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闲话 +

最近比较忙,也没啥时间看太多东西。接着昨天的话说,这个比较像是知识普及,有很多链接。

昨天下午(我的时间),在印度达兰萨拉流浪的第十四世DL(牦牛王/老和尚/老喇嘛,看你怎么称呼)的Twitter正式开设了。虽然是他办公室的人在负责更新,但这个消息依然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出现在了我可以看到的每一个角落,个人blog, twitter, RSS share, Digg … 今天同一时间我再回去看牦牛王的页面,已经有了至少15k的follower。

上一次我看到Twitter的用户数大概是三百万左右,也就是说,单单只是牦牛王的页面,一天就赢取大约0.5%的Twitter用户的关注。这听上去不是一个大数字,但web 2.0式的服务又不止Twitter一家,加上类似从Digg, RSS Reader,个人blog推荐……等等来源,这个数字是相当可观的。(10/02/09更新:今天证实了,这么热门一个页面居然还是假的-.-)

我想这也是为什么IT界越来越关注政治的原因之一,政治不仅仅能对网络产生那种“天朝式”的坏影响,在另一方面,它也推动了网络服务的发展。无论是西方哪个国家,每到选举之时,facebook,Twitter等应用基本上都成了候选人的必备。我记得美国选举时,两方都开设了Google Reader分享的内容,让人们第一时间看到和该阵营有关的相关报道——不过那些更新都是候选人的助手做的,而McCain最后据说就是因为“不会上网” 丢掉了选举,可怜了一个70岁的老头还在吃力的学电脑:)而前段时间的新西兰选举。两方都在facebook上开了页面,但Helen 大姐的一个失策是限制好友才能访问页面——这直接告诉了我,她不理解网络——open and transparency,公开和透明。

人们通常认为接触网络的主要群体是青少年,这是事实,但至少我认为,这很快就会改变。根据CNNIC流氓组织的调查,网络在青少年年龄段的普及已经是相当之高了,显而易见的是,互联网的下个发展方向将会是中/老年人,而且今天的青少年到那个时候也会长大。也就是说,这群人的政治影响也会转到网上。

因此网络对任何一个政治组织都应该是机会,而不会威胁,就连基地组织都知道通过网络传播消息,天朝自称最先进的党是不应该有理由落后的。

有种说法是,如果GCD坏,那“西方的”的“democracy制度”其实就仅仅是一种更高明的欺骗而已——那些选举,“亲民”什么的都是骗人的,无论你选谁,国家最后都是由“邪恶”的“资本家控制的。换句话,意思就是说你应该为生活在天朝感到幸福。

就算这种说法是对的,但问题是你打不过人家就算了——骗的本事也没人家厉害,那留你何用?人家至少被骗得很幸福,通常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我们就算到了国外,想在自己的blog的上打几个中文字都觉得很压抑——看看我前面为了避免累积过多关键词,我用了多少“代号”?自己不进步那是自己的事情,问题是要让中文退化成符号语言,成天KMT,GCD,D,这样要搞成精神分裂的。

就算是天朝一般的宣传行为,其网络化的程度也是非常落后的。虽然看上去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网站,撇开那些几辈子没更新的不说,很多网站其实真的只是摆设。平时没有什么人去看,因为上面实在没有有营养的内容;而一旦我们又需要这些网站时(例如汶川地震),那几个可怜的小服务器根本就无法满足需要。

那他们对网络的反应呢?最近的低俗之风就不说了,这里有一个:调查发现部分领导干部表现出不同程度网络焦虑情绪

你说他们在焦虑什么?

  • 56.3%的被调查者承认如果在网上听到或看到针对自己的批评和指责,心理会很不舒服,而且这种情绪会持续很长时间,有的领导干部甚至会气得“整夜都难以入睡”
  • 但在遇到突发性事件特别是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时,由于事发突然,事态发展迅速,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大,用常规的手段和办法难以化解,需要领导者快速反应,紧急应对.这时候,领导者往往处于风口浪尖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种网络恐惧的背后,展现的其实是一种心虚的心态——不仅仅是对网络的心虚,是对自己整体的心虚。你如果完全敞开,让温影帝开个Twitter,因为网络的特性,你永远不知道影帝下一个被问的问题是什么,也许是八宝饭的赞美,但也许会是“敌对份子”的污蔑,而且最可怕的是,无论是谁在那里说话,他的话都会瞬间显示在网上,全世界的网民都看得到。

在电视新闻中,CCAV可以等各级领导摆好光辉的姿势之后再开拍,而且就算这样,CCAV也常常出在直播中出问题,因为直播是有突发状况的,而突发状况就意味着未知数。这个未知数对光明正大的人来说可能只是别人的另一个善意的质疑;而对于一个本身就心虚,不知道在背后干了什么坏事的人,这可能就意味着另一个让自己暴露的危险。奥巴马演讲的那次剪切就是一个如此的笑话,人家明明说的不是你,你偏偏要自作多情,把自己归类到那群坏人中。

其实如果去掉“即时”这个因素,中国的网络媒体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比以前开放了,虽然还是要等待“上面批准”,确定这个东西对自己有利,但至少在此之后他会放开让你讨论。不过至于“公开和透明”……

这两天忙,有空再接着说:)

Copyright Act section 92A – 更新

更新版

本月底这部分法律就要生效了,我也可以注意到,越来越多来自新西兰的IP是通过“版权 下载”这样的关键词来到这里的。我可以确定,有些人已经开始着急了:)

原法案很大一个问题在于语义不清,要求ISP掐断侵犯版权者的网络,对具体操作方式却没有规定。今天我看到一份来自Telecommunicatons Carriers’ Forum(电信服务商论坛?)所草稿的一份code of practice。该论坛包括新西兰主要电信服务商,Telecom New Zealand, Vodafone, TelstraClear, Woosh … 那份code of practice如果正式通过,至少会对这些加入论坛的运营商有效。

这份草稿可以在这里下载[PDF],如果你懒得看英文,下面是我整理的摘要:

  • 四振出局,三次之后你会收到最后警告。
  • 不管一个月内你被版权持有者投诉无数次,一个月只算你一次记录(有例外,如果你的下载行为过于生猛,ISP可以自行决定先掐你网络)。
  • 你收到的任何一份侵权通知会在18个月之后过期,也就是说不算在那三次内了。
  • 当你收到你被“记录”一次的通知之后,你向ISP提出抗告,ISP就会无条件的取消你的黑记录,也不会把你的详细资料转给版权持有者(如果你前面有三次记录了,你不再有这个权利)。
  • 四振出局

总的来说我还是比较满意的。这个规则让我想起了另一部网络版权法——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ISP尽量处于中立地位,维护网络中立性,而把判断用户是否侵权的这个责任交给了两方。这是很合理的,版权持有者不是法庭,判断一个用户有没有侵权,最终还是必须要去法院的。

就如我前面所提到的情况,如果你向ISP提出抗告,你的记录会被消除(也就是DMCA中的counter notice)。版权持有者唯一能修理你的方法就是把你送上法庭,而且在这种情况下,ISP必须提供你的资料。当然,就如我以前所说,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要在法庭上证明单个用户侵犯版权,通常是一件投资大于回报的事情,除非你下了太多东西能够让恐怖份子认为收益会更大,否则我不认为他们会找上你。

因此我想版权恐怖份子对这一点应该是非常不满意。

公众在3月之前有权提交修改意见书,如果你是那种十分仇视民主制度,崇尚我D的年轻人,我觉得你还是不要去提意见了:)只有触及到自身利益的东西而自身又是弱势群体,要多民主就有多民主。

92A在本月底生效,我会持续更新最新消息。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我给诸位华人子弟的建议是:来自中国的内容看上去是可以放心下的,英文的,特别是Pirate Bay, Mininova里面的种子就要当心了,特别是那些最新的内容,里面应该有版权恐怖份子在做种的。还是要等法律生效之后观望两个月才能看到具体实行情况。

至于这种法律有没有效,怎么说呢,有是有,但那是对普通用户来说的,稍微有点技术的用户都知道可以怎么避免,我现在依然可以看到可以绕开版权恐怖份子检测的方法,当然,公开blog不谈盗版,我就不说了。

本博放假四天

2月6日星期五是新西兰的公众假期,又是一个长周末:)人们都说今年不好,但这里的日子反倒还不错,今年所有的假期全部和周末连在一起(虽然大部分假日本身规定的就是“X月的第X个星期五/一)。

我也正好觉得太累,特别是天天一博有点吃不消,再说又要大考了,虽然我复习效率非常低下,但还是要复习的:)因此这个周末给自己放博客假四天,休息休息,星期日或者下周一回来。因为我并不去哪里,所以文摘还是会照常更新,我也会在网上。

给非本地的读者,2月6日“怀唐伊日(Waitangi Day)”是新西兰事实上的国庆节,纪念建国文件,或者至今也有一些毛利人认为,“丧国文件”怀唐伊条约的签署,因此每年国庆节庆祝没多少,抗议倒是似乎年年都没断过。

我记得在中国的历史教材上简短介绍了这个条约,说是“白人对原住民的欺骗”。如果这世间万物都能像中国式的那种“非好即坏”二分式世界观来看待,这事情反而还会简单得多。条约本身是有问题,在英文和毛利语版本里个别用词是有区别的,而当时的大部分毛利酋长签的是毛利语版本。

这种区别与其说是“白人欺骗”,但我觉得还是解释为“文化上的误解”更合适。这种事不仅仅是在新西兰,当时在和西方打交道的人们都或多或少碰到了类似的问题。很多民族对主权和首领权(chieftainship),和当时西方人的看法是有很大区别的。毛利语里压根就没有主权这个词,条约上的“把主权转让给英国女王”,用的是一个新造词Kawanatanga,意义和统治权(Governorship)更接近,而不是主权。

另一个例子是毛利语taonga,在条约中被英国人用来描述私人财产,指毛利人的taonga将会得到保护。但taonga的意义比物质上的财产要宽泛得多,任何被人所珍惜的东西,包括文化,语言,传统,和山川大地联系起来的神明,都可以算taonga——我知道有华人对在电视上常常出现毛利语感到“不舒服”,但建国文件就如此,怪谁呢,怪你自己来之前没仔细学毛利语:)毛利文化在19、20世纪被压制了至少半个世纪,是时候还债了。

撇看翻译差异不谈,毛利人和英国王室在条约中的地位,实际上在理论上是平等的。现在的广泛共识是,该条约建立的是英国和毛利人的“伙伴关系”(partnership),当然,“交易项目”包括了主权。按现在的观点来看,谁没事会把自己的主权卖了?除了翻译分歧之外,在19世纪初,新西兰是个相当乱的“地方”,酋长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攻击;而新西兰也因为没有欧洲人概念中的“法律”,外人也敢为所欲为 —— 有观点说签条约的英方代表William Hobson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保护所有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我觉得这是说得通的。再说当时很多“高尚”的西方人也的确是这种心态,就连死的时候也一样:

库克船长在夏威夷被杀
库克船长在夏威夷被杀,我想你应该看得出来库克船长是哪个。

这样的“伙伴关系”在今天依然存在,而且我觉得,迟早要成为国家前进的负担。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新西兰成为共和国的可能性,虽然最近的几次调查都有大概40%左右的人支持共和,但因为怀唐伊条约存在,共和的未来在我看来,非常渺茫。如果宣布废除英国王室,也就意味着建国文件(也是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中的一方,英国退出了——如果国家基础都不存在了,那整个国家是不是要还给毛利人?毛利人当时是和英国人签的条约,又没和中国人或者印度人签,那么我们是否也要被扫地出门?

我对任何“历史问题”的观点其实都差不多,无论是什么争议,从现实基础出发,才可能有结果。

说太远了,打住吧,有兴趣的同学请自己参考维基百科。如果你好奇毛利语Waitangi是什么意思——眼泪。

奇特的思维

有时候我真不好理解洋人,特别是官员的思维。今天看到环境部和各地方议会的一份备忘录【PDF】,其中提到国家党以前的一个建议,说如果资源许可证(Resource Consent,中文翻译似乎不准确,就是修房子之前要从地方议会申请到的东西)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批出,那么整个申请过程应该免除所有费用,或者自动做批准处理。

很多政客喜欢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情。嫌地方议会的工作速度太慢,就要求它加快速度,而不是去研究速度为什么那么慢。这是一种,我称之为“懒政”的政客思 维。中国也有,但和洋人的出发点有些不同。政客是选票选上去的,因此他们在某种意义上反应的选民的思维,也就是选民解决某件事情的急迫性,而政客的目的就是要取悦选民。

但问题是,我上面提到的那种情况,根本就不需要华人的智商,就连洋人都知道该怎么钻漏子:地方议会可以在规定期限到达之前,拒绝那些申请,申请费还是照收不误。

虽然选民有各种各样的需要,但选民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专家。选民依赖政客做决定,但问题是,在英式的西敏寺系统当中,政客可能是某部部长,其实他的专业和他负责的部门完全不相关(在新西兰有两个例外,总检察长一定是律师/法界人士,农业部长一定曾经是农民,但这只是不成文惯例),也就是说,他们也不是专家。真正有专业知识的部门CEO和部门雇用的那些“专家”。

不过一个“民主”系统中显而易见的问题就如此,专家没有最终决定权,有最终决定权的又几乎是什么都不懂,只能依靠专家建议,而且当专家建议和政党利益冲突时,常常会忽略前者。

这就算了,但有些时候,谁都看出来,政客的一些言论绝对是未经大脑思考的,更别说采取过专业意见了。例如说前总理海伦大姐在一家酒铺老板被枪杀之后就说过,卖酒的酒铺太多是导致抢劫酒铺案件上升的原因;今天又来一则,警察部长说解决青少年飚车问题的方法是,让那些小混混亲眼看见他们的爱车被收缴,在废物处理厂被压扁

在这点上,我觉得美国式的政府和立法机构彻底分离比较先进些,至少部长知道他那个部是干什么的。Homer Simpson 曾经有句名言说,“The whole reason we have elected officials is so we don’t have to think all the time.”,虽然这不是一个好主意,但至少比让政客也做和我们一样的懒人要来的更好。

神秘人物 – 刘阳究竟是谁?

今天的英文先驱报对刘阳这个人有一篇超长篇报道。里面有很多新内容,而且越看越刺激,像是天方夜谭的神话,因此看到一半我决定将其全文翻译。如果你不知道刘阳是谁,请看这里或善用本站的搜索功能……

翻译花了我将近两个小时,没力气校正了。因此声明一下,内容以新西兰先驱报的原文内容为准,本翻译件仅供参考。

Mystery man: Who is Yang Liu?
刘阳是何方神秘人物?

New Zealand Herald | 新西兰先驱报
2009年1月31日

原作者:Phil Taylor
译者:Arcto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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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的一点新消息

本来不想写的,但我看到我的朋友受本地中文网站极其恶劣的翻译影响太重了……

如果你看过事件的时间线,你应该记得恒天然(Fonterra)给三鹿提供一份关于三聚氰胺的欧盟标准,而之后田文华都是按此行事的,通过将好奶粉混入有问题的产品,将三聚氰胺含量降到欧盟标准20mg/kg的一半,也就是10mg/kg。

在表面上,我觉得如果事实真是如此的话,田文华在这一段上并没有做错什么。不过根据今天英文先驱报的报道,恒天然方面证实他们当时在研究三聚氰胺是什么,对人体有什么危害,也给出过一份找到欧盟文件,不过是“临时”(Provisional)的,而且也不是“标准”,而是一份大概类似于陈述性的文件(statement)。

恒天然方面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声明,虽然有一份欧盟的文件,他们的人在当时明确向三鹿表明,恒天然唯一能够接受的三聚氰胺含量是零。

这点消息不够,但今天的报道和之前中文媒体报道“恒天然董事没有反对(降低三聚氰胺含量而不是召回的决策)”直接冲突。难道是那些狡猾的中国人背着纯洁的洋人干坏事?这可能吗?如果你拥有一个企业43%的股份,知道那个企业生产出了问题,你还不紧紧的盯着你的投资?

我现在觉得两方都很鬼。

更新一下,很多人恒天然在新西兰的经济体中非常重要,但有多么重要?今天还有一则和恒天然有关的新闻,由于国际环境影响,今年从农民那里的收奶价从每公斤6元,降到了5.1元。刚才听电视上说,减少的价值差不多相当于新西兰GDP的0.7%。

16号高速枪击案

一直没对奥克兰的这个案子发表评论,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今天也就简单说说。

首先警察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开枪的。一名持枪,而且已经开了抢的人物无论如何都应该被认定为危险人物,他的超速逃跑和直接持枪威胁他人更是直接威胁了公众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仅是有权,我认为是有义务开枪,至少要把这名罪犯打得不能动弹。

所以警察开枪导致一名17岁的无辜者Halatau Naitoko丧命的事件,不应该专注于是警察该不该开枪问题上,而是警方是否足够小心避免误伤平民。

根据先驱报的图解,可以看出Naitoko不幸的被困在了枪战当中,大概的情况如下:

警方|——|持枪者|——|在面包车中的Naitoko

三者的位置差不多是一条直线。Naitoko没有机会逃跑,因为在枪战发生时,他追尾了前面一辆车踩了急刹车让警方通过的汽车。至于持枪者,当时正在用枪指着一位卡车司机,而警方在警告无效之后,一共开了五枪,卡车司机和持枪者分别中枪受伤,而在其侧面的Naitoko却不幸被击中头部。

前面那辆车的司机也在躲子弹,据司机事后形容说,她当时感觉到后面的面包车在推她,但在她转过头去看的时候,驾驶室里看不到人。

这次枪击事件对警方还是Naitoko和他的家庭都是不幸的——这是一件那种在“错误地点,错误时间”发生的不幸事件。想象一下,如果警方和持枪者换一个位置,那么击中Naitoko的流弹就很可能来自持枪者,而不是警方。但这会改变什么吗?不见得,我想还是有人会说“警方没有保护好平民”。

但在公众中弥漫着要求警方负责的情绪,要把开枪致死的那名警察送上法庭。新西兰的警察是不带枪的,因此警察开枪都是非常特殊的情况,而且不管有没有造成什么伤害,每一次枪击后警方内部都要调查警方开枪是否合理。警察开枪前已经要考虑再三了,如果一名警员因为执行他的工作而被送上法庭,扔进监狱,那么以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警方开枪会更加犹豫,更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把警员自己和公众处于危险当中。

无论怎么说,警方需要为Naitoko的死负责,但我并不认为他们做错了什么。警方需要作出赔偿,并且道歉,但把开枪的警员送上法庭可能太过了点。你也许会说这暴露了警方训练不足的现象,也许是的,但那是警方的责任,单名警员不应该为此负责。

以色列人不得入内?

虽然新西兰政府在加沙事件中的反应非常之慢,但有“正义感”的新西兰人民还是行动起来了。前段时间就曾经报道过南岛 Invercargill有餐馆拒绝以色列人用餐。今天玩大了,位于Kaikoura 的另外一家咖啡馆也在门外竖起了牌子,宣布不欢迎以色列人,使得以色列人现在在讨论是否要在旅游业方面抵制新西兰

人权法案是明文禁止歧视的,至于禁止以色列人进入餐馆是不是歧视,我可以确定的说,是。人权法案对歧视的定义中有两大要素:公共场合(Areas of public life)和歧视原因(Prohibited grounds)。根据法律的定义,餐馆是公共场合,而且明文禁止对国籍的歧视。

那这些人为什么还有胆做出公开歧视的事情?原因很简单,因为自己是“正义”的一方,歧视“邪恶”天经地义。如果不制止这种思维,后果将会是很危险的。一,谁对谁错并不是餐馆老板说了算,而且用自己的“想法”来抵触法律;二,国家/政府犯罪并不等于这个国家每一个人民都是有罪的,就算有罪也轮不到你餐馆来惩罚。

从此也可以看出,无论在世界的哪个角落,愤青的思维都是类似的:)也就是觉得自己无限正义,可以为所欲为。但有点让我不好理解的是,我甚至碰到中国学生对最近的几次抵制事件叫好。在愤青的大环境下就算了,问题是你在别人的国家,你才是老外,你才是少数民族。人家今天抵制以色列人,谁知道哪天就轮到了中国人?

还是那个老毛病,愤青抵制别人都是“正义”的,而自己被抵制就是别人“居心不良”。都说在国外的学生眼界会宽很多,虽然我知道有些人除了身体,其他东西都位于,或者都来自伟大的祖国,但其短浅的眼光还是有一些让我不好理解。

就新西兰社会整体来说,根据新西兰先驱报的网上调查,现在只有22%的人支持餐馆的决定,还不算太高……

奥克兰改革

这两天看到我们的市长,John Banks急不可耐的跳出来要去当那个大市长,顺便说说这个问题。

对外人,特别是来自于新西兰之外的人来说,一个常常发生误解的名称就是“奥克兰”这个词。当我们只说“Auckland”时,这个词可以表示奥克兰市(Auckland City),也可能是奥克兰城市地区(Auckland Metropolitan Area),包括奥克兰市,北岸市几个邻接城市在内的城市地区;奥克兰也可以指奥克兰地区(Auckland Region),也就是奥克兰地区议会的管辖范围,包括城市地区和周围大片乡村地区。

如果你生活在城市地区,你也许和会我一样觉得,几个“城市”之间的分界并不是那么明显,除了奥克兰市和北岸市之间以海湾相隔,其他几个城市之间唯一能让你觉得不同的地方就是路标的风格。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居住于一个“城市”,工作于另一个“城市”。

有人说着造成了资源浪费,将不必要的资源消耗于重复官僚上。我倒不是很同意,因为如果奥克兰地区下的所有议会合为一家,那么这个大议会将会控制着新西兰1/3强的人口,管辖范围超过6,000平方公里。对于一个只有400万人口的国家来说,这太大了,而且奥克兰地区事实上也没有成为一个城市,南北在城市特征,甚至文化上的差异还是相当明显的。如果为了减少浪费而这样做,只会导致更多浪费。

几个“城市”之间的联系如此紧密,产生的主要问题其实各个城市议会在政策,法规上的不一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各个地方政府都为自己着想,目光短浅,自私,也不会照顾“集体利益”。这在一些和整个地区相关的事务,例如高速公路系统和橄榄球世界杯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大家都想得好处,但都不愿意投资。

保证地区政策的一致性,一个更高级的议会可能是必要的,但废除现有架构是绝对有害的。看了很多人的言论,我觉得国家党上台所导致的幼稚“Change”思潮到现在都还没有结束,只要是“改变”,那就一定是好的。

负责奥克兰政体改革的王家委员会将会在今年3月底向总督提交最后的报告,到时候在看最后结果是怎么样的。我个人的预计是,出现一个新的,管辖范围更宽的议会的几率不小,但可能不会包括整个奥克兰地区,会有改动,现有的地区架构会精简,但不会消灭。

关于 … 2008版权法修正案92A条款

新西兰本地有一条争议性相当大的法律就要在下个月生效了。去年初的Copyright Act(版权法)增加了section 92A,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

92A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have policy for terminating accounts of repeat infringers

“(1) An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must adopt and reasonably implement a policy that provides for termination, 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of the account with that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of a repeat infringer.

“(2) In subsection (1), repeat infringer means a person who repeatedly infringes the copyright in a work by using 1 or more of the Internet services of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o do restricted ac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其实92a – c和后面那几条都有些关系,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在这里看PDF全文

我有点懒,就不翻译了。我以前就简单说过版权法的这个修正案,简单来说这和欧美国家在讨论的三振出局政策有些类似,但92A并没有明确规定三振出局,只是要求ISP要有一些方法和规定,掐断屡次进行盗版活动的用户的网络链接。如果你是爱下载BT的留学生之类的人物,我认为你暂时还没有理由感到恐惧。Section 92的一个问题就在于,其用词十分的模糊,并没有对具体操作手段做出规定。我想还需要让这几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看出真正影响。

不过你愿意实行你的民主权利,抗议,给地区议员写信,还是干嘛,这里有很详细的指导

我虽然是个“年轻人”,但我自认为我还是非常尊重版权的。从这个blog里你就应该能看出来这一点。我几乎不全文转载他人的文章,转载的也是属于在网上流传已久,原作者不可考的内容;其他需要转载的内容,我通常使用摘要+链接的方法,以使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版权是鼓励人们创新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机制,我不知道这是不是最好的方式,但至少现在看起来,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至于在版权上的冲突,我个人的感觉是,很多人像我一样尊重版权,但版权的存在要求各方都要尊重相应的法律,并且互相尊重对方——那些版权拥有者天天吵着我们尊重他们,但他们从来就没有尊重过我的感受和权利。

熟悉我blog的人应该知道,我常常称MPAA或者RIAA这些组织为“版权恐怖份子”。他们对很多作品有版权是没错,我也尊重他们的权利。但这些版权组织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毫无意义的去骚扰,恐吓一般民众,侵入他们的生活。随便举几个案例:【1】【2】【3】

版权恐怖份子最常用的一个手段就是妖魔化p2p。p2p本身是并不违法的,但因为绝大部分盗版都是在p2p network上进行的,因此他们从不介意大肆攻击这种合理的网络分享方式。ISPs也跟着版权恐怖份子吆喝,因为切断P2P网络对他们也是有好处的。但当版权恐怖份子跟进一步,要求ISP检测盗版时,两方就不高兴了,因为那要花很多钱

版权恐怖份子自称尊重法律,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从不会告诉你,就算你下载的是版权内容,在很多情况下,那也是并不违法的。在很多国家(我并没研究新西兰是否也如此),如果你已经拥有正版CD,在网上下载一份副本是合法的。如果你在网上下载一部电视剧,只要你通过当地的电视台也能看到这部电视剧,那也是没什么法律问题的——下载和通过电视录下来有什么区别?在很多情况下,盗版违法之处在于传播这种行为,而不是复制或者下载。

回到新版权法的问题。92A最大的疑虑就在于:如何监查谁在下载,查出谁在下载了版权内容,又如何判断他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不认为新西兰的任何一家ISP会花大本钱去主动检测自己用户的P2P流量——没那个闲钱,也没那个必要。版权恐怖份子爱财如命,通常也不会赞助ISP去搞这些东西。因此最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P2P Network辨认来自新西兰的IP了,简单又廉价。但前面已经说了,只是发现你在p2p中下载版权内容,并不意味着你就是铁板钉钉的坏人——也许只是你电脑里的木马在上传/下载资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通过确实证据证明你的下载是违法行为之前,不应该有人有权通过任何方式惩罚你。

但你认为版权恐怖份子会花大钱确定你有罪,然后再断你网吗?

这就是92A的问题。这条法律的未来取决于版权恐怖份子手中,如果他们用该条款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人会有意见。但很遗憾,根据他们过去的行为,我没有理由不相信,很多版权恐怖份子会利用这一条骚扰一般民众。