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加金

这段“宣言”复制在这里:

当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所有人其实都是一个整体,一个人的不幸就是所有人的不幸,别人的不幸就有可能是你的不幸,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是为你而鸣。对于厂里恶意拖欠我工资,不给我买保险,不给我加班费,罚我的款,不给我赔偿金。厂里的工人每天生死轮回两班倒或三班倒,一天工作16个小时,一个月没有一天休息,我因生病请了几天假,部门经理竟然说别人发高烧的流鼻血的都能干活,你凭什么不能,不能干就滚蛋。

我看到了工厂对工人无情的压榨与剥削。工厂没有任何权利去罚人的款,我用了很多办法却依然没办法解决,我会为劳动者发声,这个世界需要被改变,一个人可以被毁灭但绝不能被打败,我宁可死也不愿再被压榨与剥削,我希望以我的死推动劳动法的进步。还有学校恶意扣我毕业证,不让我毕业,大部分人考试基本全是作弊,学校以我考试没过证书为由不给我毕业证,你们太欺负我了,所有人都在欺负我,别以为我是老实人,有些账总是要清算的,我要用生命去战斗,我将彻底洗刷我的耻辱,我要揭开暴露这个事情。

我要争一口气,不是想证明我了不起,而是要告诉人家我失去的东西我一定要再拿回来。胜利万岁,人民万岁,工人万岁,无产阶级万岁,让历史来审判我吧,历史会证明我是对的。我爱这个世界,我爱我的家人,再见。

虽说献忠事件似乎越来越常见,但这一次比较特别。你可以说不同意他的价值观或者世界观,语言混乱,但是从他的世界观角度来看,这个宣言的逻辑是自洽的。虽然有着天朝人常见的宏大叙事和大口号,但对自己经历的描述连贯流畅,也就是说如果这段话是真的,那么行为更像是自我考虑过的,而不是头脑一热之后的后果。 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喻是,这有点让我想起新西兰“最符合我政治观点的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位。当然宣言里也是各种口号,但看完也会给人同样的感觉。

局域网内有多少这种新无产阶级革命毛左自然不用多说,什么雇主罚款,没有加班费之类的更是常见到根本不是新闻的经历。可以想象同阶层的人读了这篇,产生共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而对生活在这个世界里的人来说,“冤有头债有主”要求可能过高了一点,毕竟“唉资本”这种价值观本来就是刻意喂给他们的。

养蛊自噬的事情,宇宙真理党已经很熟悉了,今后只怕还会更多。

怀唐伊条约不是文化战争的武器

怀唐伊条约是个过于庞大和复杂的话题,如果有人通过几篇文章或者甚至Twitter 就可以解释清楚,那基本上就可以不用看下去了。这话题也敏感到其名字本身也是争议 —— 现代观点通常认为条约的毛利语版本才是基础,因为有更多签名,也是原住民自己的语言。所以严格来说,”The Treaty” 和“Te Tiriti” 指的是不一样的文件。

所以我并无兴趣,也不敢从头到尾阐述一遍议题,不然就是博士论文了,我也预期读这篇文章的人有自己搜索不同观点的能力。但可以捡几个话题提一下:

“The Treaty stood for 135 years until 1975 when the then-Labour Government passed the Treaty of Waitangi Act.”

这句话来自于行动党的宣传网站。1975年之前,新西兰司法体系通常不认为条约有法律效力,早期的判例中甚至认为条约已经过时,或者按中文使用者祖国的语言来说,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不然如果这135年间条约有效,那么1975年立法的意义是什么?

立法的大背景是60-70年代的毛利文化复兴。新一代教育程度更高的毛利人受到世界同期思潮的影响,开始审视自己民族过往的历史,以及过往的语言及文化灭绝。而政府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要对条约立法,就无法回避两个语言版本不一样的问题。

“条约原则”

而条约原则(Principles of the Treaty of the Waitangi ) 就是绕过这个问题的现实手段。避免引用条约本身,而试图实行签署条约时双方的目的。

立法者有意避免了在法律里定义条约原则是什么,一个主要原因也是这个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在两个语言版本间站队。另一个重要问题是,1840年人们所关心的权益,和今天已经有很大不同了。宪法文件应该紧跟时代(民主灯塔国可能不支持这个观点),把原则写死在法律中,每一次修法都可能成为一次痛苦的过程。

因此,立法者决定将这个职责交给法庭,通过日常操作中发展普通法。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任何Westminster 传统。立法权在确实议会,但在普通法体系下,这个立法常常是对已经形成普通法既有现实的追认(Codification),并不需要事事通过议会做主。

所以也不难看出,Seymour 的行为是上面每一个原则都背道而驰的。在没有广泛讨论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出自己版本的宪法文件,不可能没有任何反对。

另一个题外话,新西兰媒体还没有特别主要到的一件事是,一些右翼智库正在提出司法体系权力过大的问题。我完全预期这两条线会在接下来合并,毕竟知道上面的背景后,这行为目的显而易见。

Seymour 版本宪法的问题就更多了。提几个比较重要的:

“公民权利不平等”

先退一步来说,民主社会不同人群的权利不同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各个国家原住民的保留权利,包括美国原住民保留地内的不同权利除外,现在最为让人诟病的一件事是如果一个人在不同地区持有房产,地方选举时这个人可以每个地区投一票,不管他是否住在那里。而相反地,毛利人和其他人一样,选举时只有一票。

抛开原住民不谈,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和语言权利受新西兰权利法案明文保障。毛利人算少数民族不说,这也造成了一个技术性问题。权利法案要求在解读任何法律时,都必须使用符合法案规定的解读。政府法律事务办公室认为,如果Seymour 版本的条约成为法律,那就不可避免地和草案中“毛利人不能拥有其他人没有的权利”这一条起冲突。虽然没有深入研究后果,但看上去法庭还是必须要跟从权利法案。也就是说,Seymour 的virtue signalling很可能完全没有意义。

他从海外照搬的culture war话题 —— 入学权利不平等,政策优待等等,也会面临一样的问题,因为政府行为同样受权利法案约束。也并不是每一条法律都提到的条约原则,如果对应立法并无引用,那么这个修改也没有意义。

“现有法律不保障公平权益”

这也是一个具有极端误导性的说法。Seymour 版本的第一条,“新西兰政府对所有新西兰人有管治权”原本就是公认的条约原则之一,因为这本就是1975年立法中最需要明确的问题,翻译的不同导致急需明确毛利人是否有独立主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然是已经被认可的条约原则,虽然是更反应条约文字的方式写出来的:“毛利人的法律权利和其他新西兰人平等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西兰人权法案中也有类似语言。

实际上Seymour 的所有美好语言,基本上都可以从新西兰权利法案中找到对应条款。我想哪怕不是明确说谎,按照这个流派的话术,说这叫virtue signalling 应该不为过?

冻结权利

Seymour版本第二条原则承认条约赋予毛利部族的权利,但只限于签约当时的权利。这大概就是“历史文件不具现实意义”的新西兰说法了。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没有可能无死角覆盖每一个过去,现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权利和问题。虽然有些流派,比如说Scalia严格按照字面意义解读法律。但就财产权上面,这明显是会造成问题的——英文版本保护的财产权只提到了土地,森林和渔业资源。但对应的毛利语版本却是Taonga – 这可能包括文化、知识、水资源和自然资源,范围比西方对财产的理解要广泛得多。

Seymour 可能不会在乎前两样,但我知道后几个涉及的利益,他背后的金主是很看重的。

“民主化条约”

这个问题在于,如果我和另一个卖房的人签交易合同,我是否可以事后诉诸公投,让大家决定这个合同是什么意思?

Seymour 版解读最不诚实的地方在于,将条约当成是英国王室和“所有新西兰人”之间的条约,从而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公投决定。如果从字面意义解读,这不算错,但在殖民统治之前的“新西兰人”指的是谁,自然不用多说。

个人观点

这个话题写下去是没有底的,有很多事情完全没有触及,比如1975年的土地游行,过去一百多年的条约权益侵害,是否承认毛利人通过条约放弃了主权、还有另一个修宪流派(直接法律中移除原则,而不是重新定义)。

但就我个人观点来说,新西兰迟早要翻过条约这一篇。虽然条约名义上是英国王室和新西兰毛利人之间的事情,但将近180年后,英国王室早已本土化,在法律中成为了新西兰王室。这实际上变成了王室代表(政府)和其中一部分国民签订的条约,无论如何也难以融入现代法律体系。如果未来走向共和,这会将条约至于更尴尬的境地 —— 没有王室之后,条约的另一方是谁?

但条约原则也起到了积极作用。1975立法之后,解决王室和毛利人之间过往的历史权利侵犯有了可以参照的原则。Treaty settlement,“向前看”才成为了可能。Seymour 宣称要向前看,可在所有历史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他的行为恰恰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 这无异于单方面重订条约。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党的Finlayson 如此愤怒 —— 作为前任部长,在解决条约历史问题上做出了巨大贡献,而Seymour的行为几乎就要将之前的工作归零。

我个人非常推荐阅读任何一个部族和政府间签的deed of settlement。谅解书最前面部分通常不涉及财产土地分配问题,而是双方认可的,从签约期间的权益侵犯历史记录,这也是“向前看”所必须的步骤。如果有人说现在教育体系灌输“白左”思想,我敢保证,里面的双方认可的记录至今也没有出现在新西兰的历史教科书上。而上一代人,从学校学到的这方面历史就更少了。

那么为什么,不能像Seymour 所说一样把问题像现在这样交予大众讨论?以上所有原因。但本质上,条约是毛利部落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协议,应该通过协商机制与部族代表对话,社会广泛讨论之后再制定草案。 而不是政府方面单方面自行提出一份草案,然后让全体公众决定如何处理这一议题。 公投本身不是问题,但事先得到条约双方同意才是符合条约立意的做法。

实际上,学界和政府机构的建议广泛赞同条约的宪法地位是一件值得讨论的事情 —— 这甚至包括怀唐伊条约仲裁庭和很多提交意见书的毛利部族和个人。当然这怕也是Seymour 不会提的众多事实之一。

更不用说草案是一份质量低劣的文件。怀唐伊条约本身是个复杂问题,但如上所言,法案却以一种及其简单的方式处理,并无考虑其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连Luxon 都有足够能力理解的事实

更重要的是,这样简化为“支持或反对”的大众讨论做法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后果,例如不同族群之间的不信任加剧,甚至对新西兰宪政稳定性造成威胁。

Seymour 不能否认他不知道这些潜在问题。司法部的文件中屡次提到他的时间表没有留出足够时间事先咨询毛利部族。briefing paper里明确表示这个时间表不会起到他所宣称的”starting a conversation” 的功能,只会造成对立及冲突。怀唐伊条约仲裁庭提到,这种行为将新西兰的宪政基础,和王室的合法性置于风险中

在司法部的建议中,真正的全国性对话应该包括公民间的广泛讨论以及与每个部落的接触与咨询。只有真正广泛的全国性对话得出的宪政改革,才有民意基础以及可能长久。

而忽略这些建议,一意孤行,纯粹是为了政治私利的决定是他一个人做的,他也最终要为此负责 —— 当然前提是新西兰不受MAGA 文化影响,但现在看起来,只能说情况不是很乐观。

重启blog

从伟大的全能神,无所不知的先知收购Twitter 以来,我就一直在考虑未来该保持一种什么样的online presence。

在网上最早“灌水”的时间要早于2000年,但这个blog 的历史也没有晚太久。具体的时间已经不记得了,但应该不晚于2004-5年。之前是在墙内网站玩过一段时间,但人生第一次体验到审查之后,毫不犹豫地买了域名,保持到今天。

这个blog的目的从来就不是出名或赚钱(也从来没有达到过),当时纯粹是为了给自己一个写中文的理由。在墙外生活的一个问题是写中文的时间太少,日常交流不是问题,但很多稍微专业一点的概念和说法,由于第一次见的时候就是英语,要是不主动去用对应中文,真会被怀疑装外宾。

于是就导致了这个累赘跟了我将近20年。但意外地是,完全依靠搜索引擎的流量也让我从这里认识了不少人,甚至包括现在正叫我快去做饭那位。

随着时间流逝,这个地方的功能逐渐多元化。关于新西兰的中文政治评论一直是一块空缺 (其实现在也差不多),重心逐渐从天朝议题转向到了更接近生活的本地话题。我也一直把这看作我的阅读笔记,因此很多以前的文章都是一种很奇怪的格式 —— 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连接,其实就是研究话题时把读过的内容串联起来的笔记。

Twitter 的出现导致了语言更加碎片化,但更重要的是,老了之后时间越来越少,从做饭、吃饭到洗澡都得自己动手,还得划出时间阅读和学习,这里也就逐渐荒废了。

不过最近美国选举是让我彻底下了决心。这和政治本身没有关系,完全是因为Twitter 已经不是同一个网站了。从最初的世界时间线到现在,人们发言的动机从纯粹分享变成了引流,从全能神那里讨口饭吃。关注关系在算法影响下已经失去了意义,不反对广告,但每隔五条推就是诈骗、受骗后的律师(其实也是诈骗)到包养广告,点block 总会有累的那一天(噢据说现在这个功能也被优化了)。

原本期望选举后网站可能会转手,不过现在看来应该是不可能了。哪怕每年花NZ$270买全能神的最高档标记,也再也不可能回到以前的体验了。所以,心理上对Twitter 放手之后,我又有时间考虑blog 的问题了。

一个遗憾是早些年很少写和自己生活相关的事情,几乎全是政治。虽然我还是对网上谈现实生活和工作专业上的很敏感(下班后不谈搬砖不仅是权利,也是必需),也许blog 的这一代转世,老了之后的话题会有所不同。

这个blog 的历史也带来一个严重问题:现在再看以前的文章,虽然知道是自己写的,但实在是不忍直视,拿现在的眼光来看,有时候说是cringy 或者惨绝人寰也不为过。我非常认真地考虑过是否要直接清空数据库,重新开始,但就如天朝人所说,正视历史才能面向未来。哪怕在工作上,我现在看我自己一年前写的东西,我也不一定同意我自己,所以就留着吧。一个人的观点和语言没有任何变动反而是不正常的 —— 如果有人永远正确,那么正确做法是朝反方向跑得越远越好。

相比与20年前,今天互联网上竖起的各种围栏,降低带链接发言的权重,已经让blog 引流变成了几乎不可能。不过这也挺好,有个属于自己,一块安静,不受算法影响和套牢的地方也许正是这个时代所需要的。

Explainer:新西兰的堕胎法律

在2020年通过Abortion Legislation Act 2020,彻底将堕胎非罪化之前,新西兰的堕胎法律体系大部分基于1977年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包括Contraception, Sterilisation, and Abortion Act 1977 以及Crimes Amendment Act 1977。简单来说,法律允许20星期以前的堕胎,但需要满足Section 187A(1) Crimes Act 1961的条件之一,包括由乱伦,犯罪所造成的怀孕,婴儿发育不良等等。

其中最著名的一条条件是Section 187A(1)(a):

“that the continuance of the pregnancy would result in serious danger (not being danger normally attendant upon childbirth) to the life, or to the physical or mental health, of the woman or girl;”

这一“后门”的定义如此宽泛,导致最近一年(2019年)的数据中(PDF) 超过12,000次,占比97.1%的堕胎都是基于心理健康的理由。而这个比例在之前也常年保持在95%以上。

由于处于另外那一半性别,我可能是最没有资格谈这个话题的人之一。但近些年来媒体上出现过不少基于这一法规的故事,本质上来说,法律要求需要堕胎的女性向医生说谎假装怀孕对自己的心理健康造成风险,才能获得堕胎许可。

早在2000年,根据1977年法律设立的堕胎监督委员会就已经明确表示,所谓超过98%的堕胎是因为心理健康因素完全是误导,法律并没有按照其原意来施行,非罪化和降低程序复杂程度势在必行。而98%中有多少是医患双方互相心知肚明不符合法律要求,可能有违法风险的堕胎,我并没有找到相应数据。

但哪怕不是女性,也应该认可如果需要说谎才能需要获取必要的医疗服务,如果大家都在违法,那有问题的应该是法律本身才对。而对不关注话题的外人来说,这一后门却造成了看上去好像随时都可以堕胎,所以属于合法的幻觉。

除了这一条后门,Section 182, Crimes Act 1961 还涉及了杀害未出生婴儿的罪名:

Killing unborn child
(1) Every one is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14 years who causes the death of any child that has not become a human being in such a manner that he or she would have been guilty of murder if the child had become a human being.
(2) No one is guilty of any offence who before or during the birth of any child causes its death by means employed in good faith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life of the mother.

这一条从Crimes Act 1908年的早期版本开始就一直存在,并且没有什么大的变动。考虑到1906年法律中有各种关于堕胎的罪名,这一条法律的本意很可能不是堕胎,而是其他犯罪导致的胎儿死亡。但明显,该法律也有被解读为涉及堕胎的风险。

所以2020年的修法与其说是扩大权力,而更像是诚实面对和承认现状,不再要求程序涉及的医患双方说谎。修正案将堕胎彻底移出Crimes Act,只保留一条非专业人员从事堕胎的罪名,用以替代原本的Section 187A。修订后的Section 182 亦明确表示堕胎不涉及该罪名

维基百科对1977年以前的历史有着比较详细的记载,所以我不准备复述这一部分。不过我想说的是,分析法律的手段之一是朔源其历史,本意和每次修订案从产生的改变。例如说1908年版Crimes Act 关于堕胎的法律以以下三条为主:

除了删除苦力这种过时的刑罚,这三条几乎都被原封不动的移到了现在的1961版刑法。最先消失的是1977年取消了对女性自行堕胎的惩罚(S222)。而其他两条则确实要等到2020年改革才完全消失或改变。

新西兰人通常都愿意相信自己在女性,少数群体族裔权益上有多么进步。但现实并非如此:要等到2020才彻底将20周以前堕胎非罪化。三读以68-51的票数通过,也并不算什么大比例。而在堕胎场所周围的安全区内限制录像,骚扰的法律甚至还要等晚——晚到今年3月才正式通过。这些都理应还存在人们的记忆里。

而只有在意识到之一点之后,才能意识到我们所处的现状是如此的脆弱。从不需要冒充自己有心理问题也就仅仅两年时间而已,而谁又敢打包票说政客不会把现状改回去呢?

Explainer: 失业率及社会福利

什么是失业率?

最为广泛使用的定义是 —— 没有工作,正在找工作或愿意工作的人群占所有劳动力人口(labour force)的比例。当然现实比这要复杂不少。以下说几个新西兰统计局的定义。

  • 对劳动力人口的定义是所有工作年龄人口中,就业和失业的人群。也就是说,失业率的分母不是达到工作年龄的所有人。
  • 统计局定义的工作年龄是15岁以上,没有上限。达到工作年龄却没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人口,会被体现在劳动力参与率(labour force participation rate)的统计中, 也就是(就业和失业人群)/ 15岁以上总人口。
  • 要符合失业定义还有第三个条件 —— 可以开始工作。如果想工作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工作,会被统计为“潜在劳动力”(Potential labour force)人群中,但并不计入失业率。
  • 哪怕每星期只工作了一小时,也不会被归入失业人群中。如果还希望获得更多工作,在统计中会被体现为就业不足(underemployed)。

因此除了大众新闻媒体标题中所报道的失业率之外,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要详细很多。以五月发布的第一季度就业数据为例,就如下图中所细分。

失业率是否准确?

这个问题就如问盲人摸象,答案当然是不准确。失业率只是就业统计数据系列中的其中一项,当然无法准确体现整个就业市场的现况。不过更全面的答案就在眼前 —— 上图中’total underutilised’ 更能体现就业市场中还有多少潜在,未被利用的劳动力。

但另一个比较广泛的说法,“政府隐瞒”,或者“偷偷修改了定义”也是不正确的,毕竟所有数字就在你眼前。统计局倒是真的在2016年修改了定义,但修改是加入了potential labour force 和 underutilised 两个概念,与其说隐瞒,更像是在把新西兰政府的 “失败”公之于众?

和社会福利的关系

简单来说,领取社会福利的人不一定符合失业的定义。比如在工作,但是工作时长和收入没有超过一定门槛的人,可以照样领取全部或部分失业金。但在统计局的定义中更符合“就业不足”的人群。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人们通常为认为找工作是领失业金(jobseeker support)的条件和义务之一,但现实并非如此。2013年时任国家党政府进行了福利系统改革,将原来的失业金(unemployment benefit)和其他几项福利合并,从此把之前一些没有找工作义务的单亲、丧偶、疾病补助等也涵盖了在内。因此领失业金并不意味着有找工作的义务,也就不会自动符合失业定义中的“主动找工作”。

相反地,符合失业定义的人群也并不一定能领取失业金。最常见的例子是伴侣依然在工作并且超过了收入上限。又或者失业者有足够存款或者被动收入,不需要社会帮助。

为什么我听说政府部门的人作假,让别人不要领失业金或者改成疾病补助?

这很有可能,但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失业率更好看。统计局计算失业率的数据来源Household Labour Force Survey是单独的问卷调查,每季度抽取15,000家庭。而这项问卷调查并不参考社会发展部的福利数据。

所以哪怕今天彻底取消失业金,失业率也不会因此降到0。

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 —— 社会发展部也有自己需要达到的KPI,而这会被政治所影响。例如在上一任国家党政府期间,KPI之一就是工作年龄的领福利人数必须下降多少。这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们发现社会发展部的员工并不会主动告诉求助者他们有资格获得哪些帮助。

现任政府上台之后一个主要改变是要求“新西兰人获得他们能够获得的帮助”,也就是说,如果有资格领取救助,就应该告诉他们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

“10%的劳动年龄人口领救济”又是怎么回事?

这个数据来自于社会发展部而不是统计局。数据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但这并不等于有那么多“懒人”可以工作但不工作。理解数字的背景更为重要。

按2022年3月的数据,工作年龄人口(18-64岁)中有11.1%的人领取一个或者多个主要福利(main benefit)。 在这其中,失业救济占了人口的5.6%。如果再细分的话,这里面约43%的人因为现有疾病,在现规则下没有找工作的义务。也就是说,5.6%的里只有大约一半多,3.2%的工作年龄人口符合统计局的失业定义。

另一项主要福利,单亲家庭补助占工作年龄人口中2.2%。这项福利规定在最小的子女三岁之后,家长也有至少找兼职工作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群人也可能符合统计局的失业定义。但是社会发展部并没有像失业金一样区分有找工作义务的群体,所以难以换算。

更复杂的是,社会发展部所定义的工作年龄人口是18-64岁,和统计局使用的定义并不一致。其中的现实原因是65岁之后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对社会发展部来说,统计他们并没有意义。但对统计局来说,老年人也可以在领退休金的同时继续工作,而这一潮流在最近几年变得更为明显,将他们包括在内才能更好地获得劳动力市场现况。

如果再复杂一点,社会发展部所要求的“找工作义务”和失业率定义的“愿意或正在找工作”理论上也不完全一致。接受福利的人有可能虽然没有对应义务,但也正在找工作。

所以不难看出,你很难把社会发展部的数据与失业率对应起来,两者的存在完全是为了不同的目的。因此,任何认真的经济学家都不会从单单这一个数字来判断就业情况和潜在劳动力。

如果抛开有多少人”没有工作在领福利“这类专门为了挑动神经而设计的说法,这个问题背后的本质就是劳动力参与率足够高。毕竟是否参与劳动市场和是否有福利没有本质关系。除了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哪个社会可以达到100%的劳动力参与率,无论任何时候总有人在全职读书,卧病在家、照顾子女或者生病的家人,又或者已经炒房炒到财务自由不需要工作了。

而新西兰的劳动力参与率,无论从哪个口径来算,都在OECD 前列。

OCED 国家中15-64岁人口劳动参与率

那么我应该看什么数据?

包括失业率在内的就业市场统计数据。福利数据对讨论就业市场并没有太大意义。但是政客通常都很喜欢提这一点,一是这个数据比失业率更容易通过政治手段控制,当然另外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是,炒这个话题是屡试不爽的催票手段。

住房开发“新政”和背后不能解决的问题

新西兰的住房危机,和背后的城市规划制度可能是写本书都难以解释清楚的系统。不过不考虑各种例外,这个系统可以简单概括为—— 通过征求社区和商业意见,地方议会通过听证决定当地的规划标准。持异议者可在之后上诉至环境法院,直到最高法院。所有程序走完之后产生的规划标准就成了平日审批的依据。

和新西兰某些“媒体”和”房产投资者“们所宣称的不同,地方政府和规划师们通常是接受命令和制约的那一方,而不是闲得无聊试图寻找存在感的官僚。奥克兰的 Unitary Plan从一开始雄心勃勃要增加交通枢纽以及市中心周围的开发密度,但最后几乎承认失败, 最大原因就是NIMBYism。符合这些条件的地方房价通常已经很高,也就意味着住在这些地方的人通常有时间,也有资源通过听证和司法程序向地方议员和政府施压。

在某种程度上,新西兰的城市规划已经成为了法律学科而不是技术问题 —— 无论是规则制定或者是平时审批实行,其终点都是法院。而法院的决定依据,自然是时任政府的立法。

NIMBYism 其实已经有现存的解决方案,并不需要任何修法。现有的法律框架已经允许中央政府颁布“国家政策声明”(National Policy Statement)和“国家环境标准”(National Environmental Standards)。“政策声明”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规划规则时,必须遵守某些要求。前段时间取消最低停车位的指令就是通过“政策声明”这一途径,要求所有政府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规定。而“环境标准”则直接绕过地方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例如无线通信基站

但哪怕基站完全符合标准,并不需要任何审批,在Hawke’s Bay 最近一个例子里居民们也将完全合规的基站拖延了近两年。如果没有全国标准,这个时间恐怕还会更长。

很明显,不管法律是如何写的,法律本身并无法阻止政客们考虑自己的选票来源。也因为此,这两个手段虽然从现今规划法案1991立法时就存在,但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中央政府使用,然后反过来告诉民众说现在的法律框架“过时了”。

而地方政府面临的另一障碍就是基建投资。新西兰的城市规划通常都能找到居住密度、土地覆盖面积、最低停车位等限制。这些限制背后真正原因就是当地道路、污水和雨水处理容量的上限。

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地税。如果要在短时间内大量投资基础设施,没有其他来源的情况下,无疑就需要涨地税和增加负债。而不用多说都知道,媒体里对这两点最敏感和声音最大的,通常还是同一群人。

也因为此,最近的修法草案Resource Management (Enabling Housing Supply and Other Matters) Amendment Bill 能够得到两大党共同支持,是一件十分出人意料的事情。特别考虑到法案几乎将会彻底取消城市内的低密度居民区,这种行为更像是自毁选民基础

很明显,这部草案需要细读一下。

草案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规定“中密度居住区”开发标准。相比于奥克兰如今的低密度居民区,这一标准大幅放松了对居住密度,高度和阳光角限制,使得建设一个合规,不需要审批的住宅开发项目更为容易。但是如果考虑到这些要求背后的基础设施限制,法案却没有提到太多。相反,法案似乎是刻意试图强迫地方政府提供基建,明确声明除了标准之外地方政府不得加入其他任何限制(Schedule 1, SS (2)(c))

虽然现存一个支持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的37亿基金。但奥克兰方面认为这点钱远远不够。法案所给出的另一个方案是允许地方政府加收”financial contribution“,但把具体规则和额度交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很明显,这其中有相当大的风险被同一群人所挑战。如果地方政府要求必须提升密度,但又无法不顾虑选民压力,最终结果大概率是通过降低其他公共服务把开发成本转嫁到每个人头上。

法案虽然要求”Tier 1″ 的地方政府必须在所有居民区实行中密度开发标准,但也为此开了例外。SS 77G(h) 甚至存在一个没有具体限制的支票 —— “any other matter”,只要有足够理由。这个后门开得有多大,最后没准又需要通过法庭决定。

法案也并没有像国家环境标准一样,将重新分区的规划权力收回中央政府,而是提出了一个限制更多的听证方案。听证将会改由一个独立委员会进行并做出决定,但环境部长可以通过人选要求等对委员会施加影响 (SS 80I)。如果地方政府不同意独立委员会的决定,则将自动交由环境部长覆核。部长的决定可以被司法覆核,但不可继续上诉 (SS 106)。

不难看出,无论再多少次修法,整个系统中的薄弱环节 —— 政策方案严重依赖政治影响和NIMBY的压力,其实还是一个都没少。最大的改变是如果NIMBY 团体如果过于小众,潜在的上诉途径没有了。但是如果是可以对执政党施加影响力的团体,或者是新西兰那位“libertarian” 政党党魁,依然有空间使用同一系统达到自己的目的。

而支持法案的国家党自己也承认 —— 动机除了台面上的“解决住房危机”,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对自己利益的保护。毕竟现在是”politics of envy“,再继续下去没准就革命了。

为什么反恐法关不住奥克兰袭击者

奥克兰超市伤人事件发生后,新西兰媒体纷纷重新提起Terrorism Suppression Act 2002 (TSA)和其中的一个“漏洞” —— 计划(Planning)恐怖袭击这一行为没有在该法律下入罪。袭击者本人因为在网上发布极端暴力内容而在2016年引起警方注意,但由于这一漏洞,警方只能以持有受管制材料,信用卡欺诈等罪名指控该人。

不过实际上,TSA对”实施”(carried out)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实际上包含了计划和准备行动(ss 25)。所以很明显,问题比大众媒体简化过的版本要稍微复杂一些。

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定义虽然被法律的定义章节所引用(ss 4),但并不适用于所有条款。ss 25 本身是”被认定的恐怖主义组织“章节下的条款。这意味着立法原意很可能是只适用于政府认定的恐怖组织。如果将这一定义扩大至整个法律,就会造成不少问题 —— 有多个其他条款将计划和实施这两个行为分开讨论,扩充定义就会造成冲突。

第二个问题出在于法律对恐怖主义行为(terrorist act) 的定义 (ss 5)。条款稍微有一些复杂,但简单来说,要满足定义,行为(act),动机(intention) 和后果(outcome)一样也不能少。动机必须是以为了“为了某种意识形态、政治或宗教目的 …… 从而在公众间制造恐怖“, 从而制造”人员伤亡(及风险),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

这两个问题加起来的后果就是如果”act“不包括准备行为,那么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就无法达成。在关于此人的案件中,虽然大家都认可此人持有不少刀具、电子设备里也发现了恐怖主义相关内容,但买刀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用刀伤人,至少把刀扔向人群这个行为才是。

如果把买刀这一行为本身看作达成条件的要素,在袭击真正发生前,法庭也无从得知他要策划的行动是否是为了满足某种宗教目的。在判决书中,法庭意见里有着现在看起来相当遗憾的一段:

人们如何知道 “持刀攻击 “会涉及什么?例如,它是否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繁忙的购物中心进行的攻击,并高喊伊斯兰国口号?或者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袭击,没有目击者,而被告什么也没说。

法庭不能预见未来,也如意见书所说,虽然恐怖主义是邪恶的,但法庭不能凭空制造一个罪名出来。

关于袭击者的这个案子,以及2019年基督城恐怖袭击案是导致修法的的直接原因。正在议会专门委员会审查的Counter-Terrorism Legislation Bill 将 原来ss25 的定义移动到了法律开始部分,解决了定义模糊的问题。

但可能一个更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这是否真的是一个“漏洞”,或者是原本的立法原意。

议会辩论记录中似乎并没有讨论计划袭击入罪的问题,但关于ss 25,时任外交部长(也是奥克兰现任市长)和议员辩论时曾经提到这一章节。如果总理知道某个恐怖组织正在策划袭击,那么在袭击前,而不是之后去冻结他们的财产是一个合情合理的行为。而ss 25 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而法律本身是在911袭击后所匆忙制定的。和当时其他国家的反恐法律类似,立法时也受到了不少关于政府扩权和监控的质疑。2007年警方使用TSA 突袭毛利人口占多数的地区时,受到了广泛批评并最终道歉。时任总理Helen Clark 在当时就承认,法律更适用于海外恐怖主义,而非内部恐怖主义威胁。议会立法时的本意就是要设置极高的控诉门槛。

而 Counter-Terrorism Legislation Bill 本身也不仅仅是将计划恐怖袭击入罪这一简单。无搜索令的搜查权力将扩大至策划和准备行为。 根据现在的草案,恐怖主义的定义,也会从“在平民中制造恐怖(terror)”变更为在特定人群中制造恐惧(fear)。

在征求公众意见时,法学界纷纷对草案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担忧。现在再回去阅读议会的一读辩论记录也会有相当不一样的体会。虽然两大党都赞成法案,议会里的其他三个党(绿党、行动党以及毛利党)都有不同程度的保留意见或者时直接反对。由于2007年的历史,毛利党对政府扩权的目的持有相当程度的怀疑,而绿党认为扩权并不能解决新西兰情报及安全机构他们本身存在的偏见问题。

法律自我无意就“社会为了安全要牺牲多少自由”做任何判断,但我寄希望于政客的前后的行为和价值能够一致。这不仅仅是一个反恐法案的问题。像是过去一年多疫情中,有多少人在他人面临健康风险的情况下抵触管制措施、拒绝戴口罩。社会所面临的风险终会过去,但带来的新法律和思想转变确是会长期存在的。

新西兰从未纯真,但不能再无知下去

在新西兰,从100多万人的大城市,到两万人的小城市;从白人占90%,到一半人口是毛利人的社区,我都曾经居住过。但无论是作为城市中茫茫人海中的一个像素,还是小村中随处可见熟人的街道,虽然有些地区会有治安问题,但自己的肤色通常不是影响安全感的原因之一。

我无法用自己的体验代表穆斯林,但至少我交流过的大部分新西兰人,肤色,文化或语言并不是决定他们如何对待一个人的因素。给每一个人“fair go” 的机会,平等主义所主导的新西兰传统价值观虽然正在逐渐被侵蚀,但依然保留在社会的集体意识中。

针对基督城清真寺的恐怖袭击发生后,不少新西兰人沉浸在“这种事情怎么可能会发生在这里”的震惊当中,甚至政客都表示新西兰失去了她的“innocence“。

可问题是,新西兰从来就没有过可以用来声称其纯真无暇的资本。任何一个新西兰人都不应该自我欺骗。种族主义和极端主义在这个国家一直存在,并且逐渐地在媒体,政界中被正常化。 遥远的“殖民者罪行”先放一边,新西兰最近这几年就有不少令人不安的例子。

2017年选举后,新西兰诞生了首位难民出生的国会议员 Golriz Ghahraman。作为“难民”,“穆斯林”和“白左”的集大成者她在社交网络上毫无疑问地遭到了持续不断的攻击。媒体,其他政党是否明确表示反对这种行径?不,不过她作为人权律师,居然在联合国法庭中给被指控种族灭绝的被告辩护过,她一定也是支持大屠杀的

2018年,加拿大两名著名右翼份子准备在奥克兰举办演讲。该活动在进入公众视野之后,奥克兰市政府拒绝出租其场地。新西兰政党,媒体和民众是如何反应的?宣称新西兰政府封杀了他们,拒绝他们入境,损害了他们的言论自由,哪怕这一切根本就没有计划过,更没有发生过 —— 外交部长也明确表示没有拒绝签证的理由。当然,这个时候,也就不提作为业主的奥克兰市政府,是否拥有拒绝做生意的自由了。

同年,新西兰毛利裔导演Taika Waititi 在采访中说新西兰是一个种族主义国家。至于媒体和民众反应, 一新闻网站的编辑表示,网民对新闻的评论,只有10%适合在网站上刊登

又或者造成巨大争议的联合国《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 for Safe, Orderly and Regular Migration)。作为一份没有约束力的框架性文件,在基督城的国会议员口中,变成了一份会让国境洞开,决不能签署的文件。是否支持签署这样一份文件本身并不是问题,在新西兰公众讨论中产生的巨量假消息,甚至政客也为了自己目的而鼓励,或者默认这些误解,才是问题根源。

在恐怖袭击发生后,反对党悄悄撤下了反对签署协议的请愿至于为什么 —— 现在是悼念逝者的时候,你怎么可以谈政治呢?

稍微远一点,现任工党联合政府,和上一任国家党政府,正在逐步解决和各个毛利部落的历史问题,就新西兰政府历史上违反怀唐义条约的行为,包括新西兰土地战争,没收土地等行为进行道歉和赔偿。赔偿范围通常都包括现金和归还属于部落的历史土地。另一方面,在现实中难以重新私有化的土地,在谅解书中国常常通过政府名义归还土地,部落将土地赠与新西兰公众的方式保持公众对土地的拥有权。

撇开众多质疑利益输送,养懒人,送钱给部落浪费之类的质疑之外,你也许会认为,海外天朝人整天都在提“殖民者”的原罪,他们对终结历史恩怨和经济赔偿不说赞同,至少也不会反对。当然,岛国天朝人的普遍观点如此可预见,我也就不用再重复了。

对上面这些问题,我并没有答案或者解决方案,我也并不是想说谁好谁坏。 但一个必须要提出的问题是,新西兰的媒体和社会并没有真正认真地看待它们,在一个更大的框架下来审视直面和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 现在再回过头去看这些事件,看各路”媒体“和”专家“所说的”新西兰的种族关系不算差“,”新西兰很和平“之类的评论,着实有一种莫名的悲伤感。

哪怕是在新西兰本国,基督城的种族主义,“光头党”的绝对数量和密度,在本地人口中也是众所周知的。在2004年基督城市长竞选中,极右翼可以拿到2%的选票。 源自基督城的National Front ,近年来的活动也有向惠灵顿奥克兰蔓延的趋势。

新西兰人口中的“innocence”,本质上指的是对极端主义以及种族主义有意或者是基于无知的回避。新西兰人”she’ll be alright”的文化延续到了这一议题上,直接表现是就是大家都知道事情对错,但谁也不谈racism。这顶“大帽子”一戴,讨论就会变成不要过度夸张事件,新西兰没那么可怕,或者“政治正确”坏。

我也不喜欢用racism 这个词。在我看来,这个词就像是一种“nuclear option”,如果不分青红皂白随便给人安上去,只能导致这个词语所附带的严重性在语言中丢失,让种族主义在口语中正常化。这样明显对任何讨论都没有帮助。

但相反地,对这个词语的回避,同样也会造成真正种族主义等歧视行为在社会中被逐渐正常化。哪怕是承认各种极端言论在民主社会中也有言论自由,也不应该只强调言论自由,而回避对言论本身的评论。一味回避,同样只会不断让社会对那些本不该出现的煽动性言论和行为习以为常。

长期以来,新西兰的政界,媒体和整个社会都没有非常认真地看待极端主义这一问题,和自己行为所可以造成的影响。从工党的“华人姓名”事件,到国家党的“两个华人大于两个印度人”,政客张嘴前,明显没有考虑自己对社会的影响。

我也一直说,新西兰媒体专业性的缺失,正在逐渐变成民主社会威胁。重要社会议题被娱乐化,基本的事实和原则问题变成了“正反交锋”,没有正确答案的“争议性问题”,这些无不都在每次一小步地逐渐将社会带至错误的方向。

但至少在今天,在不考虑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再给我一次选择,我还是会说新西兰所带来的安全感远大于美国或者可以“深夜撸串”的天朝。 安全感并不来自于满街的警察,自卫的权力,或者严酷的刑罚 —— 相反,这些条件会让很多新西兰人觉得没有安全感。真正的安全感来自于在不需要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我也可以放心在街上行走,在网上发言以及参与社会并作出贡献。这才是国家的价值之所在。

如果基督城的悲剧能够给新西兰带来哪怕一丁点的好处,那么我希望这次恐怖袭击至少能够让新西兰社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讨论,找寻整个社会所需要的底线,并且坚定直面及捍卫这一底线的决心。

Kia Kaha, Aotearoa.

理解环境变化并不需要水晶球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说Thames-Coromandel 地区的市长拒绝在新西兰地方政府就共同应对环境变化的宣言上签字。至于原因,市长Sandra Goudie 说宣言充满政治色彩,地方政府不应该在没有估算未来财政负担前乱签字。舆论中孤独的支持意见,大概就是著名政治打手“纳税人联盟”了。

这一决定看似相当奇特 —— 该地区所有主要城镇都临海, 例如Thames 和Whitianga ,很多建筑几乎与海平面等高。如果拒绝签字是负责任,不乱花钱的表现,那么同一个地方政府批准在洪水线下建设养老院,或者在高风险地区投入纳税人资金翻修设施,大概也是为纳税人减负而考虑的。

当然,如果考虑了市长大人的政治立场,这个决定看着就正常很多了。

都说人类的一个重大弱点是无法想象时间尺度过长的问题。不过就海平面上升和海岸侵蚀而言,这并不需要水晶球才能预见未来。绝对意义的海平面上升也许在短时间内难以直接感知,但新西兰的房子随便都有至少50年的寿命 —— 对于50年前的房子,它们的未来,不就正好是今天嘛。有了房子作为坐标和价值参考,海水的相对位置就容易理解多了。

Paraparaumu, Kapiti Coast District (来源: Land Information New Zealand / CreativeCommons-BY 4.0)

如果一位普通岛民在Paraparaumu这样的地方拥有一座海景房,大概都会难以理解自己的房子为什么会有海平面上升和海岸侵蚀的危险。海岸离自己有几十米的距离,中间隔着沙丘和道路,哪怕是在暴风期间,海水也从来没有靠近过自己的房产。

2012年,当地地方政府在更新城市规划规章时,在新规划草案中标明了未来可能被淹没的地区,限制在该区域内进行建设。而屋主们的普遍反应是政府吃饱了没事干,就知道影响我的房价。能住海景房的屋主通常都挺有钱,大家组织起来将地方政府告上法庭。经过四年纠纷之后,当地政府无法承受民众和媒体压力,新一任地方议员上任后撤回了没有完全生效的新规划。在媒体采访中,地方政府直言他们的财力和能力受限,无法单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中央政府支持

其他处在受影响早期的地方政府或多或少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另一个比较知名的案例是基督城,面对着同样的问题,居民的首要考虑当然还是自己那栋房子的价格,不断要求政府在土地信息中改变措辞 ,降低可能带来的负面观感。在持续的法律威胁中,地方政府只能就范。

Ohope, Whakatane District (来源: Land Information New Zealand / CreativeCommons-BY 4.0)

如果海水已经到达上图中这样的程度了,政府遇到的压力通常就会小很多。在Kapiti Coast 没能通过的限制措施,在Whakatane 当地政府的新规划政策中没有受到任何挑战。在2017年通过的规划方案中,对2100年内可能被海水侵蚀的影响的范围限制了新的住宅开发。虽然这些住宅现在并不需要保护措施,规划也限制了修建防波墙等手段。信号是很明确的 - 当海水继续靠近时,正确做法是撤离,而不是试图和大自然对抗。

Haumoana, Hastings District (来源: Land Information New Zealand / CreativeCommons-BY 4.0)

而在海水进一步靠近之后,房主所要面临的问题就不是房价受影响,而是自己还有没有房子住了。在Hastings District 的Clifton Road,这一排最早在1920-30年代建设的房屋在当时离海岸线还有一段距离。但在今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需要搬迁的地步了。 当恶劣天气侵袭时,海水已经可以直接到达后院。当然,当地民众在这个时候就会认为保护他们的财产,修筑防波堤是地方政府当然的责任。至于是否应该撤离 —— 这是我们的家我们为什么要撤离

而当这一排房子修建时,海岸线可不是如此的:

(来源: Land Information New Zealand / CreativeCommons-BY 4.0)

这不是一篇认真的技术讨论,所以我刻意避免了“气候变暖”之类的词语。但哪怕住在这些海景房里的岛民认为气候变暖是一个为了多收税的阴谋,对Coastal Erosion/海岸侵蚀的研究可是远早于任何绿色政治。无论气候如何,海岸线本身就在进行周期性移动。如上文中提到的Ohope 案例,一代人就可以看到海岸线的变化[pdf]。

新西兰议会环境专员曾经在2015年发布过一份报告[pdf],统计了位于高风险海岸线的建筑数量,得出的结论是若要彻底重建,花费将不少于107亿纽币。而受影响最大的,常常是像Thames-Coromandel 之类人口稀少,但主要聚居点都在海岸线上的地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当地居民的地税。当面对这种规模的问题时,它们是肯定无法负担财政风险的。

不过我真正想说的是,以阴谋论,政府臃肿之类的理由拒绝为自己造成的成本买单,并不意味这个成本就不存在了,只是转嫁给了别人而已。作为无产阶级loser,当我领福利的时候被告知我应该自食其力对自己负责。那么别人的海景房被海水侵蚀,或者像Thames 类似的地方政府拒绝承认事实,依然以经济发展之名让人们在高风险地区开发时,政府,也就是包括我在内的每一名纳税人是否应该为这些行为兜底?

凭什么大农村也叫发达国家?

在著名大农村,我几乎是随时随地都能听到天朝人的疑惑:我天朝上国物产丰富,基建狂魔。城市里高楼耸立,地铁四通八达,还能刷手机,凭什么这个遍地是牛羊大农村也叫发达国家,而天朝不是?

这涉及到一个中文翻译的偏差——无论怎么看,“Developed”对应的词语明显是“已开发”而不是“发达”。 虽然“已开发“的国家通常都是生产力较高的高收入国家, 但相反却不一定成立。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靠卖石油发达的海湾土豪国,同样的是高楼林立,人均GDP还超过众多已开发国家,但哪怕在中文世界里,也没有多少人称他们为“发达国家”。

这个问题其实读读维基百科就能解答了,所以没必要长篇复述。虽然没有统一定义,但高收入、后工业化、高人类发展指数、市场经济发达以及法治健全通常都是进入发达国家之列的必须条件。

而上面的定义中,没有一个涉及到楼有多高,是不是有地铁,或者快递能不能在半天内送来。

说起这个是因为前段时间看到一个数字。作为大农村,新西兰城镇人口比是 86.5%与其他几个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著名大农村一样,新西兰属于世界上高度城市化的国家。如果要说这几个国家把1000人口以上的聚居区定义为城镇不公平,那么把标准提到新西兰统计局定义的主要城镇(人口3万人以上),城镇人口比还是有75%以上。

哪怕是在新西兰的天朝人,对“大农村”也有着不少重大误解。就GDP来说,放羊对大农村并没有那么重要——农牧业对GDP的贡献常年保持在7%甚至更低。而新西兰以全球排名120名后的人口,创造了世界排名在50名左右的GDP总量,这无论如何都是需要一定生产力的。

而另一个更少有人清楚的事实是,新西兰曾经是一个工业国家,其他国家经历过的后工业化时代,大农村也经历过。在80年代,第二产业对新西兰GDP的贡献依然高达40%。在自由化改革之后才逐渐降低至今天的20%,逐渐变成第三产业为主的国家

今天在奥克兰之外无数破败的小型城镇,在过去大多都是因为工业加工而变得繁荣。新西兰的工厂通常都是制造本国所需产品,并不面向出口的小型工厂。今天听起来也许有点难以想象,但新西兰曾经拥有相当规模的汽车制造业。本国所需的农业机械,生活用品也通常在本地生产。甚至以前在经济衰退,要拉动内需时,“右翼”国家党的政府的选择都是大搞基建拉动内需

当国家经济转型,工厂关闭,铁路荒废之后,这些城镇的人口自然也就急剧锐减了。一些有幸保留了加工业的小镇由于工业生产力提高,需要的工人减少之后,今天也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

Kawerau
Kawerau (Google Maps)

其中一个例子是位于新西兰丰盛湾的Kawerau。这个镇是新西兰最年轻的城镇之一 —— 只有不到70年的历史。从卫星图上可以看出,这个镇所依赖的造纸厂面积几乎相当于整个镇。坐落于新西兰最大的人工林以北,Kawerau 建立之初有着连新西兰人都最为羡慕的生活水平。自然环境优美,工作不用愁,工厂开的工资还特别高。

而今天,造纸厂依然还在制造新西兰人所用的厕纸,但工厂的生产力早已经提高了到无法给所有居民提供工作的程度了。Kawerau 曾经接近死亡,但今天通过依靠旅游业和吸引退休人口,居民人口又有重新上升的迹象。

所以说美帝经济和制造业今天所面对的问题,新西兰其实已经经历过了。有转型成功也有失败案例,但新西兰无疑是符合后工业社会的标准的。

(题外话:有这些知识储备之后,不妨阅读一下这篇国内媒体的文章,考虑下它的真实性有多高)

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比较一个国家是否发达,比较的对象不是北上广和一整个大农村,当然是国于国之间的比较。

我曾经在新西兰最贫穷的地区生活过三四年。至于穷到什么地步——奥克兰专业房产媒体,新西兰先驱报每年都要报道一下哪些地区房产便宜到几万甚至几千块钱。报道中涉及的这些地方和更穷的,根本就没有房产交易的地区我差不多都去过。

但一个关键的不同在于,这些地方的贫穷并不在于“未开发”,而是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缺乏机会。举两个Google 街景中的例子—— 下面这两个学校,哪个位于地处偏远失业率常年在25%以上的农村,哪个在奥克兰?

或者下面这两条街,哪一个是奥克兰的普通街区,哪一个是人口只有600,路上随时能看到黑帮的新西兰农村?

如果不仔细寻找房屋维护水平等线索的话,要分辨两者也许并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情。不管你是在百万人口的城市,还是农村,从千兆光纤、道路设施、垃圾处理、全科医生、或者是学校教学,一个社区所拥有的最低水平的基础设施不会有太大差距。

我的目的不是说新西兰完美无瑕或者洗地之类的—— 新西兰经济的问题也很明显。虽然农业对GDP的贡献并不高,但农产品和其加工品却在出口项目中占相当比重,而最大的出口项目则是旅游。由于其较低的人口,新西兰无法依赖内需作为经济发展动力,而任何人都可以看出,新西兰的出口项目过于依赖第一产业和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的旅游业。

不过下一次再听见谁说新西兰或者其他发达国家是大农村,如果你要真心认为自己“自己居住在国外,对外国有相当了解”的话,也许可以趁机展现一下自己到底有多了解你所居住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