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lainer:新西兰的堕胎法律

在2020年通过Abortion Legislation Act 2020,彻底将堕胎非罪化之前,新西兰的堕胎法律体系大部分基于1977年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包括Contraception, Sterilisation, and Abortion Act 1977 以及Crimes Amendment Act 1977。简单来说,法律允许20星期以前的堕胎,但需要满足Section 187A(1) Crimes Act 1961的条件之一,包括由乱伦,犯罪所造成的怀孕,婴儿发育不良等等。

其中最著名的一条条件是Section 187A(1)(a):

“that the continuance of the pregnancy would result in serious danger (not being danger normally attendant upon childbirth) to the life, or to the physical or mental health, of the woman or girl;”

这一“后门”的定义如此宽泛,导致最近一年(2019年)的数据中(PDF) 超过12,000次,占比97.1%的堕胎都是基于心理健康的理由。而这个比例在之前也常年保持在95%以上。

由于处于另外那一半性别,我可能是最没有资格谈这个话题的人之一。但近些年来媒体上出现过不少基于这一法规的故事,本质上来说,法律要求需要堕胎的女性向医生说谎假装怀孕对自己的心理健康造成风险,才能获得堕胎许可。

早在2000年,根据1977年法律设立的堕胎监督委员会就已经明确表示,所谓超过98%的堕胎是因为心理健康因素完全是误导,法律并没有按照其原意来施行,非罪化和降低程序复杂程度势在必行。而98%中有多少是医患双方互相心知肚明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有违法风险的堕胎,我并没有找到相应数据。

但哪怕不是女性,也应该认可如果需要说谎才能需要获取必要的医疗服务,如果大家都在违法,那有问题的应该是法律本身才对。而对不关注话题的外人来说,这一后门却造成了看上去好像随时都可以堕胎,所以属于合法的幻觉。

除了这一条后门,Section 182, Crimes Act 1961 还涉及了杀害未出生婴儿的罪名:

Killing unborn child
(1) Every one is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14 years who causes the death of any child that has not become a human being in such a manner that he or she would have been guilty of murder if the child had become a human being.
(2) No one is guilty of any offence who before or during the birth of any child causes its death by means employed in good faith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life of the mother.

这一条从Crimes Act 1908年的早期版本开始就一直存在,并且没有什么大的变动。考虑到1906年法律中有各种关于堕胎的罪名,这一条法律的本意很可能不是堕胎,而是其他犯罪导致的胎儿死亡。但明显,该法律也有被解读为涉及堕胎的风险。

所以2020年的修法与其说是扩大权力,而更像是诚实面对和承认现状,不再要求程序涉及的医患双方说谎。修正案将堕胎彻底移出Crimes Act,只保留一条非专业人员从事堕胎的罪名,用以替代原本的Section 187A。修订后的Section 182 亦明确表示堕胎不涉及该罪名

维基百科对1977年以前的历史有着比较详细的记载,所以我不准备复述这一部分。不过我想说的是,分析法律的手段之一是朔源其历史,本意和每次修订案从产生的改变。例如说1908年版Crimes Act 关于堕胎的法律以以下三条为主:

除了删除苦力这种过时的刑罚,这三条几乎都被原封不动的移到了现在的1961版刑法。最先消失的是1977年取消了对女性自行堕胎的惩罚(S222)。而其他两条则确实要等到2020年改革才完全消失或改变。

新西兰人通常都愿意相信自己在女性,少数群体族裔权益上有多么进步。但现实并非如此:要等到2020才彻底将20周以前堕胎非罪化。三读以68-51的票数通过,也并不算什么大比例。而在堕胎场所周围的安全区内限制录像,骚扰的法律甚至还要等晚——晚到今年3月才正式通过。这些都理应还存在人们的记忆里。

而只有在意识到之一点之后,才能意识到我们所处的现状是如此的脆弱。从不需要冒充自己有心理问题也就仅仅两年时间而已,而谁又敢打包票说政客不会把现状改回去呢?

Explainer: 失业率及社会福利

什么是失业率?

最为广泛使用的定义是 —— 没有工作,正在找工作或愿意工作的人群占所有劳动力人口(labour force)的比例。当然现实比这要复杂不少。以下说几个新西兰统计局的定义。

  • 对劳动力人口的定义是所有工作年龄人口中,就业和失业的人群。也就是说,失业率的分母不是达到工作年龄的所有人。
  • 统计局定义的工作年龄是15岁以上,没有上限。达到工作年龄却没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人口,会被体现在劳动力参与率(labour force participation rate)的统计中, 也就是(就业和失业人群)/ 15岁以上总人口。
  • 要符合失业定义还有第三个条件 —— 可以开始工作。如果想工作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工作,会被统计为“潜在劳动力”(Potential labour force)人群中,但并不计入失业率。
  • 哪怕每星期只工作了一小时,也不会被归入失业人群中。如果还希望获得更多工作,在统计中会被体现为就业不足(underemployed)。

因此除了大众新闻媒体标题中所报道的失业率之外,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要详细很多。以五月发布的第一季度就业数据为例,就如下图中所细分。

失业率是否准确?

这个问题就如问盲人摸象,答案当然是不准确。失业率只是就业统计数据系列中的其中一项,当然无法准确体现整个就业市场的现况。不过更全面的答案就在眼前 —— 上图中’total underutilised’ 更能体现就业市场中还有多少潜在,未被利用的劳动力。

但另一个比较广泛的说法,“政府隐瞒”,或者“偷偷修改了定义”也是不正确的,毕竟所有数字就在你眼前。统计局倒是真的在2016年修改了定义,但修改是加入了potential labour force 和 underutilised 两个概念,与其说隐瞒,更像是在把新西兰政府的 “失败”公之于众?

和社会福利的关系

简单来说,领取社会福利的人不一定符合失业的定义。比如在工作,但是工作时长和收入没有超过一定门槛的人,可以照样领取全部或部分失业金。但在统计局的定义中更符合“就业不足”的人群。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人们通常为认为找工作是领失业金(jobseeker support)的条件和义务之一,但现实并非如此。2013年时任国家党政府进行了福利系统改革,将原来的失业金(unemployment benefit)和其他几项福利合并,从此把之前一些没有找工作义务的单亲、丧偶、疾病补助等也涵盖了在内。因此领失业金并不意味着有找工作的义务,也就不会自动符合失业定义中的“主动找工作”。

相反地,符合失业定义的人群也并不一定能领取失业金。最常见的例子是伴侣依然在工作并且超过了收入上限。又或者失业者有足够存款或者被动收入,不需要社会帮助。

为什么我听说政府部门的人作假,让别人不要领失业金或者改成疾病补助?

这很有可能,但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失业率更好看。统计局计算失业率的数据来源Household Labour Force Survey是单独的问卷调查,每季度抽取15,000家庭。而这项问卷调查并不参考社会发展部的福利数据。

所以哪怕今天彻底取消失业金,失业率也不会因此降到0。

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 —— 社会发展部也有自己需要达到的KPI,而这会被政治所影响。例如在上一任国家党政府期间,KPI之一就是工作年龄的领福利人数必须下降多少。这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发现社会发展部的员工并不会主动告诉求助者他们有资格获得哪些帮助。

现任政府上台之后一个主要改变是要求“新西兰人获得他们能够获得的帮助”,也就是说,如果有资格领取救助,就应该告诉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

“10%的劳动年龄人口领救济”又是怎么回事?

这个数据来自于社会发展部而不是统计局。数据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但这并不等于有那么多“懒人”可以工作但不工作。理解数字的背景更为重要。

按2022年3月的数据,工作年龄人口(18-64岁)中有11.1%的人领取一个或者多个主要福利(main benefit)。 在这其中,失业救济占了人口的5.6%。如果再细分的话,这里面约43%的人因为现有疾病,在现规则下没有找工作的义务。也就是说,5.6%的里只有大约一半多,3.2%的工作年龄人口符合统计局的失业定义。

另一项主要福利,单亲家庭补助占工作年龄人口中2.2%。这项福利规定在最小的子女三岁之后,家长也有至少找兼职工作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群人也可能符合统计局的失业定义。但是社会发展部并没有像失业金一样区分有找工作义务的群体,所以难以换算。

更复杂的是,社会发展部所定义的工作年龄人口是18-64岁,和统计局使用的定义并不一致。其中的现实原因是65岁之后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对社会发展部来说,统计他们并没有意义。但对统计局来说,老年人也可以在领退休金的同时继续工作,而这一潮流在最近几年变得更为明显,将他们包括在内才能更好地获得劳动力市场现况。

如果再复杂一点,社会发展部所要求的“找工作义务”和失业率定义的“愿意或正在找工作”理论上也不完全一致。接受福利的人有可能虽然没有对应义务,但也正在找工作。

所以不难看出,你很难把社会发展部的数据与失业率对应起来,两者的存在完全是为了不同的目的。因此,任何认真的经济学家都不会从单单这一个数字来判断就业情况和潜在劳动力。

如果抛开有多少人”没有工作在领福利“这类专门为了挑动神经而设计的说法,这个问题背后的本质就是劳动力参与率足够高。毕竟是否参与劳动市场和是否有福利没有本质关系。除了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哪个社会可以达到100%的劳动力参与率,无论任何时候总有人在全职读书,卧病在家、照顾子女或者生病的家人,又或者已经炒房炒到财务自由不需要工作了。

而新西兰的劳动力参与率,无论从哪个口径来算,都在OECD 前列。

OCED 国家中15-64岁人口劳动参与率

那么我应该看什么数据?

包括失业率在内的就业市场统计数据。福利数据对讨论就业市场并没有太大意义。但是政客通常都很喜欢提这一点,一是这个数据比失业率更容易通过政治手段控制,当然另外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是,炒这个话题是屡试不爽的催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