本质上就是愚蠢的,这道理也无需多说。不过至于他们为什么还这样做,请参考第一个笑话中的最后一句。

John Key正式宣布废除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

终于等到了,版权恐怖主义在新西兰暂时失败了:)

在今天的内阁会议之后,总理John Key宣布将会废除有争议性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也就是取消了ISP“三振出局”政策的法律基础。我想再次澄清一点,新西兰网民,包括我在内,反对92A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极度不合理的政策,92A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版权持有者(或者我称版权恐怖份子)可以随意指责网民而不提出证据,掐断别人的网络,但网民却要自证清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网民的这次胜利和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和网民所搞的各种“网络运动”是分不开的,特别是“blankout”抗议让政府看到了这条法律多么不得人心,那些关闭自己blog的blogger平时来自政治光谱的每一个角落,他们通常无法取得任何共识……除了92A之外。自我黑掉自己的blog也让部分不关心该事的网民意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 —— 我在想,我们天朝的网络抗议是否也可以这样搞,什么都不要说,就把自己的头像,网站什么换成全黑或者全白色 —— 这点自由应该还是有的吧?不仅显眼,没有关键词,而且很容易引起别人好奇心。

不过版权保护还是要继续的,所以你是那种真正的版权侵犯者,不要高兴得太早。John Key声称在92A废除之后,议会会重新制定一项更详细,更合理的版权法案。希望最后的确如此,网民会一直盯着他们的。

新西兰版权法section 92a 更新 (14/03/2009)

John Key半个月前说的是如果电信业者和版权持有者之间在3月27日之前没有共识,那么section 92a就会被取消。最近的大新闻当然就是全国最大的ISP之一,TelstraClear公开宣布他们会反对 Telecommunication Carriers Forum(TCF)所提出的Code of Pratice。TCF的工作方式是,不管是任何决议,都必须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成员之间只要有一家反对,决议就不能生效,也就是说,S92A的前景不妙。

但别高兴得太早,最终版本的Code of Practice还没有出来,如果中间还有变化,我觉得TelstraClear有变卦的可能性。另外我还收到一个小道消息说,Telecom New Zealand的立场也不太坚定,可能也会投反对票。

TCF最近也公布了其收到的部分意见书,其中包括来自Google的。里面有很多有趣的主意,如果你有空不妨读一读。例如建议让版权持有者在投诉之前必须宣誓他的投诉是真实的,否则按刑法中虚假宣誓论处(这个比只是收他们钱要好多了)。其实这很有必要,Google的意见书中引用了一项调查报告[pdf],Google所收到的DMCA(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侵权通知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虚假的。还有个意见书一看就是网民写的,满篇感叹号和问号,说“新西兰人会战斗到最后一刻的!”

在议会方面,现在明确表态要求取消S92A的有Peter DunneRodney Hide,Rodney Hide有一些影响力,毕竟他是政府那边的,但政府负责该法案的的部长,Simon Power,仍然不愿意认输,在12日的议会问答时间中,他拒绝支持工党议员所提出的取消s92a的修正案。

这场风暴的另一边,新西兰唱片业协会(RIANZ)的CEO近日在先驱报上发表了文章,强烈支持S92A。他除了批评了那些我从来没听说过的传言之外,也说这中间没有侵犯任何人权,也“不反对”有一个独立的裁判员,评判用户是否真的侵犯了版权。

总的来说现在看上去情况不错,但不要抱太大信心,27日还没到。

Tree hugger

相信对于在看这篇文章你的来说,全球气候变化和变暖,是事实,而不是什么猜测。不过新西兰虽然有“绿色”的形象,但真有不少人拒绝相信这一点,认为那是科学家在瞎说,或者是一个由戈尔所领导的,世界范围内的一种诈骗案件。

不过很多人对环境变暖持怀疑态度并不是他们真的怀疑环境保护本身,而是认为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触犯了他们的财产权 —— 那棵树在我的土地上,我凭什么不能砍?那些讨厌的环保人士(Greenie)喜欢树那就让他们天天去抱自己的树,不要来抱我的。 常常有很多开发申请因为周围居民把树拿来当藉口,导致地方政府最终拒绝批准。

在新西兰地方政府相对独立,所以不管中央政府怎么变,地方上的环境政策还是比较一贯的。中央政府要施加影响,只有通过修改法律,例如Resource Management Act。

修改案通过之后可能就可以砍树了。现在各地地方政府的的规定是只要是树,如果超过了一定高度,或者是一些种类,砍伐就必须经过批准。修改案之后,现在看来可能会变成只要地方政府没有先说不能砍(例如把你的树放在保护名录当中),那么你就可以砍

实话说我也当过tree hugger。有个朋友家附近要开发双层住宅,要砍掉一棵60多米的大树给停车位让路,我也是用的这个藉口反对:)既然有这样的规定那为什么不能用呢。我对这种被称为“tree hugger”植物保护的解读是,一是要保证城市中的绿化面积,很多平房都是几十年前修的,你无法强制要求人家现在去植树;二,树不仅仅对环境有益,你打开窗户就有一棵大树,看上去也挺舒服的(当然,那棵树别种在自己家的土地上就好)。

当然政府也不是不讲道理,很多情况下,只要你能证明你能补偿砍树带来的环境影响,比如在新开发的建筑旁边再种两棵,通常就没问题了。但问题是有时候点种树的土地没有,我朋友的那个案例中,开发商的做法是在土地上搞个小花园——也许可以抵消环境影响,但花园在你的土地上,又矮又小,我看不到啊,我希望在我窗外照样能看到棵大树。

这实际上是一个财产权和政府涉入市场的问题,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市场是否能否自己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很显然是不行的,这几乎是近代社会的第一个market failure案例。财产权也不是绝对的,早在现代法律之前就有一个“good neighbourliness” 的要求,你可以在你的土地上做任何事情,只要不要影响到邻居。过度的市场控制和过度的自由都是有问题的,不过看这里的评论反应,国家党的支持者是有过度自由的倾向。

不过中央政府很难直接插手地方政府的事务,也不能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任何树都可以砍”,因此只好选择折中方案。但又有什么用呢?有钱的地方政府可以用GPS搞清楚每一家人的土地上有多少树,然后把它们全部划为保护树木不就行了:)真应该让河蟹之首胡总来这里宣传不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