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唐伊条约法案公投

总理Luxon 在Rātana 表示,下届选举后国家党不会同意进行怀唐伊条约法案的公投。

我的看法刚好相反。2026年选举时,除了将议会任期3年改到4年的公投之外,还有极大的可能看到条约法案公投。现在要说个数的话,80%可能性?

这本质上是一个Luxon 没有决定权,说什么都不算数的问题,因为citizen initiated referendum 并不需要政府支持。更何况2026年选举时,国家党的党魁都可能不再是Luxon,这个承诺价值在之前的基础上还要打个对折。

要我说的话,接下来的时间线大约会如此进行:议会司法委员会花费极大精力和物力聆听完创纪录的公众意见之后,法案和预期一样,无法通过二读。“自发”的“民间”组织指责政府不“尊重民意”,迅即开始收集选民签名,要求公投。在“人人平等”,“反种族歧视”等没有人反对,实则与条约本质无关的大口号下,获得必须的10% 选民签名应该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而这个公投的问题很可能是某种loaded question,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投通过。

(题外话:所有政治操盘手都知道网站上提供的那种模板、罐头submission 其实对实质程序提供不了任何价值,毫无影响。其真正目的是获得最有可能投自己票的选民名字和联系方式,以及让这些人感觉他们的意见没有获得足够“尊重”,从而可以更容易地被操纵。而这件事让行动党以及某种程度上,毛利人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数据。)

2026年选举时,Seymour 的条件将不会是要求公投,而是要求政府“尊重”公投结果。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政府并无任何义务遵循这种咨询性公投的结果,但结果对Seymour 来说其实并不重要。公投本身就是对自己票仓催票的最好工具,极大拓展了选举时的操作空间。而无论是哪种结果,接下来的三年还可以延续同样的话题,继续挑动社会对立,用公帑为自己助选。

就和之前在Twitter 的所有政治预测一样,这不是为了今后有资格说I told you so,纯粹是看自己眼光如何。更何况这应该算是那种happy to be wrong 的议题。时间不会太久,一年后见分晓?

不过要是我不幸说对了,希望那时候还有人记得,这一切的根源都是因为国家党的商业天才,谈判专家以为自己得手,没有让Seymour 获得他想要的结果

怀唐伊条约不是文化战争的武器

怀唐伊条约是个过于庞大和复杂的话题,如果有人通过几篇文章或者甚至Twitter 就可以解释清楚,那基本上就可以不用看下去了。这话题也敏感到其名字本身也是争议 —— 现代观点通常认为条约的毛利语版本才是基础,因为有更多签名,也是原住民自己的语言。所以严格来说,”The Treaty” 和“Te Tiriti” 指的是不一样的文件。

所以我并无兴趣,也不敢从头到尾阐述一遍议题,不然就是博士论文了,我也预期读这篇文章的人有自己搜索不同观点的能力。但可以捡几个话题提一下:

“The Treaty stood for 135 years until 1975 when the then-Labour Government passed the Treaty of Waitangi Act.”

这句话来自于行动党的宣传网站。1975年之前,新西兰司法体系通常不认为条约有法律效力,早期的判例中甚至认为条约已经过时,或者按中文使用者祖国的语言来说,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不然如果这135年间条约有效,那么1975年立法的意义是什么?

立法的大背景是60-70年代的毛利文化复兴。新一代教育程度更高的毛利人受到世界同期思潮的影响,开始审视自己民族过往的历史,以及过往的语言及文化灭绝。而政府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要对条约立法,就无法回避两个语言版本不一样的问题。

“条约原则”

而条约原则(Principles of the Treaty of the Waitangi ) 就是绕过这个问题的现实手段。避免引用条约本身,而试图实行签署条约时双方的目的。

立法者有意避免了在法律里定义条约原则是什么,一个主要原因也是这个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在两个语言版本间站队。另一个重要问题是,1840年人们所关心的权益,和今天已经有很大不同了。宪法文件应该紧跟时代(民主灯塔国可能不支持这个观点),把原则写死在法律中,每一次修法都可能成为一次痛苦的过程。

因此,立法者决定将这个职责交给法庭,通过日常操作中发展普通法。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任何Westminster 传统。立法权在确实议会,但在普通法体系下,这个立法常常是对已经形成普通法既有现实的追认(Codification),并不需要事事通过议会做主。

所以也不难看出,Seymour 的行为是上面每一个原则都背道而驰的。在没有广泛讨论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出自己版本的宪法文件,不可能没有任何反对。

另一个题外话,新西兰媒体还没有特别主要到的一件事是,一些右翼智库正在提出司法体系权力过大的问题。我完全预期这两条线会在接下来合并,毕竟知道上面的背景后,这行为目的显而易见。

Seymour 版本宪法的问题就更多了。提几个比较重要的:

“公民权利不平等”

先退一步来说,民主社会不同人群的权利不同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各个国家原住民的保留权利,包括美国原住民保留地内的不同权利除外,现在最为让人诟病的一件事是如果一个人在不同地区持有房产,地方选举时这个人可以每个地区投一票,不管他是否住在那里。而相反地,毛利人和其他人一样,选举时只有一票。

抛开原住民不谈,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和语言权利受新西兰权利法案明文保障。毛利人算少数民族不说,这也造成了一个技术性问题。权利法案要求在解读任何法律时,都必须使用符合法案规定的解读。政府法律事务办公室认为,如果Seymour 版本的条约成为法律,那就不可避免地和草案中“毛利人不能拥有其他人没有的权利”这一条起冲突。虽然没有深入研究后果,但看上去法庭还是必须要跟从权利法案。也就是说,Seymour 的virtue signalling很可能完全没有意义。

他从海外照搬的culture war话题 —— 入学权利不平等,政策优待等等,也会面临一样的问题,因为政府行为同样受权利法案约束。也并不是每一条法律都提到的条约原则,如果对应立法并无引用,那么这个修改也没有意义。

“现有法律不保障公平权益”

这也是一个具有极端误导性的说法。Seymour 版本的第一条,“新西兰政府对所有新西兰人有管治权”原本就是公认的条约原则之一,因为这本就是1975年立法中最需要明确的问题,翻译的不同导致急需明确毛利人是否有独立主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然是已经被认可的条约原则,虽然是更反应条约文字的方式写出来的:“毛利人的法律权利和其他新西兰人平等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西兰人权法案中也有类似语言。

实际上Seymour 的所有美好语言,基本上都可以从新西兰权利法案中找到对应条款。我想哪怕不是明确说谎,按照这个流派的话术,说这叫virtue signalling 应该不为过?

冻结权利

Seymour版本第二条原则承认条约赋予毛利部族的权利,但只限于签约当时的权利。这大概就是“历史文件不具现实意义”的新西兰说法了。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没有可能无死角覆盖每一个过去,现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权利和问题。虽然有些流派,比如说Scalia严格按照字面意义解读法律。但就财产权上面,这明显是会造成问题的——英文版本保护的财产权只提到了土地,森林和渔业资源。但对应的毛利语版本却是Taonga – 这可能包括文化、知识、水资源和自然资源,范围比西方对财产的理解要广泛得多。

Seymour 可能不会在乎前两样,但我知道后几个涉及的利益,他背后的金主是很看重的。

“民主化条约”

这个问题在于,如果我和另一个卖房的人签交易合同,我是否可以事后诉诸公投,让大家决定这个合同是什么意思?

Seymour 版解读最不诚实的地方在于,将条约当成是英国王室和“所有新西兰人”之间的条约,从而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公投决定。如果从字面意义解读,这不算错,但在殖民统治之前的“新西兰人”指的是谁,自然不用多说。

个人观点

这个话题写下去是没有底的,有很多事情完全没有触及,比如1975年的土地游行,过去一百多年的条约权益侵害,是否承认毛利人通过条约放弃了主权、还有另一个修宪流派(直接法律中移除原则,而不是重新定义)。

但就我个人观点来说,新西兰迟早要翻过条约这一篇。虽然条约名义上是英国王室和新西兰毛利人之间的事情,但将近180年后,英国王室早已本土化,在法律中成为了新西兰王室。这实际上变成了王室代表(政府)和其中一部分国民签订的条约,无论如何也难以融入现代法律体系。如果未来走向共和,这会将条约至于更尴尬的境地 —— 没有王室之后,条约的另一方是谁?

但条约原则也起到了积极作用。1975立法之后,解决王室和毛利人之间过往的历史权利侵犯有了可以参照的原则。Treaty settlement,“向前看”才成为了可能。Seymour 宣称要向前看,可在所有历史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他的行为恰恰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 这无异于单方面重订条约。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党的Finlayson 如此愤怒 —— 作为前任部长,在解决条约历史问题上做出了巨大贡献,而Seymour的行为几乎就要将之前的工作归零。

我个人非常推荐阅读任何一个部族和政府间签的deed of settlement。谅解书最前面部分通常不涉及财产土地分配问题,而是双方认可的,从签约期间的权益侵犯历史记录,这也是“向前看”所必须的步骤。如果有人说现在教育体系灌输“白左”思想,我敢保证,里面的双方认可的记录至今也没有出现在新西兰的历史教科书上。而上一代人,从学校学到的这方面历史就更少了。

那么为什么,不能像Seymour 所说一样把问题像现在这样交予大众讨论?以上所有原因。但本质上,条约是毛利部落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协议,应该通过协商机制与部族代表对话,社会广泛讨论之后再制定草案。 而不是政府方面单方面自行提出一份草案,然后让全体公众决定如何处理这一议题。 公投本身不是问题,但事先得到条约双方同意才是符合条约立意的做法。

实际上,学界和政府机构的建议广泛赞同条约的宪法地位是一件值得讨论的事情 —— 这甚至包括怀唐伊条约仲裁庭和很多提交意见书的毛利部族和个人。当然这怕也是Seymour 不会提的众多事实之一。

更不用说草案是一份质量低劣的文件。怀唐伊条约本身是个复杂问题,但如上所言,法案却以一种及其简单的方式处理,并无考虑其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连Luxon 都有足够能力理解的事实

更重要的是,这样简化为“支持或反对”的大众讨论做法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后果,例如不同族群之间的不信任加剧,甚至对新西兰宪政稳定性造成威胁。

Seymour 不能否认他不知道这些潜在问题。司法部的文件中屡次提到他的时间表没有留出足够时间事先咨询毛利部族。briefing paper里明确表示这个时间表不会起到他所宣称的”starting a conversation” 的功能,只会造成对立及冲突。怀唐伊条约仲裁庭提到,这种行为将新西兰的宪政基础,和王室的合法性置于风险中

在司法部的建议中,真正的全国性对话应该包括公民间的广泛讨论以及与每个部落的接触与咨询。只有真正广泛的全国性对话得出的宪政改革,才有民意基础以及可能长久。

而忽略这些建议,一意孤行,纯粹是为了政治私利的决定是他一个人做的,他也最终要为此负责 —— 当然前提是新西兰不受MAGA 文化影响,但现在看起来,只能说情况不是很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