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恐怖份子 – Section 92A 回来了

本周议会通过了替代饱受批评版权法Section 92A(本blog以前对此有深入讨论,请自行搜索)的替代法案,Copyright (Infringing File Sharing) Amendment Bill最终修改)。 在法案通过之后,新西兰的互联网社区再次发起了Blackout活动,把自己的Twitter, facebook换成全黑图片。

花了点时间研究了下新法律 —— 我想在这里的天朝学子应该认真关注这个问题。比起以前的Section 92a,新修改有很多进步,但从本质上来说,两部修法的核心都是一样的 —— 假定有罪和中断用户使用网络的权利。

Google 在针对 Section 92A 提交的建议书【PDF】中就提到,她收到的数字千禧年法版权通知中,有三分之一并不真实,有高达一半的通知是一家公司针对竞争对手采取的措施。当然肯定有确实被侵犯版权的事情发生,但这种法律上的指责理应通过司法过程来确定,而不是坐着办公室里就可以大面积散布的侵犯版权通知 —— Section 92A 就是把版权通知作为侵犯版权的确凿证据。

不过新通过的Section 122MA基本上没有任何变化:
122MA Infringement notice as evidenc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1)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Tribunal, in relation to an infringement notice, it is presumed:

(a) that each incidence of file sharing identified in the notice constituted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wner’s copyright in the work identified; and
(b) that the information recorded in the infringement notice is correct; and
(c) that the infringement notice wa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ct.

(2) An account holder may submit evidence that, or give reasons why, any 1 or more of the presumptions in subsection (1) do not apply with respect to any particular infringement identified in an infringement notice.
(3) If an account holder submits evidence or gives reasons as referred to in subsection (2), the rights owner must satisfy the Tribunal that, in relation to the relevant infringement or notice, the particular presumption or presumptions are correct.

粗体部分是我加的。

这一点都不像是认真的修法,而更像是给原版的涂脂抹粉。虽然不再说版权持有者发出的通知就是对方侵犯版权的确凿证据,而只是“假设有罪(presumed)”,但这修饰并没有任何意义,用户还是会因“假设有罪”的行为受到惩罚。虽然可以在仲裁庭上挑战这种假设,但需要用户证明自己无罪,而不是让版权持有者来证明用户有罪。

更本质的问题是终止用户的互联网帐号依然是惩罚措施之一。在现代社会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使得不少国家开始承认互联网为基本人权之一。这不仅保障人们在社会中的通讯权,公民自由—— 集会,言论等自由在今天的表现也越来越依赖互联网,看看中东就知。何况越来越多的政府服务已经电子化了,失去网络连接会严重的影响一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能力。

不过关于这一点,新法退让了两处,一是只有地方法院,而不是仲裁庭才有权决定终止一个人的互联网帐号。另外最主要的一点是,关于终止用户帐号的相关部分(Section 122O),不会马上生效。而是要对互联网用户“听其言观其行”,如果仲裁庭和罚款无助于制止网络侵犯版权行为的发生,政府才会决定生效这一部分。 我觉得很有意思的是,今天的国家党政府在选举时是以“反保姆国家”为口号的,而上台之后,却不断的在制造一个更大的保姆国家 —— 前段时间的另一个修法是,以前病假三天以上才需要给雇主证明,现在一天就需要证明。让人仿佛感觉回到了上小学给老师带条子的时代。

天朝的法律学生走出校门之后会遇到“法律不是挡箭牌”的问题,我突然发现在这里其实也一样,什么无罪推论,正当法律程序之类的概念还是可以被 随意扔出窗外的。但我着实不认为新法的实用性比Section 92a有任何提高。这有点像RIAA为首的版权恐怖份子在美国大面积控告个人侵犯版权者的预演,也就是把这个过程法律明文化了 —— 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知道的。不过新法比较好的一点是规定了赔偿上限不得超过$15,000。对于海外,特别是美帝的版权恐怖份子来讲,这点钱不痛不痒,但对于本地的艺术产业来说,这还是值点钱的。

新的修法只是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至于如何实行,还得等待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所制定的细节和施行措施。这应该会在半年内出现。到时候应会对该法律的凶猛程度有更好的认识。

P.S. 新西兰有个海盗党 (其实2009年就有了),比较悲剧的是,新西兰法律要求一个政党需要有500名“Financial Member”,也就是付费入党的党员才能注册政党,而近两年过去了,只有50人加入。我常常笑话说这是罕有的自己被自己的理想给害死的案例。如果你来自本地的话,该党的入党费最近从$10降低到了$2,给我证明我是错的吧。

新西兰版权法92A – 又回来了

当半年前网络抗议直接促使政府收回这条极不公平的网络版权法时,负责此事的部长Simon Power承诺过,修改版会更加公平,而不是偏袒唱片业和版权拥有者的权益。

昨天经济发展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公布了一份92A的修改草案。我花了点时间阅读,简单说一下。

三振出局的概念还在,但和之前的三次警告不同,新的“三振”有了更详细的概念。一名互联网用户如果被发现非法下载,第一次将会收到一份主要目的是“教育”的通知,第二次如果再犯,版权所有者可以向新成立的版权法庭申请要求用户停止侵权的命令;如果再犯第三次,版权所有者可以申请让版权法庭解决此事,并且给予用户相应的惩罚。

版权法庭的设立使得整个程序更公平了,但始终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强制断网依然是可能的惩罚措施之一。我一直认为自由,无限制的使用互联网应该被认为是公民通信自由的一部分,也就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除非因为犯罪被剥夺自由,否则这样的权利是不应该被剥夺的。终止互联网服务的概念在美国和欧洲均被反对,我不知道这个国家为什么有理由这样做。

除此之外,强制断网可能还会产生更多的问题。例如共享连接的环境,例如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中,一个人的出错可能导致其他无辜的人付出代价。图书馆等提供免费网络的机构也有可能被一些人滥用,更可能被商业竞争对手所利用。

另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对于版权持有者虚假申诉没有任何处理方法。这相当于鼓励版权持有者投诉,而不是先认真研究证据和法律问题,确认被侵权。

经济发展部的这份文件仍然欢迎公众通过意见书提出建议,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是8月7日。

John Key正式宣布废除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

终于等到了,版权恐怖主义在新西兰暂时失败了:)

在今天的内阁会议之后,总理John Key宣布将会废除有争议性新西兰版权法 section 92A,也就是取消了ISP“三振出局”政策的法律基础。我想再次澄清一点,新西兰网民,包括我在内,反对92A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极度不合理的政策,92A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版权持有者(或者我称版权恐怖份子)可以随意指责网民而不提出证据,掐断别人的网络,但网民却要自证清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网民的这次胜利和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和网民所搞的各种“网络运动”是分不开的,特别是“blankout”抗议让政府看到了这条法律多么不得人心,那些关闭自己blog的blogger平时来自政治光谱的每一个角落,他们通常无法取得任何共识……除了92A之外。自我黑掉自己的blog也让部分不关心该事的网民意识到了事件的严重性 —— 我在想,我们天朝的网络抗议是否也可以这样搞,什么都不要说,就把自己的头像,网站什么换成全黑或者全白色 —— 这点自由应该还是有的吧?不仅显眼,没有关键词,而且很容易引起别人好奇心。

不过版权保护还是要继续的,所以你是那种真正的版权侵犯者,不要高兴得太早。John Key声称在92A废除之后,议会会重新制定一项更详细,更合理的版权法案。希望最后的确如此,网民会一直盯着他们的。

新西兰版权法section 92a 更新 (14/03/2009)

John Key半个月前说的是如果电信业者和版权持有者之间在3月27日之前没有共识,那么section 92a就会被取消。最近的大新闻当然就是全国最大的ISP之一,TelstraClear公开宣布他们会反对 Telecommunication Carriers Forum(TCF)所提出的Code of Pratice。TCF的工作方式是,不管是任何决议,都必须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成员之间只要有一家反对,决议就不能生效,也就是说,S92A的前景不妙。

但别高兴得太早,最终版本的Code of Practice还没有出来,如果中间还有变化,我觉得TelstraClear有变卦的可能性。另外我还收到一个小道消息说,Telecom New Zealand的立场也不太坚定,可能也会投反对票。

TCF最近也公布了其收到的部分意见书,其中包括来自Google的。里面有很多有趣的主意,如果你有空不妨读一读。例如建议让版权持有者在投诉之前必须宣誓他的投诉是真实的,否则按刑法中虚假宣誓论处(这个比只是收他们钱要好多了)。其实这很有必要,Google的意见书中引用了一项调查报告[pdf],Google所收到的DMCA(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侵权通知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虚假的。还有个意见书一看就是网民写的,满篇感叹号和问号,说“新西兰人会战斗到最后一刻的!”

在议会方面,现在明确表态要求取消S92A的有Peter DunneRodney Hide,Rodney Hide有一些影响力,毕竟他是政府那边的,但政府负责该法案的的部长,Simon Power,仍然不愿意认输,在12日的议会问答时间中,他拒绝支持工党议员所提出的取消s92a的修正案。

这场风暴的另一边,新西兰唱片业协会(RIANZ)的CEO近日在先驱报上发表了文章,强烈支持S92A。他除了批评了那些我从来没听说过的传言之外,也说这中间没有侵犯任何人权,也“不反对”有一个独立的裁判员,评判用户是否真的侵犯了版权。

总的来说现在看上去情况不错,但不要抱太大信心,27日还没到。

新西兰版权法section 92a 更新 (25/02/2009)

虽然92a的生效时间被拖后的一个月,但这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总理当时给出的前提是,一个月后如果ISPs和相关权利人对该法案的具体实施方式仍然没有共识,那么92A将会被停止实行。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TCF正在撰写和征求公众意见的code of pratice。我寄出了我的意见书,如果你真的关心此事,我想你也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我的简要如下:

  • 下载文件就算有版权,也不一定违法;
  • 下载文件的方式(例如BT),本身也不违法;
  • 权益人不能同时是法官;
  • ISP不应涉入整个调解过程;
  • 在司法程序证明用户有罪之前,用户是清白的,疑罪从无而不是“指责即有罪”,用户不应证明自己的清白。

事实上这些担忧是非常必要的。根据Computerworld获得的一份来自RIANZ(新西兰唱片业协会)的内部信件,他们正在争取,在我看来,一些十分荒谬的权利:

RIANZ instead wants users to be required to provide sufficient evidence as to why they believe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didn’t occur via the internet account in question and/or why there is n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file being downloaded.

要用户自证自己清白是违反疑罪从无这一条司法基本原则的,这一条决不能被通过。

RIANZ opposes having to pay for process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notices and indemnifying ISPs for any costs and liabilities.

真是想得美,这和别人免费下载你的唱片有什么区别,你不愿意为别人免费干活,提供免费音乐下载;别人就应该为你白打工。

RIANZ does not want the notices sent out to users accused of infringement to include evidence that would be admissible in court.

这个就更严重了,可以随意指责别人就算了,指责了别人还不愿意提出证据——唱片业的这些人究竟想要有多么霸道?我现在真正发自内心的觉得,我称RIAA,再加上RIANZ这种组织为版权恐怖组织一点也不夸张。

92A可以通过,也必须保护版权,但我觉得上面的例子已经不能再明显,我们绝不能让版权恐怖份子主宰一切,因此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就非常重要。工党提议让独立的调解庭来解决用户和版权持有者之间的争论,这个主意应该不错,但应该保证其不受商业干扰,法律也应该有更多细节,调解庭的调解才会有法律依据。

现在重点还是TCF的那份Code of Pactice,如果你有能力,真的关心此事,应该提交自己的意见书。

最新消息:新西兰版权法92A – 暂时胜利了

富有争议性的新西兰新版权法section 92A被宣布推迟了——在今天下午的内阁会议之后,总理宣布将会把法案的实行时间从原定的2月28日推迟到3月27日。而且如果那个时候各方还是没有达成共识,那么92A将会被终止(suspend)

今天也是New Zealand Internet Blackout抗议的最后一天,我关注的几乎所有本地blog今天都参与了抗议。掐断了访客对自己网站的链接,任何访问都会重定向到有下面这个声明的页面:

protest against s92a, how sites looked like this morning(click for full image, coypright:cc-by Creative Foundation).
(点击看全图,cc-by, 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

我所订阅的blog观点可以说是从极左到极右都有,他们平时几乎没有两个人会同意同一件事情,但在最近的这次互联网风波中,他们有了罕见的共识。这不仅仅是互联网的力量:)也表明了92A有多么的不受欢迎。

网络抗议的主要组织者,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对政府决定推迟S92A表示高兴,并且说,这次抗议展示了,互联网上的运动也能够改变我们的现实世界

虽然S92A是原工党政府通过的,但国家党是逃不了干系的,在法案审查时,代表国家党的Christopher Finlayson表示了强烈支持,甚至有以下言论:

The Minister [Judith Tizard] knows, and I certainly know, that we have all had approaches from various commercial entities …

真的是资本家的代言人啊。

新西兰版权法92A – 更新

漆黑一片

Copyright (New Technologies) Amendment Act S92A在本月底,也就是2月28日就要生效了。

在民间方面,反对92A的主要组织Creative Freedom Foundation,在前两天开始了“New Zealand Internet Blackout”(新西兰互联网停电?)活动,鼓励网民把自己的网站,facebook,twitter的头像和页面换成黑色系(图),表明如果该法律生效,新西兰网络的未来就是如此黑暗。

在政府方面,我所看到的最新立场是商业部长,也就是负责该法案的部长Simon Power在昨天议会问答时间的发言

Yes; I respond by saying that I am mindful of the concerns that have been expressed by the public in relation to this provision coming into force. As the member will be aware, industry representatives are currently working on a code of practice to help implement this law, which was passed by the previous Labour Government.

这也就是说,政府不太可能推迟该法案的实行时间,而把修补92A的问题交给了电信业界正在草稿撰写的Code of Pratice(业务守则?)。

我在以前提到过这份业务守则,现在还处于草稿阶段,并且接受公众的意见书。这份草稿现在看起来我是比较满意的,但听说版权恐怖份子并不是很满意,因为如果这份草稿生效,只要你对版权持有者的投诉持有异议,那么该投诉则失效 —— 除非你被告上法庭。我不认为版权恐怖份子会把这一点保留下来,我听到的消息是,用户会有申诉的权利,但版权持有者拥有决定用户申诉是否有效的权利 —— 那就有点可怕了。

我顺便访问了各大ISP的网站,Orcon有一个相当长的页面,不过没什么新东西,唯一让我感兴趣的是下面这段:

There will be a fee for rights holders lodging infringement notices to offset the work that we will have to undertake in order to process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There will be no additional fees or charges for customers.

希望他们收费收贵点:)ISP也常常被版权恐怖份子欺负,因此我想92A应该加上一条,如果任何版权持有者错误指责用户三次,ISP也应该把他们的网断掉——这再公平不过了。

Vodafone New Zealand对该法案也有相关的解释。没啥新奇的东西,不过看上去他们已经做好了通知书的格式,在这里【PDF】。

我没有在Telecom New Zealand的网站中看到任何相关资料(没找到),不过在他们的官方Twitter上,有下面这句话:

We recognise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individuals’ copyright. However we don’t believe #s92 in its current form is the best solution.

这和我的观点一致。保护版权很重要,但92A不是最好的方法,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社会自由和正义作为代价,ISP不是法庭,版权恐怖份子也不是法庭,他们没有权力对用户作出“判决”,更不能以他们的判决作为依据,任意掐断用户的互联网。

不过总的来说,我对前景仍然表示乐观,因为除非你一天24小时开着电脑疯狂侵犯版权,否则我看不出版权恐怖份子对你产生兴趣的理由。现在虽然还看不出这条法律会产生什么影响,但我可以保证,这挡不了真正的下载者,绕过监测的技术多的是。

如果你常下载,我的建议是,先让这个法律实行几个月,静观其变。至于下载中国国内的BT种子,我认为是相对来说安全的。当然如果你有胆的话,不妨做一回小白鼠,然后向大家报告一下会有什么后果——毕竟就算你多次侵犯版权,一个月只能算你一次。

我会随时更新最新情况。

Copyright Act section 92A – 更新

更新版

本月底这部分法律就要生效了,我也可以注意到,越来越多来自新西兰的IP是通过“版权 下载”这样的关键词来到这里的。我可以确定,有些人已经开始着急了:)

原法案很大一个问题在于语义不清,要求ISP掐断侵犯版权者的网络,对具体操作方式却没有规定。今天我看到一份来自Telecommunicatons Carriers’ Forum(电信服务商论坛?)所草稿的一份code of practice。该论坛包括新西兰主要电信服务商,Telecom New Zealand, Vodafone, TelstraClear, Woosh … 那份code of practice如果正式通过,至少会对这些加入论坛的运营商有效。

这份草稿可以在这里下载[PDF],如果你懒得看英文,下面是我整理的摘要:

  • 四振出局,三次之后你会收到最后警告。
  • 不管一个月内你被版权持有者投诉无数次,一个月只算你一次记录(有例外,如果你的下载行为过于生猛,ISP可以自行决定先掐你网络)。
  • 你收到的任何一份侵权通知会在18个月之后过期,也就是说不算在那三次内了。
  • 当你收到你被“记录”一次的通知之后,你向ISP提出抗告,ISP就会无条件的取消你的黑记录,也不会把你的详细资料转给版权持有者(如果你前面有三次记录了,你不再有这个权利)。
  • 四振出局

总的来说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个规则让我想起了另一部网络版权法——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ISP尽量处于中立地位,维护网络中立性,而把判断用户是否侵权的这个责任交给了两方。这是很合理的,版权持有者不是法庭,判断一个用户有没有侵权,最终还是必须要去法院的。

就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情况,如果你向ISP提出抗告,你的记录会被消除(也就是DMCA中的counter notice)。版权持有者唯一能修理你的方法就是把你送上法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ISP必须提供你的资料。当然,就如我以前所说,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要在法庭上证明单个用户侵犯版权,通常是一件投资大于回报的事情,除非你下了太多东西能够让恐怖份子认为收益会更大,否则我不认为他们会找上你。

因此我想版权恐怖份子对这一点应该是非常不满意。

公众在3月之前有权提交修改意见书,如果你是那种十分仇视民主制度,崇尚我D的年轻人,我觉得你还是不要去提意见了:)只有触及到自身利益的东西而自身又是弱势群体,要多民主就有多民主。

92A在本月底生效,我会持续更新最新消息。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我给诸位华人子弟的建议是:来自中国的内容看上去是可以放心下的,英文的,特别是Pirate Bay, Mininova里面的种子就要当心了,特别是那些最新的内容,里面应该有版权恐怖份子在做种的。还是要等法律生效之后观望两个月才能看到具体实行情况。

至于这种法律有没有效,怎么说呢,有是有,但那是对普通用户来说的,稍微有点技术的用户都知道可以怎么避免,我现在依然可以看到可以绕开版权恐怖份子检测的方法,当然,公开blog不谈盗版,我就不说了。

关于 … 2008版权法修正案92A条款

新西兰本地有一条争议性相当大的法律就要在下个月生效了。去年初的Copyright Act(版权法)增加了section 92A,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

92A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have policy for terminating accounts of repeat infringers

“(1) An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adopt and reasonably implement a policy that provides for termination, 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of the account with that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of a repeat infringer.

“(2) In subsection (1), repeat infringer means a person who repeatedly infringes the copyright in a work by using 1 or more of the Internet services of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o do restricted ac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其实92a – c和后面那几条都有些关系,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在这里看PDF全文

我有点懒,就不翻译了。我以前就简单说过版权法的这个修正案,简单来说这和欧美国家在讨论的三振出局政策有些类似,但92A并没有明确规定三振出局,只是要求ISP要有一些方法和规定,掐断屡次进行盗版活动的用户的网络链接。如果你是爱下载BT的留学生之类的人物,我认为你暂时还没有理由感到恐惧。Section 92的一个问题就在于,其用词十分的模糊,并没有对具体操作手段做出规定。我想还需要让这几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看出真正影响。

不过你愿意实行你的民主权利,抗议,给地区议员写信,还是干嘛,这里有很详细的指导

我虽然是个“年轻人”,但我自认为我还是非常尊重版权的。从这个blog里你就应该能看出来这一点。我几乎不全文转载他人的文章,转载的也是属于在网上流传已久,原作者不可考的内容;其他需要转载的内容,我通常使用摘要+链接的方法,以使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版权是鼓励人们创新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机制,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最好的方式,但至少现在看起来,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至于在版权上的冲突,我个人的感觉是,很多人像我一样尊重版权,但版权的存在要求各方都要尊重相应的法律,并且互相尊重对方——那些版权拥有者天天吵着我们尊重他们,但他们从来就没有尊重过我的感受和权利。

熟悉我blog的人应该知道,我常常称MPAA或者RIAA这些组织为“版权恐怖份子”。他们对很多作品有版权是没错,我也尊重他们的权利。但这些版权组织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毫无意义的去骚扰,恐吓一般民众,侵入他们的生活。随便举几个案例:【1】【2】【3】

版权恐怖份子最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妖魔化p2p。p2p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因为绝大部分盗版都是在p2p network上进行的,因此他们从不介意大肆攻击这种合理的网络分享方式。ISPs也跟着版权恐怖份子吆喝,因为切断P2P网络对他们也是有好处的。但当版权恐怖份子跟进一步,要求ISP检测盗版时,两方就不高兴了,因为那要花很多钱

版权恐怖份子自称尊重法律,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从不会告诉你,就算你下载的是版权内容,在很多情况下,那也是并不违法的。在很多国家(我并没研究新西兰是否也如此),如果你已经拥有正版CD,在网上下载一份副本是合法的。如果你在网上下载一部电视剧,只要你通过当地的电视台也能看到这部电视剧,那也是没什么法律问题的——下载和通过电视录下来有什么区别?在很多情况下,盗版违法之处在于传播这种行为,而不是复制或者下载。

回到新版权法的问题。92A最大的疑虑就在于:如何监查谁在下载,查出谁在下载了版权内容,又如何判断他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不认为新西兰的任何一家ISP会花大本钱去主动检测自己用户的P2P流量——没那个闲钱,也没那个必要。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通常也不会赞助ISP去搞这些东西。因此最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P2P Network辨认来自新西兰的IP了,简单又廉价。但前面已经说了,只是发现你在p2p中下载版权内容,并不意味着你就是铁板钉钉的坏人——也许只是你电脑里的木马在上传/下载资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通过确实证据证明你的下载是违法行为之前,不应该有人有权通过任何方式惩罚你。

但你认为版权恐怖份子会花大钱确定你有罪,然后再断你网吗?

这就是92A的问题。这条法律的未来取决于版权恐怖份子手中,如果他们用该条款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人会有意见。但很遗憾,根据他们过去的行为,我没有理由不相信,很多版权恐怖份子会利用这一条骚扰一般民众。

新西兰版权法2008修正案

看到这事传到国内了,简单说一说。我明天要起大早(早晨4点),不能花时间打字:)

这事本来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今年四月),不过看上去好像是谁可能因为选举而把这修正案挖出来了。修正案本身可以在这里看到,引起疑虑的条款是第92A,如果你不懂英文,大意就是要求ISP必须制定相关条例惩罚那些利用网络进行盗版行为的人,直至中断对其的网络服务。也就是在欧美国家吵了很久很久的三振出局政策。

我个人并不对此感到太担心,因为一我很少下载那些东西,二,这条法律也不太可能影响到普通网民。p2p本身并不违法,而检测p2p流量中的内容将会让ISP大出血,没有人愿意这样干,而且ISP本身并不能决定用户的下载行为是否侵犯版权。因为如果你已经拥有一首歌的物理拷贝,你再通过p2p下载一份副本是不违法的。

这条法律的意义也就在于当美国唱片业协会等版权恐怖份子抗议时,ISP有解决这种问题的相关法律。往后看就知道了,92A之后的条款几乎都在为ISP 脱责。监视用户是否侵犯版权的责任主要还是在那些版权恐怖份子身上,而你一个普通用户,只要你没有把你的盗版行为产业化,我想很难引注意。

虽然很多人说这是现任政府的“最新”罪行,但实际上一不是“最新”,二也不是现任政府一意孤行。下面是该修正案三读的投票结果

Ayes 111 New Zealand Labour 49; New Zealand National 48; New Zealand First 7; United Future 2; ACT New Zealand 2; Progressive 1; Independents: Copeland, Field.
Noes 10 Green Party 6; Māori Party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