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 加拿大的宪法危机和西敏制

我想除非你来自加拿大,否则对当地的宪法危机可能并不是太关心。不过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政治制度都非常相似,也就是传承自英国的西敏制(Westminster System),所以说说还是挺有意思的。

西敏寺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分界并不明显。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必须有下议院(人民议院)的支持,而下议院是人民投票选出的,也就使得政府间接向人民负责。如果失去这个多数支持,则意味着政府倒台。

举个反例,美国就在英国系统上彻底的改革了旧系统,行政机关(总统)和立法机关(上下院)都是人民直选的,因此总统和其内阁无需获得议会多数支持(当然这样的日子对总统来说会难过)。

而在加拿大发生情况是,上次选举后,组成政府的保守党没有过半,需要获得其他党派支持。但由于盟友叛变,因此几乎可以肯定,如果12月8日的不信任投票照常举行,以哈伯为总理的政府将会倒台。

如果政府就此倒台,事件有几个发展的方向。加拿大我不熟悉,但在新西兰,根据Cabinet Manual,当任总理可以选择提前举行大选,或者让议会选出新的政府(如果这个新政府有议会多数支持)。

新西兰有一次类似的事件,不过和不信任投票无关。Robert Muldoon第三届国家党政府在反核法案中,执政党国家党中几个倒台的议员使得政府肯定会失利,使得Robert Muldoon认为这些“叛乱分子”会影响他执政的能力,因此提前大选,结果大败。

但哈伯政府要求总督暂停议会至1月底,而让政府单独运作,则似乎是一空前的举动。哈伯的几个主要理由是,1,国家正在经济危机中,需要稳定;2、对方联盟中有魁北克人党团,一个试图分裂加拿大的政党。

不过无论是什么理由,我都认为暂停议会是不正确的。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议会,没了议会(和其多数支持),政府就没有民意基础,合法性也就不存在了,简单得说,这种举动和中世纪那些随意关闭召开议会的国王有什么区别?

西敏寺制度并不直接选出政府及其总理,因此中途改变政府并不是不民主的表现,因为政府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议员支持,而这半数以上的议员通常代表着半数以上的选民,这样的政府当然是民主的。

不过加拿大总督米歇尔·让还是同意了总理的要求,暂停议会。这又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问题,也就是总督的权力,她是否有权这样做?

我个人不喜欢总督这个位置,我觉得是一种过时的制度,是殖民时代的遗留产物。在英国各个殖民地独立之前,各地的总督名义上代表英国王室,但实际上是听命于英国政府的。而在这之后,总督通常由总理向王室“推荐”,然后由王室任命,实际上就是总理任命。

这不就等于总理任命国家最高元首?因此总督的权力界线一直非常模糊,理论上,他们拥有和国王同等的权力,但仍然有细微差别。英国王室已经有至少两百年未曾干涉立法/行政机构的运作,从未否决过法案;但在殖民地独立之前,代表英国王室的总督则常有依英国政府指令否决当地议会法案的事件。

在今天,总督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实权的橡皮图章,给每个议会通过的法案盖章,然后在总理的要求下解散议会并大选。习惯上总理是负责人,总督依总理“建议”行事。

但理论上,总督和王室一样有通过Reserve Power(保留权力?)有自我行事的权力。这只是理论上的权力,英国王室已经有近两百年没有独自做出政治决定,我想总督实际上也没有了这个权力。背后的主要原因是,总督和王室一样,不是人民选出来的,而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一个非民选的人不应该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

因此加拿大总督听从总理建议,暂停议会,在我看来,总督并没有做错什么。真正有疑问的是总理所提出的建议。

但无论如何,最有说话权的是选民。选民不会容忍那些无理和导致政治不稳定的政党,而会通过选票惩罚他们。所以这些政党在每次类似危机中,都会试图说服选民自己不是造成危机的那一方。因此西敏制一些不稳定因素虽然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但我认为很难造成长期影响,因为永远都可以选举,而选票就是政党的命。

但被惩罚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试图推翻政府的政党,例如在1975年澳大利亚宪法危机中,总督要求提前进行选举,而被惩罚的政党则是执政党工党。

新西兰版权法2008修正案

看到这事传到国内了,简单说一说。我明天要起大早(早晨4点),不能花时间打字:)

这事本来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今年四月),不过看上去好像是谁可能因为选举而把这修正案挖出来了。修正案本身可以在这里看到,引起疑虑的条款是第92A,如果你不懂英文,大意就是要求ISP必须制定相关条例惩罚那些利用网络进行盗版行为的人,直至中断对其的网络服务。也就是在欧美国家吵了很久很久的三振出局政策。

我个人并不对此感到太担心,因为一我很少下载那些东西,二,这条法律也不太可能影响到普通网民。p2p本身并不违法,而检测p2p流量中的内容将会让ISP大出血,没有人愿意这样干,而且ISP本身并不能决定用户的下载行为是否侵犯版权。因为如果你已经拥有一首歌的物理拷贝,你再通过p2p下载一份副本是不违法的。

这条法律的意义也就在于当美国唱片业协会等版权恐怖份子抗议时,ISP有解决这种问题的相关法律。往后看就知道了,92A之后的条款几乎都在为ISP 脱责。监视用户是否侵犯版权的责任主要还是在那些版权恐怖份子身上,而你一个普通用户,只要你没有把你的盗版行为产业化,我想很难引注意。

虽然很多人说这是现任政府的“最新”罪行,但实际上一不是“最新”,二也不是现任政府一意孤行。下面是该修正案三读的投票结果

Ayes 111 New Zealand Labour 49; New Zealand National 48; New Zealand First 7; United Future 2; ACT New Zealand 2; Progressive 1; Independents: Copeland, Field.
Noes 10 Green Party 6; Māori Party 4.

【2008大选】要王还是要黄,这是个问题。

Botany/Howick选区似乎出了件小插曲。行动党The ACT Party的华人参选者王小选(Kenneth Wang)在选区里竖起了如此的广告牌:

Botany voters cant go wrong -  Vote Kenneth Wang, get Wang + Wong!
“投王一票,让王黄一起进议会!”

当然,不用多说,后面那个Wong指的是国家党National Party的议员黄徐毓芳(Pansy Wong)。

根据去年通过的选举财务法,类似于“选民请投XXX一票”的竞选广告,是要在广告中提到的这一方的同意下才可发布的。而根据黄的说法,王的这个广告也在暗地里为她做广告,因此威胁王小选撤掉广告,否则法庭上见。

理论上这是没错。选举财务法是有些讨厌,理论上我也要声明一下上面的图片来自王小选个人网页截图,不是广告牌本身,是为介绍事件本身而合理使用,不是竞选广告。不过没多少人看我的blog,所以也就无所谓了:)

不过黄徐毓芳还是过敏了点。王小选不是不分区议员,要在选区里投他一票,就肯定投不了黄徐毓芳的票,这样的话“这广告鼓励选民投黄一票”的逻辑就说不通了。另一方面,真正把黄徐毓芳送入议会的选票,不是因为她本人,而是因为她所在的党派。

不过我倒是同意黄的另外一个观点:“选民根据候选者的能力投票,而不是他们的皮肤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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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先驱报的这新闻是Lincoln Tan写出的。不得不说,笔太毒了,当我看到下面这一段时,还是忍不住笑了出来:

Act candidate Kenneth Wang and his billboard, which he says offers a ‘two for the price of one’ deal for the Botany electorate

买一送一?议员原来是卖身的……

【2008大选】没有温斯顿·彼得斯的议会

当然,你应该知道了,优先党的党魁,外交部长,政府的重要盟友在这一周被议会正式通过谴责动议,谴责他有意隐瞒了政治献金问题

优先党的民调一直在5%的门槛以下,而温斯顿的老窝Tauranga选区,他的民调也落后国家党参选人至少20%。这也就是说,这位干了二十多年的政坛重要人物可能终于要退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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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大选】还差一个

当2004年新西兰毛利党成立时,我说过,这不是一个好现象。所有政党应该是依靠其政见,而不是种族倾向来拉取选票,否则就和津巴布韦一样了——人们按种族投票,导致民主制度无法正常运转,而使得穆加贝一直在台上。

毛利党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当时我说,如果这个趋势继续下去,新西兰的议会中只会剩下四个党派:毛利人党,白人党,太平洋岛民党,当然,还有亚洲人党。

今年是2008年。毛利党还在议会中,而两个脱党的叛变议员成立的竟然真的就是“The Pacific Party”(太平洋党)和“The Kiwi Party”(新西兰人党,当然,Kiwi一般指新西兰白人)。看上去就差一个亚洲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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