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议会任期公投草案

预期中的议会任期公民投票今天终于公布了法案草案反对的原因之前自己说过,不再重复。但提一下草案中具体的机制。

虽然现在组成政府的三个党都希望把任期增加至4年,但草案最终使用了Seymour 自己的版本。而他的版本并不止延长任期这么简单而已:

这段话的意思大致就是说,任期是三年还是四年,是需要时任政府在选举之后决定。如果把Select Committee 控制权实质上交给反对党,总理向总督报批之后,那么那一届议会就是四年,如果不交,那就是三年。

我大概理解天才Seymour 为什么要设计这么一个机制。议会主导的体制下,议事程序最终是议会自己决定。Seymour 虽然想改革Select Committee ,但无法通过法律强行要求议会内部程序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于是就产生了这么奇怪的机制。

至少就字面意义而言,这会导致很多奇怪的后果。比如说选民在投票时,是不可能知道自己选出来的政府究竟是三年还是四年。法律可以设置向总督报批的程序,却不可能阻止控制议会的执政党在报批之后重组select committee。

虽然改革Select Committee 本身不是坏事,但这种程序实在是有点蠢,特别是这还是成天喊着red tape, certainty 的人制造出来的。但也侧面说明了我之前的看法 —— 任期应该是整个宪政改革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独拿出来。政界和社会在广泛讨论共识之后,完全可以避免这种奇怪的程序。

而对于修宪这种重大问题,Seymour 有多么尊重各方意见,尊重无共识不行动的原则,这应该就不用再多证明了。

新西兰议会任期以及2026年公投

下届大选时(2026年,或者按Peters 心情决定),有极大可能会看到关于议会任期的公投。毕竟现任总理认为政党间的合作协议比宪法文件更重要,而和行动党的协议中明确要求将议会任期延长至4年的修宪法案至少需要通过一读

我个人不反对把议会任期从3年延长至4年,但我依然会投反对票。这并不是因为Seymour 支持的我就反对 (虽然这也是个好理由),所以具体原因值得一说。

一个被广泛忽视但重要的事实是,延长法律规定的议会任期并不意味着延长实际任期。除了时任总理可能决定提前选举之外,政治稳定,以及政府政策的持续性和法律规定的任期也没有必然联系。

新西兰法律规定的议会任期较短,但实际任期并不短。比如说英国下议院任期5年,加拿大4年,可是如果回溯过去50或者100年,忽略最近一次选举(因为任期还没结束),两个国家都是平均不到4年一次选举。脱欧期间的多次选举,导致上一个真正完成5年任期的英国下议院还是2010年。

与此相比,新西兰极少有提前选举,最近100年就三次—— 1951,1984和2002。其中两次是时任政府想依靠时机扩大优势,剩下那个是总理喝醉了之后宣布提前选举。除了1951那次,选举也就提前了几个月而已。

至于这个现象的原因说法很多,不过个人观点来说,新西兰规模较小,过去百年来的国内政治议题也相对简单,给毛利选民预留的议席也相对降低了一个重大冲突点的潜在风险。

新西兰原本的议会任期其实也和英国一样是5年,但自1879年来改为了3年,作为废除省议会之后,加强民意对中央政府制约的手段。现在虽然依然有地方政府存在,但其功能远不如当时拥有立法权的省议会。相比之下,英国和加拿大都有更强势的地方政府。

一个更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比例代表制之后,议会中的投票是按党,而不是每个议员来算,这使得议员独自发声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削弱了议会的监督功能。优先党所要求的waka jumping 法律使得这个问题更加严重,公开反对同党的政策要冒着丢掉议席的风险。如果再延长任期,会让这个问题再度恶化。

正确的做法是把延长任期看作宪政改革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新西兰宪法的化身最近写了一篇这方面的文章值得一读。虽然我可能并不同意所有建议,但意思是一样的,延长任期的同时需要加强议会的监督功能和广泛代表性,才是加强和保卫新西兰民主的正确方式。

但我也几乎肯定Seymour 对文章中的建议大多不会感兴趣。如果从小党的角度考虑,获取利益的方式都是以拒绝,或者退出政府的方式威胁大党。如果在选举后一年就做这种事,选民几乎肯定会惩罚小党。但是如果三年呢?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

虽然最后还是绕到了Seymour 支持的我就反对,但这件事应该挺明显的,如果只单独延长任期而不考虑新西兰自身的政治环境,以及更广泛的改革,这只会对政客有利。虽然现在可能是我喜欢的队伍在执政,可是以后呢?这件事上需要投反对票,哪怕你支持4年任期。

废除君主制被提上议程

今天绿党议员Keith Locke(又是他)一份私人提案被抽中,将会在议会中进行讨论和投票。这份提案可以在绿党的网站上看到。简单的来说,如果该提案通过,那么全国将会进行两次公投,第一次决定是否应该保留君主制,如果一半以上的人赞同,那么第二次投票将会决定如何选出国家首脑,现在的议案有两种选择,75%的议员选出,或者是通过选举产生。但无论是哪种选项,这位国家首脑的权力和今天的王室依然是一样的,不会有实权。

君主制在新西兰一直是一个……话题?不能说是热门的话题,但大家都忘不了。主要的政客,包括两任总理,都公开表示过新西兰将会不可避免的走向共和制,彻底抛弃英国王室,但这些政客在时间表上也是惊人的一致 —— “但现在不是时间”,不敢主动提出这类议案。这个话题在某种意义上是选票毒药,不会受到老一辈人的欢迎。

不过另一个原因也是公众对君主制问题上还暂时没有达成一致。对于一个和英国有密切联系,很多人还称英国为“家”的地方,侍奉英国王室代表着同母国的牢固联系,这一联系不是可以轻易打破的。我的同学也进行过一次模拟公投,大约3/4的人赞成保留英国王室。本地出生的同学只占到了一半左右,所以君主制还是很有市场的,而不仅仅只是对那些和英国有联系的人们。

我对这个议题无所谓,但如果要投票,我还是倾向于保留英国王室,原因很简单:如果这个国家完全独立,和谁都不沾亲带故,那这个国家多半最后会变成一个什么都不是的国家。另一个问题是怀当义条约,如果英国王室消失,那么毛利人在这个国家的地位将会变得非常不明确,造成宪法危机。Locke的提案是一种解决方案,也就是把毛利人和英国王室的关系变成毛利人和总统的关系,英国王室的义务转给了总统。这是一个解决方案,但总统代表国家,把一个民族单独列出来和国家对立,我不觉得这个方法会行得通。

我也不认为这次的提案能够三读通过,现在的条件还没成熟。不过这份议案却是有好处的,它可以重新打开人们对于该话题的讨论,以至于最终到达那个“不可避免”的结果。

被政客劫持的全民公决

不,我不是在说台湾,我是在说新西兰。

反掌罚法案的公投,背后其实几个基督教团体在组织,最主要的一个团体就是那个叫The Kiwi Party的政党。如果你还记得的话,这个政党是在上届大选中出现的,而一名华人简绍武,在党内排名中高居第三。

新西兰的公投对议会是没有约束力的,或者用我的话说,“投着玩的”,因此虽然反掌罚法案的公投以大比数通过,但并没有像几个议会外政客所希望看到的那样,直接导致该法案被撤销。

因此Kiwi Party的党魁Larry Baldock 最近决定,再来一次全民公决 —— 这回他希望选民在“全民公决是否应该对议会有约束力”这一项上面进行投票。

其实这一次我同意他的看法,在任何一个民主环境中,最终决定权应该是在人民手中,而议员只是代表选民而已。如果全民公决的结果有约束力,那么将会提醒政客,不要忘是谁将他们选进议会的。但有约束力的全民公决有几个前提条件需要达到。最明显一个就是,投票的问题至少要告诉议会和选民,投票结果对什么东西有约束力?某条法律应该废除,还是议会应该为某件事立法?反掌罚法案公投所使用的问题就是最佳……的反面案例

这件事从一开始就很明显,公投问题就是几个不在议会中的基督教政党,例如The Kiwi Party和The Family Party利用纳税人金钱所进行的免费宣传罢了。这一次也不例外,Baldock甚至更诚实了,丝毫不掩饰自己的动机 —— 他建议将下一个公投和大选合并进行

新西兰的法律要求,如果有10%的选民签字,那么公投就必须进行。问题就在于,这些人真能收集到10%的签名。10%并不算多数,但却可以开启一个让全民讨论的公民投票 —— 现在我开始理解为什么一些地方规定公投投票率不超过一定比率就作废了,对付这种政客最好的办法,就是沉默,让他们自己去演戏。

反掌罚法案公投

虽然正式的名称不是这个,但背后的实质就是针对该法案的。该法案的背景请参考这里,简单一句话,就是移除了刑法中父母为了教育孩子的免责条款。这次公投是新西兰历史上第一次由公民发动的公投(Citizens Initiated Referendum)。我个人虽然珍惜每一次参与民主程序的机会,但这一次我的确不想投票,因此我已经把选票销毁了。

主要的问题在于公投所选择的问题:

Should a smack as part of good parental correction be a criminal offence in New Zealand?

大概翻译则为:“当掌罚作为良好教育方法的一部分时,这种行为是否该在新西兰视为违法?”

我唯一可以想到的一个词是:白痴,这个问题绝对是白痴想出来的。这种问题很明显偏向反对反掌罚法案一方,事先就假设掌罚(至少部分场合上的掌罚)是一种“好的”教育方法,既然都先认定这件事是好的,那任何人都知道,如果一件事是好的,那怎么可能是非法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可能选择NO,因为会被误读为我支持废除该法案,但我也无法选YES,就如上一段所说,唯一的做法就是不投票了。新西兰公投的投票率历来极低,不会超过50%,而这次和我一样面对两难抉择的人不少,因此我预期投票率会更低。

我个人是赞同反掌罚法案的,虽然不可否认的是,掌罚在某些场合下是必要措施,如果子女把自己处于危险之中(例如铁轨上),那么用掌罚是最有效的。但掌罚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没有必要的。新西兰的很多家长从没有打过自己的孩子,但他们的教育依然是成功的。我理解我的想法可能和大部分华人相左,我也知道“打是亲骂是爱”这句话,但考虑一下下面两个问题:

  • 如果朋友把他的孩子委托给你照顾两天,你会打这个小孩吗?
  • 人人都有倔强的时候。,就算是成年之后。如果这个时候出来一个人打你,你是什么感想?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特别是对那些一直反对该法案的宗教组织,是他们把自己的孩子当作了自己的财产,觉得自己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为所欲为。换成华人的语言就是,“你是我生的,我要你怎么样你就得怎么样!” 我同意那些喜欢掌罚自己子女的人,孩子不是“Little adult”,他们需要管教。

虽然如此,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孩子不是“little adult”,但他们却是“little human”,他们不是成人,但他们是人。作为人来讲,无论年龄大小,都应该受到基本的尊重。正常的教育是应当的,但家长有点气就往孩子身上撒,孩子凭什么要受这个气?没错,孩子是父母生的和养的,可这是父母的选择,而不是孩子的选择,生之前问过孩子愿不愿意被生下来,问过自己我能给孩子最好的一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